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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城市设计控制_以波特兰_西雅图_旧金山为例_黄雯
2025-09-25 14:11:35 责编:小OO
文档


[摘 要]美国的城市设计控制是以设计审查制度为核心,以设计导则为方向与依据,以区划法为依托的控制,它是美国规划体系发展过程中的新事物,旨在弥补区划法对城市形象、环境质量等不可量化因素控制的不足,给城市建设以美学与感观上的控制,以创造更好的城市空间形态与宜人的生活环境。[关键词]美国;城市设计控制;设计审查;设计导则

On the Urban Design Control Policy in the USA —With Portland,Se-attle and San Francisco as an Example/Huang W en

[Abstract] The urban design control policy in the USA is one that is centered around its design re-view system,guided by and based on its design guideline and supported by its block system.It is a new formation in the course of development of planning system in the USA intended to make up for the inefficiency of the block system in the con-trol of such non-quantifiable factors as the city image and environmental quality,helping to control the urban construction in terms of aesthetics and perception in order to create a better urban spatial pattern and an agreeable living environment.[Key words] USA,Urban design control policy,De-sign review,Design guideline

□ 黄 雯

[文章编号]1006-0022(2005)08-0091-04 [中图分类号]TU984.1-01 [文献标识码]B

前言

由于美国自身的行政方面的原因,美国城市设计控制并不适用于全国各地,它具有显著的地方特色,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州授权地方制定并实施。各地的都有着区别于其他地区的鲜明的特色,因而没有任何一个地方的可以概括、代表所有城市的城市设计控制。因此,对美国城市设计控制进行研究实际上需要对各地设计控制进行研究。在本文中,作者选择了美国西海岸的3个城市——波特兰、西雅图、旧金山作为案例城市进行研究,是因为这三个城市的城市设计控制能够展现美国最优秀的城市设计控制方法。

美国城市的开发控制

美国城市的开发控制主要由两个方面的

内容组成。其中,区划控制是最主要的控制途径,而城市设计控制是作为区划控制的补充而逐渐兴起的控制手段。

2.1区划控制

区划控制是美国城市对土地进行开发控制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规划体系的核心内容。区划(Zoning)是遵循“依据法定财产权”原则进行制定的,基本特征是确定性,既反映美国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也反映大量土地拥有者的需求。它有着简单的执行系统,开发项目的申请根据区划条例进行审核,如果符合区划条例的相关规定则被许可建设。

美国的城市设计控制

   —以波特兰、西雅图、旧金山为例

区划确定了地方辖区内所有土地的使用性质、建筑类型、开发强度。区划包括区划图则(Zoning Map)与区划法律文本(Zoning Ordinance)两部分。区划图则是一套按各种用途划分城市土地的区界地图,而法律文本则是对每一种土地分类的用途和允许的建设作统一的规定。

区划控制的标准都是硬性、缺乏灵活性的一些数据,如地块许可的用途、地块规模、建筑密度、建筑容量、建筑高度、建筑退界线和停车要求等。

2.2城市设计控制

随着传统的区划控制体系逐渐暴露出各种不足及人们对城市美观、舒适等因素的日渐重视,在区划控制的基础上又衍生出了城市设计控制。其主旨在于有效地控制城市形象、环境质量等不可量化的因素,以弥补区划控制对这方面控制的不足。其将区划中硬性标准无法控制的内容通过导则条文与审查人员及公众对项目内容的审查评定予以控制。

城市设计控制并不是的制度,也没有的法规为其提供法律基础,其是通过区划中的“设计审查”(Design Review)介入到区划这个法律平台当中,借助区划的法律基础来控制城市的开发建设的。总的来说,美国城市设计控制是以设计审查制度为核心,以设计导则为方向与依据,以区划法为依托的控制。

城市设计控制的主要内容多是一些较为灵活并难以用明确数字准确描述的内容,如色彩、材料、设计元素、室内外连接方式、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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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等。

城市设计控制的主要手段—设计审查

设计审查作为城市设计控制的主要手段被纳入到区划执行的程序当中,是区划法的一部分,是获得开发建设许可必须经过的审查程序(图1)。通常情况下,各个市都会通过一些审查与考核的方式来控制城市中建设项目的质量,如通过审核(Check)来实

