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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2025-10-08 02:12:50 责编:小OO
文档
浅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作者:张红

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5年第11期

        [提要] 21世纪,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随之带来的就是个人税负的加重,个人所得税涉及的纳税人十分广泛,因此其纳税筹划日益受到关注。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通过筹划,减轻税负,使自己获得最大收益,也就成为纳税人急需面对的问题。本文以此为背景,探讨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和必要性,以及个人所得税涉及主要项目的具体筹划方式。

        关键词:纳税筹划;合理避税;筹划风险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4月17日

        引言

        我们有必要对纳税筹划的含义做一些解释,纳税筹划,在以前总会被人们认为是消极的或不正当的行为,认为纳税筹划就是进行巧妙偷税、逃税或骗税。其实对于纳税筹划,很难找到一个十分权威的被普遍接受的定义,不过结合纳税筹划的特点,其定义至少应该表达出三层意思:一是纳税筹划必须是合法的;二是纳税筹划是事先进行的计划;三是纳税筹划是以降低税务负担、实现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

        有了上面的理论基础,我们可以更好的来探讨一下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与必要性。一是在我国税法只有普通法,没有基本法,这是因为税收制度建立的还不够完善,这就给合法的纳税筹划带来了“钻”税法空子的条件,纳税筹划和税收制度两者之间就好似一场博弈,甚至是,结果就是纳税筹划促进了税收立法者去积极弥补税法的不足,同时我们坚信税法也会权衡轻重,肯定合法的纳税筹划的存在;二是随着教育的普及,人们知识水平的提高,必定会对税收的缴纳有所关注。近几年偷税、漏税、骗税甚至公然抗税的事件不在少数,这些违法行为是不可取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做纳税筹划的时候,要好好研习税法相关法规,这不仅能使我们纳税筹划的效果更加显著,而且也增强了我们的纳税意识,自觉阻止上述违法行为的发生;三是纳税筹划规避的其实是纳税人缴纳的“冤枉税”,为缴纳税收的个人增加了可支配收入,提高消费水准,有利于纳税人的发展。合理地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不管对员工个人还是企业都是非常有利的。它能够极大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企业创造更多经济效益。对国家来说,虽然暂时的税收减少了,但从长远看,企业得以发展壮大后,能为国家带来更多的税收收入。从这个意义上讲,纳税筹划对个人、企业、国家经济的发展都是有利的。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总体思路

        (一)从纳税义务人着手。根据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澳门、同胞。上述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这就为纳税筹划带来了空间。

        (二)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入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合法、合理筹划、精密设计,降低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纳税项目,还可以通过分次申报等方法,使其适用较低一点的税率。

        (三)从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入手,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国家为了实现税收的调节功能,在税收设计时,一般都有税收优惠,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些,就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我国法律对于个人所得税有很多优惠的规定,在能够符合住这些规定的时候,抓住并且充分利用这些惠民,比费神地去筹划设计要方便得多。

        (四)境外所得税额的扣除。根据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具体实务操作

        (一)居民身份认定的筹划。在上面已经介绍过,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居民身份认定的纳税筹划,应当合法进行,严格遵循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判定标准。

        案例1 一位美国工程师受雇于一家位于美国的公司(总公司)。从2008年10月起,他到中国境内的分公司帮忙筹建某工程。2009年度内他曾离境60天回国向总公司述职,又曾离境40天回国探亲。2009年度,他共领取薪金96,000元。由于这两次离境时间相加超过90天,因此这名工程师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又由于他从美国收取的96,000元的薪金不是来自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以不用征个人所得税。这位工程师就合法利用“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身份,节约了在中国境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4,260元{(96,000÷12-4,800)×12×15%-125}。

        (二)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作为个人所得的主要来源,工资、薪金筹划显得尤为重要,而作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公司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应该扮演主要角色。虽然个人所得税是由公司代扣代缴的,表面上看与企业的经营无关,与公司的利润额无关,但是也应将其纳入公司整体纳税筹划的范围。原因如下:对于工资、薪金来说,从员工的角度来看,员工并不关心个人税前工资的多少,不关心自己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他们关心的是自己每月能从公司得到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只有这些实际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才会对员工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如果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增加员工可支配收入,必将大大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加公司团队的相对稳定性,间接的减少公司的人力资源投入成本,对公司的整体经营产生有利的作用。另外,由于企业员工个人所得税是从企业付员工的工资中扣除并缴纳的,归根结底也是由公司负担的,所以企业应该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积极地进行纳税筹划。

