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者对城中村的定义
我国对于城中村的研究时间并不长,有关城中村的概念和提法目前还不完全统一。根据文献可以看出,城中村被约定俗成地广泛运用于学术论文、媒体报道、文件是在2000年前后,早期研究把城中村称为:都市里的村庄(李增军,1 995)、都市里的乡村(田莉,1 998)、城市里的乡村(敬东,1 999)等,房庆方(1999)开始称其为“城中村”。在近年来的研究中,才逐渐统一为“城中村”这样的提法。
城中村研究开展时间短,国内的研究者依据各自不同的研究重点,从不同角度对城中村进行了描述。①从建筑布局角度认识城中村。认为城中村是一种介于传统农村聚落单家独户的单层住宅和城市多层建筑之间的不伦不类的现象,具体就是建筑密度高、层次低,建筑结构以砖混结构为主,基础设施不完善;缺乏规划,各种用地犬牙交错、杂乱无章,村屋密布犹如蜂房,道路狭窄曲折、不成系统。②从人口学的角度认识城中村。认为城中村是以农业人口为主,但从事农业活动的人口很少;流动人口集中,人日职业成分复杂;居民文化程度不高,缺乏现代意识,小农思想严重。③从城中村引起的社会闯题角度,认为城中树治安混乱,社会问题众多,具有浓厚的农村社会特征,又存在严重的城市病。④通过比较城中村与城市及农村的经济方式的不同,认为城中村具有强大的集体经济实力,第三产业比较发达,村民以出租房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分析国内外研究者对城中村的研究可以看到,大部分学者认为,城中村是城乡二元结构的产物,位于城市的边缘区,总体上还是农村社区。
比较著名的观点是:张建明(1998)认为城中村是位于城乡边缘带,一方面具有城市的某些特征,也享有城市的某些基础设施和生活方式,另一方面还保持着乡村的某些景观,以及小农经济思想和价值观念的农村社区;李钊(2001)认为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城市将一些距新旧城区较近的村庄划入城市建设用地内,这些被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的村庄就是城中村;李培林(2002)教授认为城中村是存在于城市与村落之间的混合社区;李俊夫(2004)认为城中村是指那些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或城乡结合部,被城市建成区用地包围或半包围的、没有或仅有少量农用地的村落;李诚(2005)年认为,城中村不仅是空概念,更是社会经济概念,它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保留着的在社会结构、经济生活、人员身份及管理方式等方面依然传承农业社会特点的农村聚落点。虽然不同学科有不同见解,但对其内涵的理解已经形成以下共识,即:①涉及‘城”和‘村”的概念,体现了‘城乡二元结构”的基本特征;②城中村的实质是一种农村社区,实行的是农村典型的集体管理;③城中村在物质形态构成和生活结构方面已经明显非农化;④原著民在城中村居住者中占有很小比例,城中村的居住主体是城市外来流动人口。
虽然没有统一公认的城中村定义,但笔者更倾向于城乡二元的出发点给出定义:城中村是城市郊区农村城市化进程中的特殊现象,是在城乡二元土地管理下,城市建设急剧扩张与城市管理相对滞后的矛盾所引发的,是指在城市规划用地内仍然保留了部分农村社区的外观形态、人际网络、组织制度、管理模式、历史文化及生活方式的特殊城市社区。因为在城乡二元的影响下,才导致了城市的急剧扩张,为了城市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将部分农村用地划为城市工业用地,由此才导致了城中村的出现。
二、城中村的演进过程
城市社会学家P.E.Park在研究1920年代的美国城市时,发现城市社区是历史的、动态的现象,处于不断演变替换的状态。在城市空间不断扩展、社区激烈变动的同时,“城中村”社区也存在社区转型现象,处于不断演进的过程之中。经过以下四个阶段,“城中村”完成了从形成、发展到消失的过程,因此,也称为“城中村”的四阶段“生命周期”。(常玮,2006)
第一阶段为聚落形成阶段,也可称为“前城中村”阶段。其特点为传统农村居住聚落。这时城市尚未扩展至村镇,“城中村”还只是单纯的农村居住聚落,以农业为主,经济落后,农民收入较低。村镇主要功能是农民居住聚落或农村中心地。
