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一级合同交底记录格式
工程承包合同一级交底记录表(格式)
合同交底录编号:
| 合同编号 | 签订日期 | 年 月 日 | ||||||||
| 合同名称 |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 交底日期 | 年 月 日 | |||||||
| 发 包 人 主体名称 | 工 程 名 称 | |||||||||
| 承 包 人 主体名称 | 交 底 地 点 | |||||||||
| 交底主要内容 | ||||||||||
| 一、工程背景:(包括承接该工程的出发点、后续工程情况等) 二、发包人、监理背景:(包括公共关系、资信情况等) 三、报价成本交底:(包括报价定标情况、成本让利情况、经济风险、不平衡报价在履约过程中的应用、报价说明中可借鉴的重要内容,如拟设法变更的分部分项工程子目等) 四、工程难点的交底:(包括施工难点、新技术、新材料、重要节点工期等) 五、合同主要内容的交底:(包括合同评审情况、合同主要条款、隐藏的风险点、索赔机会、时限要求等) 六、项目部必须实现的目标:(包括项目部层面必须消化的风险,如设法变更分部分项工程子目等) 交底人: 年 月 日 | ||||||||||
| 相关部门名称 | (参加)接收交底人员签字 | 相关部门名称 | (参加)接收交底人员签字 | |||||||
| 项目部项目经理 | 公司工程设计部门 | |||||||||
| 公司市场营销部门 | 公司合同管理部门 | |||||||||
| 公司经营计划部门 | ||||||||||
说明:
1、本交底书(示范文本)针对GF-1999-020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制作。
2、制作正式交底书时应根据具体合同的实际内容。
正文:
合同交底书制作人:(手写签名) 制作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工程概况描述
工程名称:
合同价款: 质量标准:
发包方:(全称)
承包方:(全称)
承包范围:
合同工期: 工期控制情况:
第二部分 合同履行的具体要求(依合同文本专用条款的自然顺序):
表一、合同文件
| 序号 | 合同交底内容 | 目 标 | 责任人 | 交底人 |
| 一 |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 |||
| 3 | 关于法律、标准及规范 | |||
| ① | ||||
| … | ||||
| 4 | 对于图纸 | |||
| ① | 甲方应当提交图纸 份 | |||
| ② | 应当收到的时间 | |||
| ③ | 是否含竣工图 套。 |
附表: 工程图纸交接单
| 工程名称 | 合同约定的套数(大写) | |||||||
|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套数(大写) | 提供时间 | 提交人 | ||||||
| 承包方接受的套数(大写) | 接受时间 | 接受人 | ||||||
| 备 注 | ||||||||
表二、工程师
| 序号 | 合同交底内容 | 目 标 | 责任人 | 交底人 |
| 二 | 双方一般权利、义务 | |||
| 5 | 工程师 | |||
| ① | 监理单位名称 | (全称) | ||
| ② | 工程师姓名 | (不要写错别字) | ||
| ③ | 监理单位在工地人员各自的职权 | (详细描述) | ||
| ④ | 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的委托合同或授权书 | 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取得 | ||
| ⑤ | 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 弄 清 | ||
| ⑥ |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 (不要写错别字) | ||
| ⑦ | 职权 | (详细描述) | ||
| ⑧ | 合同约定之外的甲方在场人员的授权书 | 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取得 | ||
| … |
表三、发包人应完成的工作情况
| 序号 | 合同交底内容 | 目 标 | 责任人 | 交底人 |
| 二 | 双方一般权利、义务 | |||
| 8 | 发包人应完成的工作情况 | |||
| ① | 施工场地 | (详细说明开工要求与时间) | ||
| ② | 水、电等四通 | (详细说明开工要求与时间) | ||
| ③ | 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与要求 | (说明时间与要求) | ||
| ④ | 地质资料与地下管线资料 | (说明提供时间) | ||
| ⑤ | 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 |||
| ⑥ | 图纸会审与设计交底时间 | |||
| ⑦ | 场地周围管线、建筑物等保护 | (说明责任与义务) | ||
| ⑧ | 发包人委托承包方办理的工作 | (详细说明事项与要求) | ||
| … |
附表:
| 内容 | 约定完成时间 | 实际完成时间 | 甲方 | 监理 | 乙方 | 备注 |
| 场 地 | ||||||
| 水 | ||||||
| 电 | ||||||
| 通道 | ||||||
| … |
如果上述工作未如期完成,则应当顺延工期,在各自应该完成而没有完成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制作并将签证单提交给有权签收的工程师:(详见3履约往来信函格式)
表四、承包人应完成的工作情况
| 序号 | 合同交底内容 | 约定完成时间、要求或说明 | 责任人 | 交底人 |
| 9 | 我方应当做到的工作 | |||
| ① | 完成的设计文件 | |||
| ② | 提交计划和报表的名称、份数及时间 | |||
| ③ | 安全保卫等工作 | |||
| ④ | 为发包方提供的临设 | |||
| ⑤ | 已完工的成品保护 | |||
| ⑥ |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建筑物等保护 | |||
| ⑦ | 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 | |||
| ⑧ | 其它由承包人做的工作 | |||
| 需重点强调工程现场按时办理的申请、请求事项 | ||||
| … |
②保管好提供给甲方的计划报表的签收凭证或文件发放记录表;
③甲方审核完后,退还的材料,要甲方注明时间。
表五、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 序号 | 合同交底内容 | 约定完成时间、要求或说明 | 责任人 | 交底人 |
| 10 | 进度计划 | |||
| ① | 我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 |||
| ② | 工程师应确认的时间 | |||
| ③ | 工程师实际确认时间 | |||
| ④ | 群体工程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若有) | |||
| 重要的节点工期 | ||||
| 13 | 工期延误 | |||
| 13.1 | 能够引起工期顺延的主要情况 | |||
| ① |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 |||
| ② |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 |||
| ③ |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 | |||
| ④ |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 |||
| ⑤ |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因素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 |||
| ⑥ | 不可抗力 | |||
| ⑦ |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 |||
| … |
2、注意提交对象:“工程师”应为监理单位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要结合其具体授权,确保是有权接受和有权确认。
3、这一部分的工作是我方取得工期顺延的关键性内容,必须按程序办理,保证提出的报告有效。
附:关于延误工期的报告主要格式(详见3履约往来信函格式)
表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 序号 | 合同交底内容 | 约定完成时间、要求或说明 | 责任人 | 交底人 |
| 23 | 合同价款及调整 | |||
| ① | 本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 | (列明) | ||
| ② | 本合同调整价款的调整因素 | (列明) | ||
| ③ | 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因素 | (列明) | ||
| 24 | 工程预付款 | |||
| ① |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比例 | |||
