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
体
合
同
公司
公司工会
年 月 日
本合同由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全体员工(职工)签订。
公司地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和工会双方为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双方的相互合作,共谋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双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按不低于《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合同对公司和公司全体员工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公司、工会以及全体员工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尊重并支持工会依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自主地开展各项工作。
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员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工会应当支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组织和教育员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员工主人翁的使用,通过员工大会、民主平等协议等途径开展和参与民主管理,教育员工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义务。
第二章 劳动用工
第六条 公司招收员工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报名、平等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与招用的全体员工以劳动合同的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应当在员工上岗前签订。劳动合同期满,双方都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依法续签劳动合同。
第 公司与员工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公司拟订和修改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公司和员工应当就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充分的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应提前3日将合同文本送交员工本人。
第九条 本公司新招收的员工试用期为1个月。
第十条 工会帮助和指导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8年,或者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含10年),双方同意续延合同的,如果员工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距离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如果该员工要求继续签订劳动合同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公司应当同意。
第十二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或员工患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本人已到期的劳动合同应顺延到哺乳期或医疗期满为止(公司与员工已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三条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且医疗期满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按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三章 员工教育与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积极开展员工教育,鼓励员工参加政治、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员工素质。
第十五条 公司坚持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员工教育和培训,鼓励员工岗位成才,自学成才。经公司同意,对在业余时间学习,并获得相应文凭的员工,公司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十六条 经公司出资培训的员工,脱产学习半年以上(含半年)和被选派出国(出境)学习的,应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明确服务期。服务期限一般为五年至十年。
员工未满服务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应按《 》的规定赔偿培训费用。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统筹安排员工进行脱产教育和培训,员工参加培训期间,公司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
第十 员工受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本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公司遵照按劳分配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实行男女员工同工同酬。
第二十条 本合同所述工资是指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全部工资报酬。包括员工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奖金和按国家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
第廿一条 公司于每月10日前以货币形式向员工支付月工资报酬。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员工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廿二条 公司内部的工资、奖金标准和有关考核制度,应根据公司经营效益情况合同确定,并告知公司全体员工。公司制订的《工资管理制度》需经员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廿三条 公司员工每月实行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宁波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逐年调整。
第廿四条 公司就建立健全工资调整机制,坚持公司与工会集体协商的方式,共同制定增资方案。
公司和工会在每年12月份,根据公司经济效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制定工资调整方案。
第廿五条 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男员工的生育护理假,期间,公司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其工资。
第廿六条 女员工依法享受的产假期间,公司应付其基本工资。
第廿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当劳动而支付工资和奖金:
㈠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
㈡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因执行职务需占用劳动(工作)时间的;
㈢协商代表成员因检查、监督集体合同需占用劳动(工作)时间的;
㈣其他经公司行政同意需占用劳动(工作)时间的。
第廿 公司扣除员工工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公司可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要求员工赔偿,并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金额应适当,以保证该员工每月剩余工资部分能够维持其基本生活。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违反规定扣除员工工资的,除了足额补发员工工资外,还应按员工工资损失部分的25%给予赔偿。
第五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廿九条 公司依法实行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
公司实行法定休假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有责任改善管理、合理组织经营、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廿九条规定:
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二条 对于有损员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或制度性的加班加点,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员工予以拒绝。
第三十三条 公司工作需要安排加班加点的,应依法向员工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计划地实行带薪年休假。
员工自愿放弃年休假的,公司应根据其应享受的年休假期、按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其相应天数的工资报酬。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法建立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
公司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员工在劳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员工对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集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应进行专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三十七条 公司工作场所、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危险物品管理等均应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安全卫生的规定。
第三十 公司按规定向员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并及时落实防暑降温和防冻保暖措施。
工会支持公司依法进行劳动安全生产管理,会同公司检查、监督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女员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护。
第四十条 发生伤亡事故,公司应及时通知工会协助调查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
工会发现有危及员工身体健康情况和重大事故隐患,向公司行政提出解决建议的,公司行政方面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章论 保险福利
第四十一条 公司和员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的规定,按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必要手续,支付应由公司承担的保险费用。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工会共同协商依法制定劳动保险福利制度。
第四十三条 员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患职业病,或者患病、非因工负伤、退休以及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凡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的,公司应按规定为员工提供相应的待遇。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责任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改善员工集体福利、文化、卫生设备条件。
公司按规定每月提取不低于工资总额14%的福利费用,经与工会协商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应合理使用。
工会协助和监督公司合理使用福利基金,公司应定期向工会提供上述基金的使用报表。
第四十五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发放各类津贴、补贴。
第八章 劳动争议
第四十六条 公司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预防和解决本公司的劳动争议。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公司代表、员工代表、工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㈠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㈡因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㈢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
