墙
工
程
分
包
合
同
发包人:
分包人:
201 年 月 日
幕墙工程分包合同
甲方:
地址:
电话号码:
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号码:
传真:
鉴于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为 (工程建设单位方)建设开发的项目,甲方为本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并已经与工程建设单位方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现甲方将本项目的铝合金门窗工程分包给乙方,由乙方负责施工,乙方在本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非常熟悉本工程处于甲方承包工程的关键线路上,并充分了解甲方就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等向建设单位所承担的违约责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定义
1.1 甲 方:
1.2 乙 方:
1.3 建设单位(工程建设单位方):
1.4 设计单位:
1.5 工程监理:
1.6 本 工 程: 项目外墙幕墙工程
1.7 本 合 同: 项目外墙幕墙工程分包合同
1.8 合同价款: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9 图纸:由乙方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要求,进行深化设计并经设计单位及甲方批准的外墙石材幕墙工程施工图,能够满足本项目技术和经济指标所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节点、构件图和有关资料)。
1.10 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1 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除另有规定之外,合同文件中提及的由甲乙双方代表或项目经理、监理代表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均应是以书面形式体现的,任何这种书面形式均不应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延误。
二、合同文件内容及解释次序
2.1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
1、本工程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等文件;
2、本合同;
3、招标(邀标)文件、招标或询标会议记录(纪要)等;
4、投标书、承诺函件;
5、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书;
2.2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2.1 本工程施工及验收依据的规范和标准:按现行国家规范和标准及施工所在地的规范和标准,上述标准如有不同,以取高标准者作为验收依据。
2.3 图纸
2.3.1 乙方根据本工程设计单位的外墙幕墙施工图进行深化设计,并绘制成施工安装图纸,如有异议,乙方应及时提出并与设计单位协商解决,同时乙方对施工安装图纸负最终责任;与墙体相连的安装节点须由设计单位、甲方、乙方、工程建设单位方、监理按规范要求共同确认。
2.3.2 乙方根据项目及工程建设单位方、甲方的要求,负责之后的设计变更工作,经设计单位、工程建设单位方、甲方审核、签章确认后,乙方应向甲方、监理方提供设计变更图2套(不含工程建设单位方自用图纸);并要求乙方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甲方、监理及本合同相关方有关人员查阅。
2.3.3 如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乙方应于收到首批图纸后 日内向甲方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所需的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甲方在整个工期内应向乙方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甲方进行提示。
2.3.4 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2.3.5 乙方保证只将图纸用于本次招投标(邀标)及本合同履行,乙方不得将图纸的任何部分泄漏给其它无关的第三方。
三、工程内容、承包范围、承包方式:
3.1 工程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内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维修
3.2 承包范围:幕墙工程的设计,材料采购、运输、制作与安装、试验、清洁、验收,直至竣工交付及质量保修期届满前之维护
3.3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
3.4 工程技术条件:详见经甲方认可的施工详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四、合同工期:
4.1 开工、竣工时间及总工期:
4.1.1 开工时间: 年 月 日(若有变更,以甲方另行书面通知为准)。
4.1.2 竣工时间: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工程建设单位方、监理、甲方及有关单位验收合格;
②乙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上述二个条件同时满足之日为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4.1.3 合同总工期: 日历天数。
4.2 进度计划:
4.2.1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甲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经甲方批准后实施。
4.2.2 乙方的施工进度应符合以下要求:以甲方另行提供书面计划为准。
4.2.3 与甲方及相关承包商配合的时间要求:以甲方另行提供书面计划为准。
4.2.4 如乙方未能如期完成4.2.2、4.2.3中规定的内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项每天 2000 元,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乙方延误工期,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承担工期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对工程建设单位方的赔偿)。
4.2.5 乙方必须按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及监理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甲方及监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监理确认后执行,但该项确认并不表示甲方或监理减轻或免除乙方对本工程进度及工期负有的义务。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4.3 开工及延期开工:
4.3.1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延期开工。
4.3.2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
4.3.3 乙方自愿放弃与本合同4.3.1及4.3.2规定情形下的延期开工有关的任何费用索偿。
4.4 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4.5 工期延误:
4.5.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因甲方原因或设计变更等影响工程关键线路正常进行的,且工程建设单位方也同意对甲方的总工期给以顺延的;
2)项目数量变化超过原项目10%以上的,且工程建设单位方也同意对甲方的总工期给以顺延的;
3)非因乙方原因一天内停水、停电、停气累计超过8小时;
4)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超过一个月,导致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5)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按合同相关条款认定)
4.5.2 乙方在4.5.1款情况发生后3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逾期提出的,视为工期未受影响。乙方同意放弃因工期延长而遭受的损失。
4.6 工程竣工:
4.6.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乙方应当在全部工程完工后14天内向甲方提交 套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工程建设单位方、监理方及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甲方及各单位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4.6.2 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否则每拖延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如造成总工期拖延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对工程建设单位方承担的同等违约责任,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由此引起的所有补偿、赔偿或诉讼费、律师费等),乙方工期累计延误超过15天的,甲方还有权解除合同。
4.7 增补材料工期
无论是材料自身质量问题,还是乙方等造成的材料损坏、遗失等原因,更换、增补经甲方确认后到完成加工进场时间必须在3天之内,硅胶、密封条等辅材增补必须在2天之内。否则每拖延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及由此引起的所有补偿、赔偿或诉讼费用。
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5.1 工程量及单价:
5.1.1 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
5.1.2 以上固定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运输费、管理费、检测费、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单价闭口,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因人工、物价涨跌、性文件调整而作任何调整。该固定综合单价已经包括开办费和幕墙四性试验费、安全性试验费用、营业税等一切该类费用。
5.2 综合单价调整因素:
①图纸发生设计变更,生产主材及配件变更,上述变更须超过原先设计要求的5%时,才能对超过5%部分的单价进行调整;
②所有单价变更必须由监理、甲方、乙方三方共同签证后,在竣工结算时按实调整。
工程量按实计算。
5.3 本工程合同暂定总价:大写人民币 元整(¥ 元)
其中:
(1)玻璃幕墙:单价为 元/平方,暂估面积为 平方,总价为: 元。
(2)石材幕墙: 单价为 元/平方,暂估面积为 平方,总价为: 元。
5.4 本工程材料明细详见附表,甲方保留甲供权利,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5.5 工程款支付方式:
5.5.1 乙方基本工程施工完毕,根据工程量向甲方提交工程进度款报表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待甲方审核并办理相应手续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1)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进场施工十天内甲方付乙方暂定总款的15%。
2)乙方施工完毕后甲方付至合同暂定总款的70%。
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后二个月甲方凭乙方提供的(该金额应事先经甲方书面认可)支付至工程合同暂定总价的85%。
4)工程审计结束后一月内,甲方凭乙方提供的(该金额应事先经甲方书面支付至工程决算审核总价的95%。
5)工程结算审核总价的5%作保修金,在保修期满二年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扣除维修费等费用)。
5.5.2 对乙方应支付的各种违约金、赔偿金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甲方有权在当期工程进度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中扣除。
六、质量与检验:
6.1 工程质量:
6.1.1 本工程质量标准为:一次性验收合格,竣工验收时,若本工程未能一次性验收合格的,乙方除应自负费用整改至验收合格之外,还应当向甲方承担合同总价5%的质量违约金。若因此造成乙方向工程建设单位方承担质量违约责任的,乙方还应按同等数额承担甲方向工程建设单位方承担的违约责任。
6.1.2 乙方需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及设计要求、进行幕墙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时,若出现因乙方原因的施工或加工问题(例如未按要求打胶、构配件安装不到位),每发现一处,除履行合同中其它罚则外,额外处以每处追加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6.1.3 工程建设单位办理入住后,如仍发现属乙方原因造成的渗漏,乙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补并遵照《质量保修协议书》执行。
6.1.4 乙方在工程完工向甲方、工程建设单位方、监理单位报验前,应先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工程建设单位方、监理单位经过包括防渗漏试验验收后,对属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诸如渗漏(如构件安装质量、打胶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渗漏)等工程质量问题,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如乙方一次未予修复或拒绝修复的;甲方有权委托有资质的他人予以修复,修复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处以乙方支付该次(或批次)工程合同总金额2%的违约金,甲方可从任何一笔工程款中扣除,并且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包括甲方向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
6.2 检查和返工
6.2.1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单位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甲方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6.2.2 施工中,乙方应根据甲方代表或施工监理的要求,随时提供有关的技术记录资料,接受甲方代表或施工监理人员的检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工程建设单位方、监理单位的要求拆除、整改、返工或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延长。
6.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6.3.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未经甲方代表和施工监理认可,乙方自行进行下一道工序,甲方和施工监理有权通知乙方返工或采取必要手段检测,不论检测复查结果如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工期损失也由乙方负责。
6.3.2 无论甲方及施工监理是否进行验收,当其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提出检验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合格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则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若检验不合格,则乙方承担发生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七、材料设备:
7.1 经征得甲方及设计单位、工程建设单位方同意,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设备;因乙方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乙方承担,减少的费用归甲方所有;因甲方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增加的,由甲方承担。
7.2 所有与乙方施工工程有关的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到货后,乙方应进行详细验收并对该产品的质量问题向甲方负责。
7.3 合同履约过程中,如发现乙方使用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发生品牌或规格不同的,甲方将按照合同报价清单中材料报价的2倍×相应工程量收取违约金,并直接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八、工程变更:
8.1 因工程建设单位方或设计单位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对上述变更的通知后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拒绝。