        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可以看出,由于我国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使得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税收负担也越重。在每一级的边缘地带,收入可能只相差一元,但是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就会相差很大。不过,通过采取一定的合法手段进行筹划,可以避免此类不公平的发生。具体方法有很多,主要有:

        1、均衡收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这些行业是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明确规定的其他行业,这些行业的特点就是工资起伏比较大。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将收入平均分摊,这样就可以少缴税款,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当然,对于有同样特点的其他行业,就可以借鉴该项的做法。

        案例2 李某在一家旅游公司工作,业务淡旺季分明,工资在一年中波动不稳。2009年李某七月份工资加奖金拿到2,800元,八月份2,800元,九月份1,600元,十月份1,400元,十一月1,100元,十二月1,100元。在计算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人员对李某七月份和八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共代扣代缴190元个人所得税。

        企业财务人员的计算缴纳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关键是在工资发放的时候,没有充分考虑纳税因素,没有实施一定的税务计划。如果该企业的管理人员有纳税意识,在年初就对本企业的经营状况作出分析,根据企业经营周期的波动性,事先做出有意识的安排,并对员工讲清楚,预先做一些纳税筹划的工作,即在企业营销的旺季少发一些奖金,或者在财务上把这部分奖金预先提出来,留待业务淡季再慢慢发出去,这样的操作就可以达到为员工节税的目的。

        2、工资、薪金福利化:取得高薪是提高人们生活消费水平的重要途径,但因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累进的,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的薪金给纳税人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步减少,所以将工资、薪金福利化既能使员工感觉到收入未曾降低,又能少缴个人所得税。

        将工资、薪金福利化的主要途径有:企业提供住所、企业提供假期旅游津贴、企业提供福利设施(例如:企业提供车辆、为员工子女设立教育基金、向员工转售股票认购权等)。总之,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的个人,其节税方法是在保证消费水平不变或提高的前提下,降低所得额,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对于企业来讲,要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合理的选择职工收入支付方式,以帮助职工提高消费水平,一味地增加现金收入是不可取的。

        案例3 某公司会计师张先生2009年每月从公司获取工资薪金所得5,000元,由于租住一套两居室,每月付房租2,000元,除去房租张先生可用的收入是3,000元。这时张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5,000-2,000)×15%-125=325(元)。如果公司为张先生提供免费住宿房,每月工资下调为3,000元,则张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000-2,000)×15%-25=75(元)

        (三)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筹划。虽然劳务报酬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但是由于对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实际相当于三级超额累进税率。下面针对其特点进行纳税筹划分析:

        1、支出次数筹划法:与工资薪金不同的是,劳务报酬所得税的征收是以次数为标准的,而不是以月,所以次数的确定对于交纳多少所得税款至关重要,这也是对于劳务酬所得税进行筹划时首先考虑的一个因素。劳务报酬是以次数为标准的,每次都要扣除一定的费用,所以说在一个月内劳务酬支付的次数越多,扣除的费用也就越多,其应交纳的税款就越少。所以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时,合理安排纳税时间内每月收取劳务酬的数量,可以多次扣除法定的费用,减少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较高的税率,使自己的净收益增加。

        案例4 A律师为某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该企业每年付给该专家咨询费60,000元。若按一人一次申报纳税的话,A专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0,000×(1-20%)×20%×(1+50%)=14,400(元);若按每月平均5,000元,分12次申报纳税,则全年应纳税额=12×5000×(1-20%)×20%=9,600(元),两种方法相比,A律师可节税4,800元。

        2、费用抵减法:为他人提供劳务以取得报酬的个人,可以考虑由对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由对方提供,以达到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其实,不难看出,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有很多共同之处,所以有很多学者会考虑将两者费用相互转化,转化的关键就在于个人与公司之间是否有明确的雇佣关系,这种方法相对运用较少且操作比较麻烦,在此不再详述。

