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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矿山环境监察技术指南
2025-09-25 14:04:03 责编:小OO
文档
矿山行业技术手册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的矿山行业(包括探矿、采矿、选矿企业和探、采、选一体化的矿山企业)的日常环境监察工作。

二、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图

三、环境监察要点

(一)产业

(1)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采矿。

(2)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和易导致自然景观破坏等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3)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采矿。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矿。

(5)禁止在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采矿。

(6)禁止在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采矿。

(7)禁止在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采矿。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等其他重要道路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对景观 破坏明显的露天开采。

(8)禁止在重要湖泊、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采矿。

(9)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建设产生尾矿的企业。

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必须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按评估结果及相关规定进行控制性开采,开采活动不得影响生

态功能区的主导生态功能。

(二)现场监察要点

1、探矿

(1)探矿类型:探矿作业方式一般有钻探、槽探和坑探、爆破式和其他物理探矿等。

(2)检查内容:

①检查钻探和槽探作业点数量、密度与勘探范围与设计要求的符合性。钻探方式探矿的,检查钻探冲击性噪声污染情况,泥浆水外泄情况。坑探方式探矿的,检查坑下废石(含矸石)堆存处置情

况;检查坑下废水各因子(含放射性)达标排放情况。

②了解探矿作业便道建设对地表植被的影响和损毁情况。钻探方式探矿的,了解局部地表破坏情况。槽探方式探矿的,了解表层土的回填情况、回填不及时造成的水土流失情况。坑探方式探矿的,了解采空区地表塌陷、开裂,损毁或影响地表相关建、构筑物及田土、植被等情况;了解地下水疏干漏斗疏排相关地域(含河流、水库、湖泊、溪流、井泉、农田等)地表水的情况。

(3)识别方法:查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关设计和规范要求。现场查看,验证与环评文件的一致性。

2、采矿

(1)类型:采矿一般分为露天开采和井下开采两种方式。

(2)露天开采的检查内容:①检查矿石与废石堆场的规范化建设情况、物料输送管路建设情况、运输粉尘(含煤尘)对大气环境的污染情况及治理措施;露天水力开采矿山的,检查沉淀池建设情况;检查爆破作业环境噪音、震动污染情况。

②了解露采封闭圈范围内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情况(含对地表植被破坏、表土剥离和水土流失、难以恢复的裸露采坑);了解废石堆场(排土场)对地表的占压(含对地表植被、田土的占压)情况;了解废石堆失衡垮塌,引起泥石流等灾害对下游环境(含人居环境)的冲击与覆盖的环境风险;了解采掘区疏干水排出后整个矿区地下水水位的下降情况和周边植被的变化情况。

(3)井下开采的检查内容:

①检查矿石与废石堆场及运输粉尘(含煤尘)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及治理措施。

②了解井下废石(含矸石)堆场占压地表情况及回填情况;了解地下水疏干漏斗疏排相关地域(含河流、水库、湖泊、溪流、井泉、农田等)的地表水的情况;了解采空区地表塌陷、开裂,损毁

对地表相关建、构筑物及田土、植被影响。

(4)识别方法:查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关设计和规范要求。现场查看,验证与环评文件的一致性。

3、选矿

选矿工艺一般分为重选、磁选和浮选。除手选和个别磁选外,基本都是湿式作业。

(1)选矿类型:一般分为破碎磨矿作业和选别作业两个工序。

(2)破碎磨矿作业的检查内容:

①检查破碎磨矿时产生的粉尘污染环境情况及治理措施;②检查环境噪声污染情况及所采取的降噪措施。

(3)选别作业的检查内容:

①检查一类污染物产生情况;

②如果有一类污染物产生,检查是否在适当的位置(如车间、生产装置排放口或进入常规污水处理设施前)进行处理及监控并达标排放;

③如果没有一类污染物产生,确定废水产生源及主要污染因子,检查是否达标排放;

④检查尾矿库及其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情况。

(4)识别方法:现场查看,验证与环评报告的一致性。查看污染防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4、场区环境综合管理

(1)检查内容:

①场区(特别是选矿废水处理装置区、尾矿库等特殊位置)是否采取防渗措施,并满足设计方案要求;

