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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许可证要求
2025-10-08 02:05:33 责编:小OO
文档
前置条件:

(一)社会组织举办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符合有关法律、行规规定并经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职业培训学校名称,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的学校章程、建立的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以及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管理制度。

(三)一次性培训规模在200人以上,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20平米以上);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和法律法规。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五)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六)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

(七)招收住宿生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安全保障和医疗条件。

(八)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

3、不具备相应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

4、学校章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5、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拟任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令第399号,2004年3月5日)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4]10号,2004年4月7日)。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办单位或组织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交申报资料,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人员依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对其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评估、核查,在办理时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三步: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未批准的申请单位,在办理时限内书面告知其理由。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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