㈣因员工不服公司行政处分发生的争议;
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十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㈠检查、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㈡对员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㈠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㈡对争议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上一律平等;
㈢尊重双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条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受理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不成的,应当制作调解意见书。
第五十二条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调解委员会对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自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60日内当事人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十三条 员工因第四十七条第㈣项的规定,不服公司行政处分,且又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而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的,由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使复议权,并制作复议意见书。复议意见书认为应当纠正的,公司必须予以纠正。
第五十四条 公司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㈠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㈡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㈢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公司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委员会的回避由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首先由双方各派代表协商,协商不成的,一方或双方可以提请北仑区劳动局会同北仑区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协凋,协调不成的可按法律规定进行仲裁和诉讼。
第九章 协商与合作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与工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就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平等友好的协商。
公司或工会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不得拒绝,并应于7日内确定协商时间、地点。在不违反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和不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
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本次协商会议双方共同商定。
第五十七条 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有过激行为。
第五十 公司和工会各派3名协商代表,公司方首席代表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工会方首席代表为工会;在工会无正职情况下,由工会副提供首席代表。双方共同指定一名记录员。
如一方首席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或工会的,应附授权委托书于本合同之后。
第五十九条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遇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空缺的,公司或工会应及时另行指派代表。
第六十条 工会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与工会每半年举行一次协商会议,就涉及员工切身利益问题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磋商,必要时可以随时约见对方。
协商会议作出的决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
第六十二条 公司行政负责人及其代表可以应邀出席员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和工会委员会会议,并通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工会及其代表可以应公司要求,向公司通报工会开展的与公司有关的重大活动情况。
双方应经常共同或分别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制订下列规章制度,并以各种形式尽可能确保每个员工获得相关资料,以保障员工享受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㈠员工守则;
㈡公司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
㈢员工奖惩细则;
㈣岗位责任书;
㈤经济责任考核方案;
㈥公司工资制度;
㈦员工教育和培训制度;
㈧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等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第六十五条 工会在任职期间非经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或解除其劳动关系。
第六十六条 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组织工会活动,占用当月劳动(工作)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的,公司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不影响其他待遇。
第六十七条 公司每月按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
第六十 工会开展活动需要场所、通讯、宣传设施时,公司应给予方便。
公司每年向工会提供必要的工会活动补贴。
第六十九条 工会应当密切联系员工,听取和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员工的生活;与公司行政协商,在公司尽可能的条件下,帮助解决员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要求和困难,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
第七十条 工会应当教育员工尊重公司行政的生产经营管理权,完成劳动(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公司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第七十一条 工会应当组织员工积极向公司行政提出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提高公司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第七十二条 工会协助公司行政方面办好员工集体福利,做好工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
第七十三条 工会配合公司行政方面组织员工开展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员工培训工作,组织员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七十四条 工会开展活动确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应事先与公司行政方面协商,尽量不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章 公司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七十五条 经双方协商,拟订的本合同草案应广泛征求员工的意见,并提交员工大会审议通过。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公司一方将本合同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北仑区劳动局,工会一方应将本合同一式三份说明报送北仑区总工会。
劳动行政部门或上级工会对合同文本提出异议的,则由公司和工会共同协商,依照法律、法规做出相应修订,并经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再报送上述部门。
第七十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期满前60天,双方应就新的集体合同进行协商。
第七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工会发生变更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十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认为有必要变更本合同部分内容时,必须以书面建议形式递交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经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变更后的合同仍应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劳动行政部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的,变更方为有效。未经协商和员工代表大会审议,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变更本合同。
第七十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遇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员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第八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㈠本合同期限届满;
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㈢公司依法终止的;
㈣公司被其他企业或公司依法兼并的。
第八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废、改、立的,应依下列标准识别本合同有关条款的效力:
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无溯及力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㈡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有溯及力的,依溯及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的规定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依法执行。
第十二章 合同履行的监督和违约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为了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公司与工会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由双方各派2名代表组成。
本合同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双方代表应就检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协商,提出解决措施。
第八十三条 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都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十四条 公司行政方面违反本合同规定对员工造成损失的,除在经济上给予补偿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工会代表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失的,由有关直接责任人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本合同的相关附件。
第八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九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北仑区劳动局、总工会各三份、上级主管部门一份。
第八十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经公司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方首席代表 工会方首席代表
(签字并盖章) (签字并盖章)
公司方代表: 工会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