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制定本。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借转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低于100万元、事后奖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低于50万元不予兑现。
2、在本市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纳税的文化、体育企业,具有民事责任资格的旅游组织,且申报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的,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
(一)投资引导基金。
3、根据《合肥市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文化与科技融合、文化与旅游融合、文化与体育融合等新兴文化业态的发展。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财政金融产品。
4、设立文化企业贷款风险池。
与担保公司、银行合作共同支持文化企业贷款,解决文化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相关金融机构成立文化产业专营团队,加大对文化企业贷款的专项扶持力度。引入担保公司按照1:1配套,商业银行按照风险池资金10倍安排定向信贷资金支持文化企业,、担保公司、银行按照比例承担文化企业贷款风险,超出风险池部分由担保公司和银行按比例承担责任。
(三)借转补。
按照《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对以下项目给予支持:
5、支持文化与旅游融合项目。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城市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各类特色文化创意园区(街区),投资3000万元以上、规划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支持文化与体育融合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体育中心、文化体育公园新建项目,室内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7、支持民间文化场馆建设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演艺场馆等娱乐场所以及民办博物馆、展览馆建设项目,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8、支持传统文化产业转型升级项目。支持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含仓库)的实体书店扩展阅读服务场所,增加服务项目;支持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升级改造、多元化经营,改造后单机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按改造项目计划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事后奖补。
9、积极引导文化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10、对获得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设立的全国性重大文化产业奖项的我市文化企业,经审核后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补。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奖励。
11、文化(体育)中介机构租赁大型体育场馆、文化场馆举办全国性体育赛事、大型文艺演出,全年不少于两场的且每场组织成本不低于1000万元的,给予中介机构一次性奖补80万元。
12、由我市推荐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13、文化企业当年出口创汇额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按其新增创汇额每1美元奖励0.1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14、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影视制作企业,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国家广电总局或安徽省申报立项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电影(含动漫影片)在院线公开放映的或在电视台六套黄金时段(20:00—22:00)播出的,每部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电视剧、纪录片在电视台(不限时段)、省级卫视黄金时段播出(不含数字收费频道),按每集3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单部电视剧、纪录片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5、在我市注册的演艺类公司,化部门备案的原创精品舞台演出剧进行国内商业演出,每台首次年演出场次超过40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按5万元/场的标准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6、由我市的动漫企业在本市立项生产、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影视动画产品,入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推荐国产优秀动画片名录、文化部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的,或在电视台首播的,每部动漫作品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7、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网游研发企业,产品完成全部研发并通过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获得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后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不含单机版),每款产品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8、由我市推荐的文化艺术资源保护与开发、文化艺术创作与生产、文化系统装备设计与研发类文化重点实验室,体育类科技重点实验室等被认定为国家级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19、新晋升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0、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8000万元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附 则
21、本由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22、本与其他财政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3、涉及县(市)区、开发区配套的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比例配套承担。
24、市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执行的审计监督。
25、本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