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2、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的工作;
4、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各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坠落高度基准5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低温(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冷水(操作人员接触冷水温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5、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各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以示能胜任原劳动的,可予以调换或减轻劳动量;
6、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7、女职工生育享受128天产假,(难产的、生育多胞胎的、流产的,参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8、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9、女职工享有其他员工的各种福利待遇;
10、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领导和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接受卫生、妇联、工会、劳动部门的监督检查;
11、违反本制度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部门负责人,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二、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公司特制定《母乳期妇女保护规定》如下:
1、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安排哺乳期女工工作,以保证母乳质量。对于哺乳期女工,避免安排其参加过度紧张及劳动强度大的作业,不要安排其加班加点,尽量照顾其不参加夜班作业。
2、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5、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6、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以内哺乳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