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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业优惠
2025-10-08 02:13:22 责编:小OO
文档
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介绍

方式

直接减免

低税率

项目所得减免

加计扣除

减计收入

免税收入

抵免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类别

适用于高新技术产业:

普遍性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优惠

1、普遍性税收优惠

免税收入

小型微利企业

再就业优惠

安置残疾人优惠

2、行业性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产业

节能环保产业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

文化产业

动漫产业

高新技术产业

高新技术企业(事前认定)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事前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4%、6%);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10%、30%);

(五)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指标等四项指标,须达到70分以上。

税收减免手续(国税函〔2009〕203号)

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除了备案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对象: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范围: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2、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加速折旧

国税发[2009]81号:

企业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可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上述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业务范围: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节能环保产业

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

购置节能环保、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税额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税

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再生资源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按《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包括:水污染治理设备;大气污染防治设备设备;固体废物处置;环境监测仪器仪表;清洁生产设备;节能设备;节水设备;煤矿设备;公路、铁路、民航行业设备等

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

财税〔2008〕1号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老税法通过财税〔2000〕25号和财税〔2000〕70号文件给予税收优惠,1号文件给予延续和完善。

软件企业认定: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信部联产[2000]968号)。 

集成电路企业认定:主管部门共同委托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为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机构(发改高技[2005]2136号)。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即征即退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动漫产业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

动漫企业包括:

(一)漫画创作企业;

(二)动画创作、制作企业;

(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

(四)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

(五)动漫软件开发企业;

(六)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 

4、减免税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8〕111号

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规定办理。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

从目前看,除了再就业需要审批外,其他优惠都需要进行备案管理。 

国税发〔2008〕111号、国税函〔2009〕255号、京地税企〔2010〕39号

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列入事先备案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进行减免税备案。备案时,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并对报送的资料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应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报告相关情况和数据,并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书面《减免税备案表》、《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和备案资料。因特殊情况无法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的,可以上门提交备案申请。

事先备案

1、网上备案流程

2、上门备案流程

事后附送相关材料

操作:在汇算清缴申报时附送申报表和有关减免税项目的资料。

不征税收入的构成:

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不征税收入

财税[2008]151号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财税[2009]87号 

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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