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前教育阶段。对符合入园年龄,在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按照每生每学年75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同时,对学前一年满五周岁幼儿按照平均每生每学年700元标准免除保教保育费。
2.义务教育阶段。对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照小学每生每天补助4元,初中每生每天补助5元,全年按250天计算,小学全年1000元,初中全年1250元。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核定后拨付相关学校,学校按标准以饭票、“代金券”等形式,经学生本人、家长签字认领,逐月发放,直补到人。
3.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对就读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普通高中市级补助资金,对就读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公办)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在实现贫困家庭经济困难高中学生应助尽助的基础上,逐步免除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的学费。
4.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对就读县职教中心具有正式学籍的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对一、二年级在校学生每生每学年给予2000元国家助学金。
5.高等教育阶段。对当年考取全日制二批本科及其以上普通高等学校、符合申请宝鸡市高等教育入学救助条件的贫困家庭学生,优先每人发放救助金6000元。按省上要求根据贫困条件评选发放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资金,考入省内高校学生每生500元,考入省外高校学生每生1000元,用于解决贫困生到校的路费和短期生活费用。对当年被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录取的贫困家庭大学生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实行财政全额贴息,贷款额度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