| ② | 如果甲方未能按期、按比例支付时,应当采取的措施: | |||
| a | 约定预付款时间届满7天后 | 立即发出要求预付款的通知 | ||
| b |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 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 | ||
| c | 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 计算并及时发函 |
表七、工程量的确认与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 序号 | 合同交底内容 | 约定完成时间、 要求或说明 | 责任人 | 交底人 |
| 25 | 工程量的确认 | |||
| ① |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月报量的时间 | |||
| ② | 工程师应当审核完毕时间 | |||
| ③ | 返还份数 | |||
| 26 |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 |||
| ① | 支付的时间 | |||
| ② | 支付的方式 | |||
| ③ | 合同其它约定 | |||
| … | ||||
(2)甲方未能够依据合同要求付款的,我方可以向其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附:通知格式附(详见3履约往来信函格式)
提示:该通知是我方由于甲方工程款不到位而停止施工的重要依据。
表八、材料设备
| 序号 | 合同交底内容 | 约定完成时间、要求及说明 | 责任人 | 交底人 |
| 27 |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 |||
| ① | 约定哪些材料及分别到场时间 | (保管有关资料) | ||
| … | ||||
| 28 | 我方采购的材料设备 | |||
| ① | 严格验收,确保手续齐全,货真价实 | 应尽到谨慎的义务,严格依照通用条款约定 | ||
| ② | 通知到工程师清点 | (通知时间) | ||
| ③ | 需要代用材料时 | 应经工程师的书面认可,增加价款要立即签订书面协议 | ||
| ④ | 使用甲方指定厂家或供应商的 | 应当取得甲方对产品质量、商标等方面的瑕疵担保,如果甲方不愿意担保,则约定关于指定厂商的产品风险各承担50%。 |
表九、工程变更
| 序号 | 合同交底内容 | 约定完成时间、要求或说明 | 责任人 | 交底人 |
| 29 | 工程设计变更 | |||
| ① | 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 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通知 | ||
| ② | 因发包人变更导致的价款增减、承包人的损失(含工期延误) | 由发包人承担 | ||
| ③ | 承包人不得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 否则,一切损失由自己承担 | ||
| ④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对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设备的换用等。 | 必须征得工程师同意 | ||
| 31 | 确定变更价款 | |||
| ① | 影响工程价款变更后14天内(合同另有约定时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必须提出变更价款的报告。 | |||
| ② | 工程师不同意的部分 | 按照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 ||
| ③ |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 | 一切损失由自己承担 | ||
| 补充 | 必须设法变更的分部分项工程子目 | |||
| ① | ||||
| ② | ||||
| ③ | ||||
| … |
表十、竣工验收
| 序号 | 合同交底内容 | 责任人 | 交底人 | |
| 承包人工作 | 发包人工作 | |||
| ① |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 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 ||
| 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 ||||
| ② |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 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 ||
| ③ |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 |||
| ④ |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 | 发包人不得使用,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 ||
| ⑤ | ||||
| ⑥ | ||||
| ⑦ | ||||
| ⑧ | ||||
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4、竣工验收报告的按时提交非常关键,是工程竣工日期的证明,是计算我方应当报出结算资料的时间起算点。
表十一 竣工结算
| 序号 | 合同交底内容 | 责任人 | 交底人 |
| 我方的工作 | |||
| 1 | 我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提出工程总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 ||
| 2 | 若发包人收到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价款,则向发包人发出催告函,要求支付工程款。 发出催告的时间: 月 日前 | ||
| 3 | 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我方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协商或申请拍卖) 行使此项权利的时间: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之间。 |
2、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有效期间为工程竣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后6个月内,过期即丧失。
3、所附的结算报告和催告函也是依法主张结算权利的重要中间证据。
附:结算报告格式(详见3履约往来信函格式)
表十二 索赔的程序表(索赔的前提是有足够的证据)
| 序号 | 索赔步骤 | 责任人 | 交底人 | 备 注 |
| 1 |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 |||
| 2 |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或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 |||
| 3 | 根据工程师的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 |||
| 4 | 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应阶段性的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中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 |||
表十三 工程分包
工程的分包要以发包人许可为前提,否则即为违法分包。列明需要分包的部分:
| 序号 | 要求得到甲方书面许可分包的项目清单 | 责任人 | 交底人 |
| 1 | |||
| 2 | |||
| 3 | |||
| …… |
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 序号 | 不可抗力的约定内容 | 责任人 | 交底人 |
| 1 | |||
| 2 | |||
| …… | |||
| 序号 | 措 施 | 负责人 | 交底人 | 备 注 |
| 1 | 立即通知工程师,同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 |||
| 2 | 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以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 |||
| 3 | 对于持续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应当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 |||
| 4 |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