现一些强制性的执行,通过审查(Review)来实现一些原则性的执行。与区划审核相比,设计审查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在很多城市的设计审查过程中,设计导则主要以设计的目标与原则为主,审查机构因在审查过程中需要对项目提案进行一定的主观评判而具有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设计审查作为城市设计控制的重要手段的同时,也是区划的一个重要的拓展接口,将许多不可量化的控制因素引入法定控制体系当中。区划法通常赋予设计审查相关主管部门设计审查与决策的权力,规定设计审查所应当参照的标准,以及需要进行设计审查的相应开发项目,而不对审查的具体内容进行规定。这使得设计审查有区划法作为法律平台而又不受区划法条款内容、格式的。

本文所研究的3个案例城市的设计审查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

(1)在区划法中对设计审查的各方面内容有具体规定。

3个城市都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区划法规中对设计控制的目标、标准、程序等相关问

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使得设计控制具有了较强的执行力与实施保障。

(2)在区划法中对需要进行设计审查的项目范围有具体规定。

3个城市的区划法都对需要进行审查的项目作了明确的分类规定。这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项目都需要进行设计审查。通常情况下,开放项目依据其建设规模、基地区位、周边环境、建筑性质、建筑面积等判断开发项目是否需要进行设计审查及属于哪种类型的审查。例如,波特兰的区划法规定在设计叠加区或者其他有审查要求的规划区内、叠加区内的项目需要进行设计审查;而在这些需要进行设计审查的区域内并非所有的项目都需要进行设计审查,项目是否需要进行设计审查由项目的面积、性质等因素决定(表1,表2)。

(3)在区划法中对设计审查人员的构成有相关规定。

设计审查的目的与性质决定了其所控制的是一些不可量化的、没有惟一准绳的事物,因而设计审查的过程中必然存在着相当多的主观因素。换句话说,设计审查人员的构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设计审查的结果。3个城市的设计控制都对参与设计审查的人员作了相关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审查委员会由来自相关方面的技术专家、各方利益代表、工作人员等组成。不仅如此,3个城市的设计控制还对每一类性质的成员数量加以。委员会的成员由任命,定期进行换届选举。审查委员会的构成通常都体现出利益公平和民主意识。

(4)在区划法中对设计审查中的公众参与事项有明确规定。

3个城市的设计审查中都有着广泛的公众参与,与项目相关的或对其感兴趣的市民可以通过审查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设计审查会议或者公众听证会议参与设计审查,并提出自己的意见(表3)。审查委员会通常会在规定的日期之内以邮寄公告或在基地张贴公告的形式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以及待审查项目的基本情况。在设计审查结束之后,审查委员会会发布决策的公告。对决策有异议的市民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城市设计控制的主要依据

设计导则

设计审查是设计控制的主要手段与方式,而设计导则(Design Guidelines)则是这种管理控制手段的主要依据,是实现城市

设计目标和概念的具体操作标准,它是城市设计意向的表现,指导着城市设计意向的贯彻实施。

设计导则作为设计审查的主要标准体现

了通过设计审查进行城市设计控制的主要城

市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涉及城市空间形象、视

觉特征、使用舒适度、安全性等方面,且都

无法用具体的数据来概括与控制,都没有明

确的标准。设计导则中较少出现具体的数据

或硬性的规定,而只是对城市中不同区位的

设计项目或者某些特殊区域的特殊问题给予设计方向与原则上的指导。设计导则一方面

给予开发设计者在城市层面上有力的指导与支持,另一方面也为其他与项目相关或对项

目感兴趣的市民提供评判项目优劣的标准。

此外,设计导则还是开发设计者、管理

者、市民就项目进行共同探讨协商的平台。

本文所研究的3个案例城市的设计导则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

(1)设计导则体系的层次性。

3个城市都具有层次性的设计导则体系,通常可分为全市范围、地方或社区、特殊地区3个层次。在进行设计审查时根据项目所在区位决定其适用哪些设计导则。有的项目可能同时适用数个设计导则,在这种情况下,设计导则的控制是叠加的。当不同层次的设计导则产生矛盾时,越是地方的、特殊的设计导则就越具有优先权。有的城市还赋予社区编制自身设计导则的权力,并进行编制指导。社区所编制的设计导则通过市相关部门认可批准之后,可在社区的设计控制中生效。