8.2 乙方在幕墙工程施工前,应认真阅读原设计施工图后再进行深化设计,如发现原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经甲方转报工程建设单位方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或工程建设单位方)提供设计变更文件,并经甲方、工程建设单位方签字批准后实施。
8.3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8.4 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8.5 因乙方深化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8.6 甲方、工程建设单位方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乙方应将变更方案报甲方及工程建设单位方确认;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及工程建设单位方最终批准而擅自变更施工,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九、竣工结算:
9.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提交全部完整的竣工资料并办理工程移交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9.2 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90内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结算完毕,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结算款。
十、工程保修:
10.1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 两 年,自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甲方总包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10.2 质量保修的内容: 质量保修内容按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 质量保修的具体实施要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甲方通知乙方返修,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24小时内到工程现场进行修缮,修缮工作须得到甲方、工程建设单位方、房屋所有人及其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的书面认可;如发生紧急抢修事故,乙方应在接到保修通知后立即到现场抢修;如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未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前来修缮或同一部位经乙方返修2次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甲方有权委托他人返修,由此产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保修金不足的,不足部分由乙方在30天内一次付清。
10.4 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追偿。
10.5 除了不可抗力、人为破坏及使用不当之因素外,在正常使用及保养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发生,乙方应无条件免费予以更换或维修:
(1) 材料不正常的变质、脱落,性能减低;
(2) 玻璃镀膜层脱落、变色;
(3) 幕墙表面扭曲或永久变形;
(4) 铝材表面处理膜不正常褪色、剥落或破裂;
(5) 五金配件松动、脱落或变形;
(6) 其他因乙方责任而造成的质量问题。
10.6 工程竣工后,乙方须制定保养、维修的措施制度和计划。
10.7 质量保证期外,钢结构在五十年内,外墙在十年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在3日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仅收取人工费及不高于当时市场价格的材料费。
十一、双方的职责:
11.1 乙方责任:
11.1.1 在图纸会审后15天内,完成深化设计。
11.1.2 根据合同要求及进度计划要求,在规定工期内,完成工程施工。
11.1.3 按甲方要求的部位及施工程序合理组织施工,负责图纸深化设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作,乙方应确保其承建的工程质量、进度满足甲方要求,通过甲方验收。
11.1.4 根据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外墙设计、施工;材料的购买、制作加工、包装、运输(至施工现场)。
11.1.5. 负责办理甲方所在地主管建筑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本工程施工、上岗资质证书,施工队伍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根据甲方的安排和要求及时组织具有专业施工上岗证的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体系施工人员名单进场时交于甲方。施工前组织施工人员学习并熟悉图纸,进行施工交底,安排操作工人进行安全培训,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并承担一切安全责任。
11.1.6 乙方应在进场前向监理和甲方提供原材料的质保书、合格证、测试报告、备案证明,专业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等,有关企业三证等资料应按甲方和监理要求及时提供。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品牌需经甲方确认,乙方应对材料的质量负责。
11.1.7 现场施工过程中,遵守甲方及工地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由甲方有关文明安全施工、计划进度等方面的管理、做到文明施工,并接受甲方和工程建设单位方及工程监理的检查监督,并对检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乙方应当承担施工中发生的违章事故、人员伤害及对第三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完全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
11.1.8 遵守地方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1.1.9 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1.1.10 在全部工程完成后14天内,应向甲方提供本项目的全套竣工资料 套。
11.1.11 乙方驻工地代表必须保证每周有六天以上在施工现场组织施工,否则每缺席一天,乙方承担罚款1000元。
11.1.12 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周内准备好竣工图纸 套及本合同项下所有材料质保书及合格证明等竣工验收资料,向甲方提交报告申请验收。
11.1.13 乙方委派 为现场负责人,全面代表乙方管理工程,包括签收、认可工程联系单等所有权限。
11.2 甲方责任:
11.2.1 甲方在开工前3天提供乙方正式施工图 套,其中包括用于制作竣工图 套。
11.2.2 在乙方开工前,提供标高、定位的基本点、线给乙方;
11.2.3 提供工地内现有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运输通道给乙方使用;
11.2.4 为乙方现场用水、用电及施工人员食宿提供便利条件,食宿费用乙方自理。
11.2.5 甲方委派 同志为驻工地总代表,本工程中甲方的所有文件经甲方工地总代表签署并加盖甲方项目经理部公章后方有效。
11.2.6 按合同规定方式支付工程款
十二. 现场管理
12.1 安全施工与检查
12.1.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2.1.2 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不得要求乙方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12.1.3 因乙方安全事故导致甲方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当毫不迟延的支付。
12.1.4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达到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安全目标的或影响甲方已经达到的安全目标的,乙方应承担同等赔偿责任。乙方已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了解总承包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12.2 安全防护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申报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监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12.3 事故处理
