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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公文文本格式及内容,即日起对部内公文进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文种类
(一)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行的公文,转发上级行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行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发布规章,任免人员。
(二)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三)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批示、批准。
(四)批复。适用范围于答复下级行的请示事项。
(五)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六)函。适用范围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七)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八)简报。适用于交流和反映情况。
(九)决议。记载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
(十)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行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十一)通告。适用于公布在一定范围内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十二)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二、行文要求
(一)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第五层为“①”,第六层为“A”,第七层为“a”。
(二)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三)公文中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用汉字外,其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四)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及被转发文件名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公文标题用小二号华文中宋。
(五)公文正文。正文用小三号仿宋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小三号仿宋体或黑体字,段落行距为固定值24磅。
(六)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小三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附件如有序号应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
(七)附注。公文如有附注,用小三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日期下1行。
三、其他说明
1、属“红头”行文其格式按公文运转文的要求进行规范,其他行文则按附件格式进行规范。
2、凡外发文件,在报****前,必须按流程先送****团队核稿、编号,否则,不予受理。
如有调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