②生产、运输过程中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2)识别方法:现场查看。询问相关人员。

5、污染防治设施

5.1 废水污染防治设施

(1)废水来源

①检查内容:了解废水来源,确定矿山企业废水主要污染因子。

②辨别方法:矿山企业的废水主要包括矿井废水、选矿废水、尾矿库溢流水等。选矿废水中的一类污染物要经过车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才能进入常规污水处理设施。

(2)进水水量和水质

①检查内容:各废水产生源水量(直接回用的除外)与污水处理设施进水量是否一致,同时检查污水处理站进水水质。

②辨别方法:通过矿山生产工艺流程、生产用水量、污水收集管网布设情况,了解各产生源废水如何收集和输送进入污水处理装置,估算废水产生量;根据污水处理装置进口泵功率,检查装置进口水量,分析矿山企业主要生产废水是否全部收集,是否有偷排可能;根据企业自行监测记录,检查进口主要污染因子浓度。

(3)处理工艺

①检查内容:根据处理工艺类型,判定处理工艺与污染物处理需求的匹配性。

②辨别方法:根据主要建构筑物布置情况,判断其采用哪一种处理工艺,验证与环评报告书的一致性;结合企业自行监测记录和环保部门监测数据,判断污水处理装置是否满足水质处理要求。

(4)运行状态

①检查内容:检查来水颜色等表征特性,判断来水是否为矿山原水;废水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泥处置方式是否符合要求。

②辨别方法:检查运行记录、购药和用料情况、用电情况、设施完好情况和出水水质情况等,判断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检查水泵、风机、刮泥机等关键设备的额定功率,根据企业台账,计算其耗电量,判断是否与缴纳电费一致。对比耗电量波动情况与废水负荷波动情况,若有较大出入,则存在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可能。

(5)出水水量及水质①检查内容:检查污水处理站出水量及水质的达标排放情况。

②辨别方法:根据已有监测数据分析达标排放情况。分析水量是否符合“污水处理站进水量≈总排口出口水量+循环用水量”的逻辑关系。

(6)循环水系统排水处理利用

检查矿井废水、选矿废水(含尾矿库溢流水)是否循环利用并实现闭路循环。未循环利用的部分是否进行收集并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7)排放口和自动监控

①检查内容:检查污染物排放口的数量和位置、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污去向,与企业排污申报登记、环评批复文件的一致性。检查是否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

1995)规定的排放口标志牌,是否有偷排、漏排或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废水的现象。检查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运行、联网验收情况,自动监控设施的定期比对监测及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检查自动监控设施显示的数据,是否能查阅历史数据;根据历史数据显示的浓度曲线,检查日常超标情况和频次;检查是否存在闲置、私改电路、违规设定参数等现象,探头位置是否规范,数据线是否有效连接探头及监控仪器。

②辨别方法:现场查看、资料检查。

5.2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大气污染源:主要包括矿石与废石堆场及运输粉尘(含煤

尘);破碎、磨矿产生的粉尘;干滩面积较大尾矿库在起风季节产生的扬尘。

①检查内容:检查堆场(尾矿干滩)的抑尘措施及其效果;破碎机产尘口集尘罩是否密闭;颗粒物是否达标排放。

②辨别方法:根据堆场四周矿石(废石)散落情况,以及堆场(尾矿干滩)

无组织扬尘监测数据,检查煤场抑尘效果;检查矿石与废石堆场及运输粉尘(含煤尘)抑尘设施是否满足防风抑尘需求;根据已有监测数据,检查出口浓度是否做到达标排放。

5.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1)噪声来源:矿山环境噪声主要包括以钻探方式探矿产生的冲击性噪声;采矿场地面高噪装备与爆破噪音;破碎、磨矿产生环境噪声。

(2)检查内容:逐一检查主要噪声源位置、个数,以及所采取的隔声降噪措施。

(3)辨别方法:现场查看,验证与环评文件的一致性。了解矿山周边群众有无噪声扰民的投诉等。

5.4 固体废物处置设施

矿山固体废物来源,包括坑探方式探矿的坑下废石(含矸石)、井下开采产生的井下废石(含矸石);矿井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破碎机产尘口集尘罩收集的灰渣,选别作业产生的尾矿等。