        (四)稿酬所得纳税筹划。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以图书、刊物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到,稿酬所得纳税筹划应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1、个人:即改一本书由一人创作为由多人合作完成(著作组法);2、作品:稿酬所得的税法规定对于不同的作品是分开计税(系列丛书法)。这两种方法运用的都是低于4,000元稿酬的800元费用抵扣,在不同方面进行分摊,实际抵扣的标准大于20%。

        案例5 某专家准备出版一本财政学教材,预计稿酬所得12,000元。如果该专家以一本书的形式或单独著作来出版,则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2000×(1-20%)×20%×(1-30%)=1344(元);如果该专家采用著作组法,假定著作组共4人,或者采用系列丛书法,以四本为一套,则应纳税额=(3,000-800)×20%×(1-30%)×4=1,232(元)。

        (五)个体工商户所得的纳税筹划。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减去发生的成本、费用,因此合理扩大成本费用开支,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筹划的主要方法。个体工商户利用扩大费用列支节税的方法主要有:尽可能地把一些收入转换成费用开支,如水电费、电话费等,在税前列支;使用自己的房产经营,可以采用收取租金的方法扩大经营费用支出;自己的房产维修保养费用可列入经营费用支出,这样就扩大了经营费用支出。

        上述方法在近几年的经济生活实践中是经常发生的。实际上很多私营企业在财务处理中企业和私人的费用支出无法分清,加大了企业管理费用。严格来说,这是对漏洞的利用,目前税务部门已经开始加强对这种行为的控制,这也说明了税务筹划是有风险的,也是随着的不断变化而调整的。

        (六)利息、股息和红利的纳税筹划。个人收入的增加也带来了更多的投资机会,个人进行投资决策时,最重要的就是考虑投资的净收益。不能一味地只追求表面的利益,还要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税收的问题,这样的投资才有意义。对我国投资者来说,有如下几种可供考虑:

        1、教育基金储蓄:教育基金储蓄可以享受到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而且对于个人储户来说,该项存款的利率也比较高。

        2、国债投资:个人所得税法规规定,个人取得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所得免税。投资理财时,国债是一个风险低,收益中等的不错选择。

        3、所得再投资筹划法:公司分红一般包括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个人在看好该公司发展前景的前提下,将分得的红利、股息留在公司,作为再投资,而企业又可以将这部分所得以股票或债券的形式记在个人名下,这种做法既可以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又可以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使自己的股票更有价值。

        (七)利用税收优惠的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税收优惠很多种,在此不一一列出,我们主要来研究一下利用捐赠的税收优惠的纳税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破坏的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进行捐赠的,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和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许在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案例6 A教授2009年5月取得劳务报酬27,000元,对外捐赠了18,000元。若A教授将9,000元通过民政部门捐给灾区,通过教育部门将9,000元捐赠给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计算如下: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的扣除限额=27000×(1-20%)×30%=80(元),通过教育部门捐赠的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所以A教授应纳个人所得税={27000×(1-20%)-80-9000}×20%=1224(元)

        三、结论

        上述纳税筹划的一些方法其实理论都比较简单,但在实际操作中又必须注意到一些问题。例如:(1)筹划的成本问题,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目的在于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在筹划过程中会有必要的筹划开支,纳税人要全面考虑这其中的差额,如果成本偏高,那么就失去了纳税筹划本身的意义;(2)筹划的风险问题,税收筹划主要有两方面的风险: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和税收变动风险。本文主要是讲后者,由于筹划本身具有较大主观性,涉及到法律、诚信各方面的内容,这样的风险不容忽视。从合法到违法只有一步,税收时刻在变,因此筹划不能一味引用前人的方法,要注重调整,与税法保持一致。

        纳税筹划在我国的起步相对较晚,还不够成熟,现阶段的纳税筹划还仅仅是一些机构、少数高水平人才的工作,因此应该加大宣传力度,让每个公民都有纳税筹划的意识,同时正确的引导个人走合法的道路,培养优秀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人才。

        主要参考文献:

        [1]计金标.税收筹划(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盖地.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第四版).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3]蔡昌.税务风险防范、化解与控制.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5]王延明.所得税会计与税收筹划.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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