第二阶段为城乡结合部阶段。其特点为城乡接触。城市用地扩展,周边村镇的部分土地被征用,形成城乡混合的格局,工商业逐渐成为“城中村”主要经济来源,越来越多的村民从事非农活动,农民的生活空间逐渐收缩到狭窄的聚落内部。
第三阶段为“城中村”阶段。具体表现为城乡冲突。此时村镇耕地几乎全部被城市征用,只剩下完全被城市建成区包围的村镇居住聚落,这个阶段形成了典型的“城中村”。该地区农民土地被征用已经无法靠种田为生但户口仍然是农业户口,没有实现同步城市化。行政上,“城中村”还属村镇建制,农业收入极少甚至没有。“城中村”治安恶化,此时,“城”“村”之间在建设及社会文化方面的冲突日趋明显。
第四阶段为“城中村”瓦解阶段,特征是完全城市化。随着城市发展,为了尽快消除“城中村”给城市景观、交通、治安、防灾等方面带来的不利影响。最终,通过某项具体的城市建设项目将拆除“城中村”纳入议事日程,“城中村”社区逐渐瓦解,村民逐渐融入城市社会。
侍克善(2005)进一步将我国城中村的形成按照时间的发展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其演变方式与常玮(2006)所述仅在时间上有所细化,这里便不一一详述。
第一阶段:传统村落阶段(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以前)
第二阶段:副食品生产村落阶段(--十世纪五十年代初至七十年代末)
第三阶段:村一城过渡阶段(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中期)
第四阶段:城中村阶段(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至今)
根据城中村的演进过程,不难看出,城中村是伴随城市化的进程而产生、发展、逐渐演化的,从开始的村落逐渐过渡到了完全的城中村。在城乡二元的背景下,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工业化兴起,城市建设用地的需求量不断增加,沿交通干干道迅速扩展,原来的农村居民点越来越多地被圈入城市发展用地范围,经济上也逐渐从农业转向第二、第三产业。村镇被城市包围,产业结构由以农业为主转为以二三产业为主,大部分农民已经完全脱离了土地。然而,这些村民由于土地、户籍、人口、行政管理等仍处在农村之下,其经济、社会和建设都没有能够纳入城市规划和统一管理中,还处在城市体系之外,于是便形成了今天的城中村。这个时期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该地区的外来人口大幅增加,有的地方甚至是外来人口在社区中占了主导地位,原来的村镇文化已基本消失。
三、我国城中村产生的原因研究
在现有的的文献中,学者们普遍认为“城中村”的形成是由我国的城乡二元所引发的,而分歧主要在于:城乡二元是否是形成“城中村”的根本原因,又或者只是一个制度背景。张建明、李立勋、李俊夫等博士对城中村的形成机制都做了详尽的分析。张建明(1998)认为“焦点在土地,原因在规划管理,症结在”。李立勋(2001)将其归结为城乡二元和所形成的城乡二元发展格局,而社会调节系统的局限则成为城中村形成的社会原因,李培林(2002)则将城中村的产生归结于土地和房屋租金收益的刺激以厦”类单位制的块状管理。
王新(2005)比较全面地综合了其他学者的分析,认为它产生的原因与当代中国的某些因素相关,有一些特殊的机制在发挥作用,总结了五方面的原因:第一是中国社会城乡二元结构;第二是中国城乡土地所有制矛盾;第三是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制度真空以及法制法规滞后和不健全,导致“城中村”的出现和无序发展;第四是村落社会关系网络的顽强存续是真正实现“撤村建居”的内在障碍。第五是城市管理的疏漏客观上导致“城中村”自发生长。