(1)产生量和处置方式

①检查内容:是否产生危险废物,各类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处置方式;检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否擅自将危险废物运出场(厂)外。

②辨别方法:查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工程概况部分,识别是否有危险废物产生;逐一检查各工序固体废物每班、每日或每月的产生情况,所采取的清理方式、清理周期,了解产生量及处置方式,结合企业台账,判别是否得到综合利用。查看各类危废处理处置方案、外销协议、协议方危废处理资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贮存①检查内容:检查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贮存时间,是否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设置专用贮存设施;贮存时间是否超过 1 年,超过 1 年的是否由环保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矿山企

业承担)。危险废物是否按照危险特性进行分类贮存,是否混入非危险废物中

贮存,是否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检查露天贮存的废渣、废矿等一般固体废物,是否按照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

②辨别方法:查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现场查看,验证与环评文件的一致性。每班、每日或每月的进场记录,判断储存时间。现场勘查危险废物贮存

情况。

(3)尾矿库

①检查内容:检查尾矿库中的物质是否存在危险废物;检查尾矿库选址及尾矿设施防流失、防扬散、防渗漏等措施;检查尾矿库是否存在违法排污现象;

检查尾矿库下游拦截坝或拦截沟的建设是否满足实际需求;检查尾矿产生企业

是否制定尾矿污染防治计划,是否建立环境保护制度。了解尾矿库是否具有安

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回水系统、防控系统以及设计储存容量和服务期,是否

存在可能导致垮坝、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风险。

②辨别方法:现场查看,验证与环评文件的一致性。

5.5 其他生态保护措施

(1)防止地表占压破坏

矿山开发过程中,占压和破坏地表的情形主要包括:探矿作业便道建设,对地表植被的影响和损毁;钻探方式探矿会造成局部地表破坏;坑探和井下采矿出现地下水疏干漏斗,疏排相关地域(含河流、水库、湖泊、溪流、井泉、农田等)的地表水;坑探和井下开采,导致采空区地表塌陷、开裂,损毁或影响地表相关建(构)筑物及田土、植被;露采封闭圈范围内将原生态破坏成难以恢复的裸露采坑;露天开采废石堆场(排土场)和井下废石(含矸石)对地表植被和田土的占压。

(2)水土保持

矿山开发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形主要包括:槽探作业表土剥离倒置在槽坑旁未及时回填,造成水土流失;露天坑、废石场、尾矿库、矸石山等永久性坡面未进行稳定化处理,引起水土流失和滑坡。

(3)土地复垦

矿山开发过程中,废石场、废尾矿库、废矸石山等固体废物堆场服务期满后,应及时封场和复垦,防止水土流失及风蚀扬尘等。复垦时应对土质进行监测并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影响。对受污染的土地应进行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禁止直接复垦开发。

5.6、原料、物料

选矿工艺涉及浮选时,需要加入浮选药剂,主要有:捕收剂、起泡剂、调整剂等。重点调查以下三类浮选药剂的存储、使用、回收等情况。

有毒有害类:如硫酸铜、硅氟酸钠、黄药类、硫酸锌、硫化物、氰化物、重铬酸钾(钠)等;

腐蚀类:如盐酸、硫酸、氢氧化钠等酸碱类物质;

有机类:脂肪酸类和胺类,如粗制塔尔油、氧化石腊皂、纸浆废液等有机物;

对以上危险化学品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部令第22号)。

6、环境应急管理

6.1 环境应急预案

(1)检查内容

①企业是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案是否具备可操作性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修订。

②企业是否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报有关环保部门备案。

③企业是否按预案要求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2)辨别方法:查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和环境应急演练计划、方案、评估报告、总结报告等资料。

6.2 环境应急设施

(1)检查内容:是否完善应急设施和措施,配备应急物资与设备。

(2)辨别方法:根据环评报告中关于环境风险评价内容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内容逐一核对以上设施、措施、物资及设备。

附件:排放标准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

《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GB 21522—2008);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 ;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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