12.3.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在发生的当时立即报告甲方,并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同时按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2.3.2 甲乙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或参照争议解决条款。
12.4 文明施工
12.4.1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甲方和工程建设单位方的现场管理规定。
12.4.2 乙方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统一服装,全部施工人员应佩带工作牌。
12.4.3 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料清、场地清,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甲方要求清理出工地。
12.4.4 施工期间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统一管理,严格遵守甲方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合同签订后三天内向甲方交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质量保证金(押金)人民币20000元整,在乙方工程全部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如有(或无)此类费用发生,则甲方在五天内如数(或将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
12.4.5 乙方应严格遵守地方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
12.4.6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达到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文明目标的或影响甲方已经达到的文明目标的,乙方应承担同等赔偿责任,乙方已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了解总承包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12.5 现场用水用电管理:
12.5.1 现场正常施工的水电费用及生活用水用电由乙方自行承担,按实际发生量结算,甲方有权选择在各期工程进度款支付时扣除或在结算款中扣除。
12.5.2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用水用电计划,配置必要的计量装置。
十三、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以下方面的自然灾害:
13.1.1 烈度为7级以上的地震;
13.1.1 10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
13.1.1 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下雪为100mm以上;
13.1.1 40度及以上持续24小时的高温;
13.1.1 零下30度及以下持续24小时的低温。
13.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与监理,在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监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监理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向监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3.3.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清理、修复费用,在工程验收合格移交甲方之后由甲方承担;移交之前由乙方承担;
13.3.2 甲方乙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13.3.3 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13.3.4 停工期间,乙方应甲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3.3.5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十四、保险:
乙方负责办理并支付部门规定的建筑工程及施工现场属于乙方各类保险及其它全部费用;包括乙方管理和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各种施工用设施、设备的保险、安全等,相应的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款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者人员在内)所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补偿费用等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五、工程转包与分包:
本工程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包、分包,如乙方擅自转包或分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包括可得利益、诉讼费、律师费等)。
十六、违约责任:
16.1 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赔偿乙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按本合同约定,未约定的,按法律规定。
16.2 若乙方履行合同义务行为达不到国家及上海市地方规范和合同约定的标准、工期和条件,并经书面要求改正后,15日内仍无实质性改进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后收回工程,对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在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作为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单位要求甲方承担的停工、窝工等工期责任)。
16.3 因乙方原因而致使本合同解除时,乙方除应赔付本合同总价款10%给甲方外,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收属于乙方在现场的一切设施、设备、材料使用于本工程,并有进一步向乙方提出索赔的权利。
16.4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否则,每延期撤场一天须向甲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若乙方未完善移交手续擅自撤场的,应该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应为乙方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已完工程价款在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完全撤出施工场地并双方办理结算手续后支付。
16.5 除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之外,甲方不支付乙方因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的支出费用。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双方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诉讼解决。
第十 其他:
18.1 通知与送达以本合同记载为准。
18.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署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3 本合同共六页,正本一式二份,副本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一正、二副。
18.4 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签订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