侍克善(2005)将我国城中村产生的原因更详细的划分为六个方面:第一,城中村是城市快速发展的结果;第二,不合理管理和措施的,如户籍制度的分隔、村居管理制度的不同、城乡规划执行中的问题、社会保障制度不统一;第三,土地征用制度的后遗症,导致了无法承受高额的征地费用,以及被征用土地使用混乱、留用地的存在难以管理和城中村土地市场的难以操作等问题;第四,城市打工族的选择,庞大的外来城市打工族居住于城中村内可以以最低的生活成本留在城市,一边工作、生活,积累经验和物质资本,一边寻找更好的发展机会;第五,原住村民的利益驱动,城中村中的多数村民的生活来源已从以农耕为主转为依靠出租房为主,村民违规私自盖建的建筑因为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而难以拆除;第六,也是城中村形成的又一原因,李宪生将城中村问题的根源直指。权力,加重了城中村中房屋的乱建、土地的滥占,使改造城中村的难度加大,也加速了许多村庄的“城中村化”;第七,村民的观念落后,村民的观念没有跟上城市化的步伐是形成城中村的一个重要原因。
由城中村的演进和形成原因可以总结出城中村的形成机制。在改革开放促进了快速城市化的大背景下,传统的城乡二元与造成了城市和乡村各自发展,并且城市发展速度明显超出乡村发展数倍,从根本上造成了如今城中村的形成。而社会调节系统的局限则是城中村形成的社会因素,城市的发展也提供了外部动力,土地使用制度、规划失误和管理不善是同样是导致城中村形成的原因。
四、城中村的特点及类型划分
(一)城中村的特点
概括而言,城中村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①空间形态和内部功能与周围城市环境格格不入[5][18];②人口特征极为混杂,既居住着大量从事非农职业的农民,又集聚着大量外来流动人口[7][19];③经济实力主要依靠非正规经济维系,包括村集体和村民违规出租土地及房屋,以及村内各类非正规经营项目;[20]④城中村社会特征十分复杂,丰裕的物质生活与落后的价值观念和管理形成强烈的反差。[21]
(二)城中村的类型划分
关于城中村类型划分,学术界一直较关注。研究者根据切入点不同,进行过多种划分,主要包括:基于城中村发展阶段的划分[14],基于土地利用类型的划分[17],基于城中村相对区位的划分[22][23],基于各种因素叠加效果的划分[24],以及基于城中村社会形态的划分[25]等。
关于类型划分方法,早期学者们主要使用定性分析法,首先确定划分标准、预设种类特征,再将不同城中村对号入座。该方法对宏观把握城中村某方面特征较有效,且易实现,但存在以下问题:①种类和划分标准的人为预设可能造成分类的主观性;②容易被某方面直观信息误导而忽视更本质的差别;③适用于单指标类型划分,基于综合指标划类时,难以判断指标间的关系和影响程度。随着地理学界计量统计分析的推广,城中村类型划分逐渐引入数理方法,如王如渊[26]和张建明[25]应用因子分析和聚类法,从综合特征方面较好地揭示了城中村之间的差异性特征。
五、城中村治理和改造研究
“城中村”治理和改造研究主要包括“城中村”改造、治理机制、规划模式等方面的研究内容。本文按年代选取国内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
沈兵明、朱云夫(1999)认为要防止“城中村”现象的出现,“撤村建居”是必然选择。具体措施包括三点:一、以城市规划为依据,科学编制村庄分区控制规划进行预控。二、以土地储备机制运行为中心进行监管,尽力采用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的方式。三、综合整治,加大执法力度,健全村庄规划与管理机构。李志生(2002)认为“城中村”的改造,因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加大对“城中村”村民的宣传力度,引导其融人城市生活;二是对“城中村”问题实行科学规划预防其扩大;三是在“城中村”改造中引入市场机制,引导开发商共同改造“城中村”。
王晓东、刘金声(2003)对“城中村”的改造提出了四点建议: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精心组织;二、加大宣教力度,争取村民支持;三、、市场运作,确保村民、开发商、三方利益的实现;四、按照现代城市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城中村改造后的长远健康发展。吴英杰、罗皓(2004)提出了“城中村”改造的五个步骤:首选对“城中村”土地收益与集体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造;然后由村集体和个人集资建出租公寓,同时兴建农民公寓和旧城改造;接着这些基础上招商引资通过制定合理的产权分配结构进行各方利益分享;最后在物质形态改造后进行包括社保建设、就业引导和文化教育等工作在内的各项其他后续工作。