(2)设计导则使用的弹性。

项目除了根据基地位置决定使用哪个导则以外,还可以根据基地的位置、特点来决定使用导则中的哪些内容或者优先使用哪些导则内容。在项目设计被确认为不符合设计导则但比设计导则更好地达到了导则所指向的目标的情况下,还可以放弃使用设计导则作为评判标准。例如,波特兰的《中心城区基本设计导则》指出:当项目的设计方式能够比遵照设计导则设计更好地符合设计审查的目标的时候,设计导则在设计审查过程中可以不被使用。而旧金山在设计审查程序中设有自由裁量审查,公众或开发商均可以通过自由裁量审查质疑设计导则的控制权,并在合理的情况下不根据设计导则的要求进行建设。

(3)设计导则与其他的关联性。

设计导则的制定通常以总体规划为基

础,是总体规划中目标原则的具体化,或者

直接由总体规划中的部分内容组成。同时,设

计导则还是区划法内容的有力补充(表4)。

(4)设计导则内容的针对性。

设计导则的内容主要涉及与公共环境、

公共空间、城市形态相关的问题,具体内容

则根据设计导则的控制范围及其控制的目的

而有所不同。例如,有全市范围的设计导则,

有专门针对历史保护区的设计导则,针对特

定住区的设计导则,针对绿色走廊的设计导

则等。导则内容则根据导则控制的需要制定,

但都以建设良好的城市公共环境为目标。设

计导则通常包含有公共空间、场地设计、建

筑设计、地方特色的加强与保护这几个方面

的内容。导则内容以指导性的设计原则为主,

较少有硬性的规定。同一个城市不同层次的

设计导则通常使用同样的导则框架。这些不

同层次的设计导则根据层次与针对地区的不

同来调整框架下的具体的导则内容,使得整

个城市不同层次的设计导则在内容上有着一

定的整体性。例如,波特兰各个层次的设计

导则都是在《中心城区设计导则》所列出的

框架的基础上,根据地区特定的情况进行增

减而形成的。

(5)设计导则形式的多样性。

3个城市的各种设计导则有着多种形式,

但都是由背景描述、导则条款、导则的解释、

范例这几部分组成。有的设计导则通过图文

结合的方式来介绍设计导则的内容;有的设

计导则附有正反两面的范例予以说明;有的

设计导则还附有术语解释与设计导则列表。

丰富多样的设计导则形式有助于更好地表达

设计导则意图,减轻人们阅读文字条款时的

枯燥感,增加人们阅读的兴趣,使导则的内

容更易于被人们理解。

结论

美国城市设计控制是以设计审查制

度为核心,以设计导则为方向与依据,以区

划法为依托的控制。它是美国规划体系

发展过程中的新事物,旨在弥补区划法对城

市形象、环境质量等不可量化因素控制的不

足,给城市建设以美学与感观上的控制,以

创造更好的城市空间形态与宜人的生活环

境。波特兰、西雅图、旧金山这三个案例城

市的设计控制通过对空间形态建设中的

设计要素提出设计方向与设计原则来引导各

种项目的开发建设。这些给开发商与设

计师以方向上的指引,给管理人员以决策上

的依据,给市民以参与管理城市建设的平台。

这些都使得设计控制作为一种有效的控

制手段在从城市到社区的开发控制中得到了

广泛应用。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导师谭纵波

副教授的悉心指导,在此深表谢意。)

[参考文献]

[1]John Punter.Design Guidelines in American

   Cities[M].Liverpool:liverpool University Press,

   1999.

[2]Brenda Caxe Scheer,Wolfgang F.E.Preiser.

   Design Review Challenging Urban Aesthetic

   Control[M].Chapman & Hall,1994.

[作者简介]

黄 雯,女,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硕士研究

生。

[收稿日期]200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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