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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税收优惠简介
2025-09-25 14:10:50 责编:小OO
文档
涉农税收优惠简介

涉农

一、纳税人

二、税率和征收率

三、纳税人分类

四、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涉农免税规定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暂行条例》缴纳。

二、税率和征收率

1.税率分17%、13%和零三档(不包括营业税改征的应税服务税率),农产品适用税率为13%。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2.征收率为3%。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三、纳税人分类

按计算应纳税额的不同方法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不包括营改增部分。下同)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

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2.除第1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四、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销项税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二)税率:分17%、13%和零三档,农产品适用税率为13%。

(三)进项税额:为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额。

提示: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五、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提示: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六、涉农免税规定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

1.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2.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3.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

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5]52号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4.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

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5.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

6.自2013年4月1日起,“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的畜禽免征。

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出栏时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以鲜茹直接加工成脱水香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免征。

★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五十二条)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

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

2.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

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

农机免征;

这里所称农民专用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税〔2008〕81号文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提示:

▪1.要严格区分社内、社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业产品必须是本社成员生产的,社外企业或者个人生产的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再销售的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2.所谓“本社成员”是指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定手续入社的即为“本社成员”,否则则不是“本社成员”。社外企业或者个人生产的农业产品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再销售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3.要严格区分免税农业产品与应税农业产品。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符合免税农业产品要件的方可以按照13%

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换句话说,对不符合免税农业产品条件的应税农业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销售时务必要考虑问题。

(三)蔬菜流通环节免征

1.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

2.享受免征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3.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4.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财税〔2011〕137号)

(四)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流通环节

▪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的鲜活肉产品和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的鲜活蛋产品免征。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上述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税。

▪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后开具的普通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财税[2012]75号)

涉农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应纳税所得额

三、应纳税额

四、企业所得税税率:

五、企业所得税涉农减免税规定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一)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指各级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拨付的财政资金);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

3.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指企业取得的,由、税务主管部门

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见财税〔2009〕87号、财

税〔2011〕70号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

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免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四)各项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亏损:

指企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三、应纳税额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四、企业所得税税率:

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企业所得税税率: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示:

1.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

2.其他企业:除了工业企业外其他类型的企业。(农、林、牧、渔业属于其他企业)

3.从业人数:一般是纳税年度内,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平均或者相对固定的职工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

4.资产总额:指企业所拥有的所有资产在总量上的一个表述,是企业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的总和,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五、企业所得税涉农减免税规定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免征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

▪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执行标准

▪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

▪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企业委托或受托从事第一、二点列举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则进一步明确了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项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49号发布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26号)《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发布〔2011〕48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就有关¡°公司+农户¡±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发布〔2010〕2号公告。

现综合整理如下: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5.牲畜、家禽的饲养(包括猪、兔的饲养和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包括企业受托对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所收取的加工费)、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含观赏性作物)、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 B/T4754—2002)对花卉的说明:

▪花卉种植包括:—各种鲜花和鲜花蓓蕾的种植。

▪其他园艺作物的种植:◇包括:—盆栽观赏花木、工艺盆景等;—用于装饰等目的的植物的种植,如草皮(草皮卷)等的种植。

▪◆不包括:—树木幼苗的培育和种植,列入0211(育种和育苗);—城市草坪的种植、管理列入8120(城市绿化管理)。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执行标准

企业从事第(一)、(二)点列举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 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G B/T4754-2011)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第(一)、(二)点规定的优惠。

(四)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

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1.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税[2008]149号、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2.企业从事第二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享受税收优惠。

3.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

(六)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第(一)、(二)点列举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如:企业采取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

企业受托从事第(一)、(二)点列举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七)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五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的所得,应视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减免税备案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部分产品享受优惠应提请备案

■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事先备案管理一、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部分产品享受优惠应提请备案

(一)备案时限: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的,应在业务发生时向国税办税服务厅提请备案享受免税。经国税办税服务厅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免税。

(二)备案应提供资料:

1.表格:《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3份;

2.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体资格证明。

(三)对超过期限提请备案的处理:

1.对纳税人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请,在报送的资料齐全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齐资料的情况下,国税办税服务厅开具《超期提请税收优惠备案收件通知单》交纳税人,将资料提交减免税委员会研究确定是否予以备案。

2.减免税委员会研究确定予以备案的,同时应确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3.减免税委员会研究确定不予备案的,受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写明理由,并送达纳税人。

二、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事先备案管理。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备案

(一)备案时间:纳税人应分别于取得该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和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

(二)享受方式:年度申报享受,预缴申报享受。

(三)备案应提供资料:

1.表格《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3份

2.资料

(1)取得该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附送资料:①企业章程等证明企业经营项目等资料、文件;②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描述。

(2)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附送资料:①企业年度生产经营具体项目、产品种类、名称、收入结构等专项说明;②税收优惠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期间费用分摊情况说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备案

(一)备案时间:纳税人应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

▪(二)享受方式:年度申报享受,预缴申报享受。

▪(三)备案应提供资料:

▪1.表格《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3份

▪2.资料

▪(1)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的《资产负债表》

▪(2)企业职工名册

▪(3)接受派遣工人数及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

▪(4)说明本企业所从事行业,声明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文件中的类和淘汰类项目

◆对超过期限提请备案的处理

1.对纳税人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请,并且超过当年汇算清缴结束时间的,在报送的资料齐全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齐资料的情况下,开具《超期提请税收优惠备案收件通知单》交纳税人,将资料提交减免税委员会研究确定是否予以备案。

2.减免税委员会研究确定予以备案的,同时应确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3.减免税委员会研究确定不予备案的,受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写明理由,并送达纳税人。

纳税核算要求

一、兼营减免税项目的核算要求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二、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八)

三、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规定免税收入优惠的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应实行查账征收。(国税发[2008]30号、国税函[2009]377号)。即:享受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实行查账征收。

四、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八)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二、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二十四条)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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