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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总包合同
2025-10-08 02:12:32 责编:小OO
文档
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单位:  贵州省毕节青龙山泉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单位:  贵州省毕节恒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发包方经批准进行的钢结构建设工程,由承包方承担,未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名称:公司厂房、生活区、卫生间及厂区地平等建设

第二条工程地点: 贵州省毕节地区小坝镇

第三条承包的范围和内容:

单层普通钢结构厂房,建筑面积约 293 平方米,钢筋混凝土基础;按图纸要求施工(包含:钢结构设计说明、天面平面图、基础平面布置图、基础大样图、钢柱平面布置图、屋面结构布置图、屋面檩条拉条及隅撑)。

砖混结构一层平房生活区、卫生间、化粪池,建筑面积约为110平方米。尺寸高度要求又甲方提供。(最终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厂区地平20公分厚。(面积由最终做出面积计算)

第四条施工工期期限为日历  60  天(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

第五条双方主要责任

一、发包方

1、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的土地征用和租用,工地范围封闭只预留一出口;

2、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施工道路;

3、如遇下列情况,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发包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天,不能交承包方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或电源未按规定接通,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者。                

(2)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8小时以上者;                            (3)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

响施工进度者;

(4)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者;以上要工期顺延。

4、发包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办妥本工程开工所需的合法手续,如建筑施工许可证等。如因无建筑施工许可证等手续而引发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包括行政处罚及勒令停工损失等。

二、承包方

1、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做好施工前的各种准备工作。

2、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计划表,中间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通知,付款计划。

3、工程完工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4、提供双方约定的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参加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第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建筑房屋按实际面积结算,价格每平方  520(伍佰贰拾元)  元,总造价209560元(贰拾万玖仟伍百陆拾元)(含化粪池)。厂区地平按实际工程面积结算,价格每平方  85(捌拾伍元)  元。修路平整费用  20000(贰万元)  元,主要挖机平路,由甲方安排人记时。多贴少补(超过贰万元,由乙方出。低于贰万,乙方补给甲方剩余款项)

2、本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质量,按合同约定价款结算。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结算完毕。

4、付款方式:双方合同签订后,承包方组织人员到场后发包方需按总造价预付30%;按月施工进度付款。

第七条   工程质量和验收标准

1、承包方严格按照施工图及国家相关的钢结构规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材料运到工程现场后,发包方应在承包方通知后三小时内对材料进行验收并出具签证手续,所有材料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

3、当修改图纸属于设计错误、设备变更、建筑面积(容积)增加、结构改变、标准过高、工艺变化、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实际时,其增加的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责任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

4、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实施。

5、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图说、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工程竣工后,由承包方通知发包方,发包方接到通知后,三天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给发包方管理,如发包方拖延接收,其保管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第、施工期间临时停电、停水每次一天以上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凭签证顺延工期。

第九条其他条款:验收由发包方组织主要人员确认为准。

第一十条违约责任

一、发包方

1、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变更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

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2、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因此而发生的质量等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3、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验收,按每日工程总造价万分之一的比例补偿过逾期违约金。

4、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工程造价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承包方有权停工,发包方承担一切停工损失。发包方如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付清工程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5、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二、承包方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债修理或返工。

2、承包方方必须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制作施工。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合同签订地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条款如对特殊情况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特殊条款 

第十四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以

结算付清工程款后为本合同终止时间。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发包方(全称) :贵州省毕节青龙山泉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全称) :贵州省毕节恒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盖章) 

电    话:                           电    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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