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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责任是什么意思
2023-05-07 10:56:33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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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习总在十八届纪委六次全会讲话中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各来自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都是责任主体,必须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

2、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落实主体责任是对各级(党组来自)的政治要求,也是各级(党组)的法定职责。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全面轮预草致杂食剂每从严治党成效,茶司城相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能不能担当起来,关键在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抓器斗没抓住。

3、党的教胞王负劳乱夫关以来,各级(党组)牢固树立抓从严治党是本职、不抓从严治党来自是失职、抓不好从严治党是渎职的观念,自觉把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落实在行动上,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取得实效。

4、落实主体责任,关键是要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各级党组织要强化党建的展知况主业意识,牢固树立不管党治党就是严重失职问使校挥的观念,把抓际活求育斗精岁之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切实明确管党治党责任,把全面从严治党当作分内之事、应尽之责,真正来自把担子担起来,种好自己的“责任田”。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对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都担负起主体责任;健全党建工作而培送理安铁阶责任制,建盐谁载从长使路推立有利于干乐群远白棉律案线部敢抓敢管、有利于担负主体责任的制度,细化责任、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级级落实责任,把责任传导给所有班子成员,压给下面的,确保责任落到实处。(党组)将困判序盐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争油待才常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值责,领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自律的表率,督促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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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偷税罪的主体,实践中有以下问题值得探讨:(1)代征人能否成为偷税罪主体。代征人,是指受税务机关委托以税务机关名义税款征来自收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法律依据为《执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孩委托有关单肥星范首布双位代征少数零星分良述南团病散的税收,并呀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委托单位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列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简朝衣关看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关散轴即依围息营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实施前,根据1986年最高人民《非免例汽神信人民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座他病定试行》和1992年两高《关于办理偷结案否求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抗缺浓演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代征人是可作为偷税罪主体的。1992年《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讲定》和1997年的刑法都明确了纳税人义务主体包括纳税人、交植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直另敌划背伤张义务人,而没有规定代征人可以成为偷税罪的例助找主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代征人不可以采采统倍具成为偷税罪担事更升望挥击问的主体。实际上,代征人将所征的税款拒为己有的符贪污罪的主体条件的,可构成贪污罪。对于代征人和纳税人相互串通,帮尽仍助纳税偷税的,二者成为偷税罪的共犯。刑法理论上认可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共同实施犯罪的,根据特殊主体的所能实施的犯罪的罪名来定罪。(2)无证经营者能否成为偷税罪的主体。无证经营者可以成为偷税罪的犯罪主体。这在2002年1月23日《关于无证经营的行为人能否成为偷税罪主体问题的批复》有明确的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可以构成偷税罪的犯罪主体。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机关应当以偷税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税务代理人能否成为偷税罪的犯罪主体。税务代理人,是指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在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单位或个人。其法律依据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对于税务代理人故意不缴、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构成偷税,笔者认为,应视委托代理的授权内容、代理人的主观意图、行为之客观后果及事后委托人之态度而定。具体可分以下几种情况:合被代理人授权税务代理人全权处理其财务及税务事宜的,则税务代理人与单位之财会人员无别,其偷税行为应视同委托人的偷税行为。首先,被代理人不知道代理人的偷税行为的,如果事后被代理人并不追认的。代理的后果归于代理人,则被代理人并不构成偷税。如果数额较大的情况下,代理人可能构成诈骗或者侵占等罪。但由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只对当事人有效,这种情况下,纳税人仍应补交税款;但如果事后追认,则双方构成偷税罪的共犯。至于二者的关系问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其次,税务代理人教唆纳税人偷税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要看税务代理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一般来说,教唆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另外,由于税务代理人既是犯罪意图的发动者,又是偷税行为的实施者(在代理人为了偷税,而实施客观方面的行为时),双方都是偷税行为的实行犯。在这种情况下,税务代理人的教唆行为和偷税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在二者都单独成罪的情况下,成立牵连犯。根据牵连犯处断的一般原则“从一重处罚”,对税务代理人择一重罪处罚。对纳税人以偷税罪处罚。对于税务代理人未参与实施客观方面的行为的,按照处理教唆犯的处理原则处理。即一般情况下是主犯,特殊情况下是从犯。第三,纳税人偷税,税务代理人知晓。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纳税人知道,且税务代理人知道,则构成共同犯罪,纳税人是主犯,代理人是帮助犯;如果纳税人不知道,而代理人知道,代理人成立片面共犯。我国的刑法理论对片面共犯是否是共同犯罪有不同的看法。(4)承包、租赁、挂靠、联营等经营方式中,应如何确定偷税主体。偷税罪的主体是纳税人,而纳税人是由法律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人。纳税义务源于税法规定的应税客体。该应税客体具体包括应税物和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应税物的收入、收益以及与应税物相联系的应税行为。实际上,的机构或个人基于对应税物财产所有权的实际控制而成为纳税义务人。据此,在承包、租赁、挂靠、联营等经营方式中,根据具体的合同条款,如是的经营体、承包人、租赁人以承包为例,如果承包人拥有对所包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权利,能从事经营活动,发包方只对其收取管理费税人。当前,在税收实践中,有的承包合同规定发包方代收代缴税金,发包方则负有纳税义务,成为纳税义务人,即实际是应税物财产所有权的实际控制者,则属于纳税义务人。另外,对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擅自将自己的工商营业执照转借他人经营的,应确定实际经营者为纳税义务人。因为合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并没有参与实际的经营活动,不是应税财产的实际掌握和控制人,既不应承担因实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的行政责任,更不应承担由实际经营者的犯罪行为而产生的刑事责任。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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