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政文〔2009〕324号
颁布时间2009-12-30 实施时间2010-1-1
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自1998年《郑州市关于对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劳动保险费用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郑政文(1998)126号)发布实施以来,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实行统一管理,在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建筑施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条件、解决困难企业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及维护社会安定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随着建筑施工企业的多元化发展,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收缴缺乏有效的执行手段、拨付不具体等问题也日益浮现。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切实解决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障费的来源,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人(1996)512号)及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精神,现就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对象,实行统一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缴,统一向建筑业企业拨付、调剂。建设单位应当将缴纳的建设劳保费列入工程总造价、计入成本;建筑施工企业应列入工程施工产值,各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不直接计取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工程招投标和工程结算不得将此项费用项目计入标价、合同价和结算价。
二、本通知所称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以下简称建设劳保费)是指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在建设工程造价中规定计取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专项费用。
三、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我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收支及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实施。
四、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报建的工程,建设单位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建设劳保费缴纳手续。执行河南省颁布的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工程,建设劳保费的计取标准按河南省颁布的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规定的费率执行。不执行河南省颁布的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工程,建设劳保费的计取标准按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缴纳建设劳保费。建设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内的一般工程项目,建设劳保费应当一次性缴纳;建设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投资较大、工期较长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在办理建设劳保费手续时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分期缴纳建设劳保费协议,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工程,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前,应当缴清建设劳保费。
六、建设劳保费的拨付实行“以支定拨、以丰补欠”的原则。建设劳保费以施工企业上一年度的劳保费支出为依据,在核定的建筑施工企业年度最高拨付限额的额度内拨付。对建设劳保费支出较少的建筑施工企业按基准拨付比例拨付。当年的基准拨付比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积累情况核定。在郑施工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上述规定一次性拨付建设劳保费。
七、建筑施工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建设劳保费时,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有关情况提供上一年度向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有关缴费凭据和相关劳动保险支出资料。
八、建筑施工企业当年建设劳保费收不抵支的情况下,可在年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结转或调剂建设劳保费。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