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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管理制度
2025-09-24 00:18:57 责编:小OO
文档
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

管理制度

    一、医师、医技类人员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医师注册执业管理。

    2、医务科严格审查医师资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者及未经医师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医疗工作。

    3、严格遵守医师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与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严禁越级开展手术。

    4、对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须将相关资料及时报政工科,政工科签字审核后,医务科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授予处方权,《执业医师证书》、《医师资格证书》交政工科保存。

    5、对新调入我院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报到后需及时办理执业变更手续,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签具意见后报医务科授予处方权后,方能执业。    

    6、新分配来院并取得了医师资格的研究生,须按程序进行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处方权。

    7、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各项诊疗活动,不能执业。

    8、医技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经科室考核合格后书面报送医务科,在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执业和出具相关检查报告。

    二、护理类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1、严格按照《护士条例》执行护士注册执业管理。护理部负责本院护士注册管理工作,严格审查护士资质。

    2、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及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均不得从事护理工作。

    3、严格遵守护士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

    4、从事护理工作的注册护理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护士条例》有关规定。遵照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对新进我院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在办理首次注册或变更执业注册后,方能执业。调入科室根据其实际业务能力试用1至3个月,经科室考试、考核确定能胜任本科室业务工作的,由科室出具意见后报护理部、政工科备案。

    6、注册护士在特殊护理岗位工作必须经过相应岗位技能培训方可上岗。

    三、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管理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卜称药师)。

    2、药剂科严格审查药师资质,未取得(中、西药学)药师资格者,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确因医院工作需要需执业,对取得约士而未达约师职称的约剂人员,应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并对其人文素质、基础理论、专业技能、相关知识与技能进行必要的考试与考核,合格者,药剂科报主管院长同意,政工科备案后,可以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3、对新调入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先试用3个月,试用期满后,药剂科应进行必要的综合考试与考核,合格者,药剂科报主管院长同意,政工科备案后,可以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4、新到的院校毕业生,见习期为1年,不能执业,只能从事药士级别的工作,在上级药师指导下从事普通处方调配工作,并在药房、制剂、库房间轮转强训。见习期满后,如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本人将资格证书报政工科备案,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管理;如未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同见习期管理。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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