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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一轮消费税调整的思考
2025-10-08 02:02:45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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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一轮消费税调整的思考

摘要:新一轮消费税调整,使得我国的消费税制度进一步趋于合理,此次调整可以说是对消费税制的一次制度性改革,但改革后的消费税制度在立法、课税范围、税率、计税方式上仍然存在着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总结,并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消费税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消费税;课税范围;税率;计税方式

    消费税是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时设置的税种,是对货物征收以后,再根据特定的财政或调节目的选择部分产品(主要是一些消费品)进行征收。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进行调整。此次消费税调整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制一次最大规模的调整,完善了消费税制,进一步增强其调节能力,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节约型社会,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更好地引导有关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以及强化和完善税收征管等多个方面都具有重要和深远的影响。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同美国等一些消费税法历史悠久的国家相比,改革后的消费税制度中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一、消费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1. 税收立法层次多 我国现行税法立法层次多,透明度差。具体表现为税收执法过程中,依据的除了有全国制定的法律和制定的法规外,还有税务总局、财政部规章以及税务系统内部的答复、通知等,甚至是红头文件、规定等等.税收立法层次多,特别是属于后一类的大量规范性文件和内部规定的存在,使赋税征收法律五花八门,导致无法可依,缺乏透明度、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威严性,同时还给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2. 税率确定不科学 美国消费税法规定,征收消费税以从量定额税率计征为主,以从量比例为辅。而我国现行的消费税税率极不合理,其设立出发点不是调节消费行为,而是为了平衡财政收入。我国绝大部分消费品都实行从价定额或比例税率计征,只对啤酒、黄酒、汽油、柴油实行从量定额。我国的消费税法,对那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规定按定额税率课征,而对那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变化较大,且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规定按比例税率课征。

     3. 计税方式不合理 当今世界上,按计税方式不同可将消费税分为价外税和价内税。价外税是一种公开的征税形式,即在应税品的价格之外,另外收取消费税金,是消费负担透明、公开的民主课税方式。价内税是一种隐蔽的形式,是消费税金额包括在货物的价格之内的记税方式,其优点是简便征收。 施行价内税不利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尽管事实上消费税通过转嫁最终也是由消费者承担,但是由于消费者在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被动赋税,降低了其本身的透明度,消弱了消费税正确引导消费,调节消费结构和某些消费品消费的作用。现阶段我国的公民法律意识不强,特别是纳税意识不强,与我国消费税的这种价内税形式有密切关系。因此,采用价内税的计税形式不利于加强我国公民的税收法律意识,不利于我国税收法律建设。  

    二、完善消费税制度的思考

    1. 完善消费税立法 我国应按照WTO关于法律透明度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完善消费税立法,应加快税收立法的步伐,重视对税收法律体系中各个效力层次的立法建设,使法律、法规、规章三个效力层次的规范性文件,保持一个合理的比例。重点工作应放在:主要税种由颁布的“暂行条例”上升为由全国及常委批准通过的法律;同时对地方制定的税收全面清理,防止出现地方违反国家统一税法制定地方税收的现象。此外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应尽快立法,对污染、排污等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征税。

     

    2. 构建“绿色”税收体系 “绿色”税是指税收体系中与环境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个税收和税目的总称,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特定行为课征的税种,一般称之为环境保护税;二是其他一般性税种中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为激励纳税人治理污染及保护环境的行为所采取的某些增加其税收负担的措施。 为了增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应对课征制度作如下调整: (1)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使用,推动汽车燃油无铅化进程。 (2)在继续实行对不同排量的小汽车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应对排气量相同的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别对待,并应明确规定对使用“绿色”燃料的汽车免征消费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作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 

        3. 改革消费税的计税方式 在计税方式上,将我国现行的价内税改为国际通用的透明、公开的价外税,与相同,用专用在其上分别注明税款和价款,这样消费者在购买消费品时就可以知道所承担的消费税款。这不仅可以同我国的价外税一致,还解决了现行与消费税重复课税的问题,而且对改善我国目前国民纳税意识淡薄的状况,提高国民的税法意识,促进我国税法建设都会有很大的帮助,价外税还有利于对奢侈品和奢侈行为的课税。 

    三、结束语

    作为流转税的主体税种,消费税不仅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而且还可以调节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某些奢侈品、炫耀性商品、高能耗品的生产,正确引导消费,同时它也体现了国家的产业和消费。消费税发展至今,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税种,目前已被120多个国家或地区所征收,而且还有上升的趋势。特别是近年来在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进行的税收法律制度改革的浪潮中,各国纷纷开征或调整消费税以便建立一个既有利于环境和生态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绿色税收法律制度。我国消费税制度起步较晚,还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才能发挥更大的效用,为我国的经济可持续发展增添动力。 

 

参考文献: 

[1] 刘彦芳.消费税自2006年4月1日起将做重大调整[EB/OL].http://finance. 

people.com.cn/GB/42774/4225884.html. 

[2] 朱为群.消费课税的经济分析[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3] 刘剑文.财税法教程[M].法律出版社,1997. 

[4] 严振生.税法理论与实务[M].中国大学出版社,1994.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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