魏立华、闫小培(2005)等认为我国“城中村”改造的可行性模式应该是在“城中村”区域内保留出租经济为前提的条件下,对“城中村”实行“自我原位塑造”即在原有区位上由村民或村集体改造自身的治理模式。
王永华(2006)在总结和分析了广州、珠海、深圳三地的“城中村”改制情况后,提出了对“城中村”改制的七点建议:一、规划先行,分类指导,降低城中村改造成本;二、完善配套,协调各方利益,保证改造顺利进行;三、运用土地资产经营,解决改造资金问题;四、多方筹集资金;五、妥善解决城中村集体资产;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村民社会保障的城镇化;七、寻求多元文化共性,形成多赢的文化格局。
周新宏(2007)从“城中村”改造中的经济学理论出发提出了五点建议:一、主张主导“城中村”改造以克服“市场失灵”问题;二、内部建立监控以防“失灵”;三、对“城中村”改造实行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坚持一村一方案的原则;四、在“城中村”改造中遵循渐进性的分类改造原则;五、对“城中村”改造中实行民主决策,鼓励村民参与改造决策。张晶(2008)运用博弈理论研究“城中村”改造中、开发商、村民的三方博弈过程,通过构造效用函数分析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提出在村民支持的基础上介入并承担改造费用,不鼓励开发商介入改造的对策建议。张煜(2008)以西安地区为例提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注重无形更新改造的理念,从“城中村”更新改造模式选择、规范土地国有化转制、集体经济向现代企业转变、完善失地村民社会保障四个方面对西安市“城中村”更新改造提出建议。
综上所述,由于对“城中村”治理、改造的研究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焦点,因此,取得的研究成果也较多。但是也因为“城中村”问题的复杂性,学者们大多选择从宏观层面提出综合性的治理、改造对策,对“城中村”改造的具体操作方式、流程的研究较少。
六、城中村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1.研究方向较为集中,研究手段相对较为单一
以城中村的成因为例,此类研究大多从区位理论的角度出发进行从“现象到文字”的描述性研究,而对于“城中村”改造问题的研究则大多从“经验到文字”的性研究。虽然有些文献中也运用了博弈论、层次分析法、模糊理论等较为先进的数学方法,但是总体上看国内关于“城中村”的研究在手段上较为单一。
2.较多关注城中村改造研究,对城中村管理的研究较少
城中村问题是一个长期困扰城市建设发展的问题,期望通过各种类型的改造一劳永逸的解决“城中村”问题的设想是忽略了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的。西方发达国家经过上百年的尝试尚未能彻底消除“贫民窟”问题,客观上说明了“城中村”问题的解决将旷日持久。而既然“城中村”将长期与城市共存,“如何管理‘城中村”’就将是摆在城市管理者面前的首要难题。
3.研究以定性为主,定量研究较少
目前国内对“城中村”问题的研究大多还停留在从“现象到文字”的定性研究阶段。虽然定性研究在“城中村”问题研究的初期可以在短时间内利用较少的资源为“城中村”问题的界定及治理、改造提供方向,但是要对“城中村”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必须将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相结合,简单的定性研究可能会使问题停留在表面甚至得到错误的结论。
(二)发展建议
1.在理论支撑方面,需建立明确和多样的理论体系
城中村研究长期集中在几个特定领域进行,如基于现象本身的描述、特点归纳以及形成机制研究等,重复性工作较多,理论性一直不被学术界肯定[21][23]。事实上,作为我国快速城市化进程的特殊产物,不管城中村是否具有阶段性、偶然性及合理性,都对城市空间结构及其承载的社会经济环境产生了重要影响,应该成为城市空间研究的~个重点问题,通过城市地理学、城市规划和经济学理论将城中村问题纳入规范的理论体系中,基于理论分析解释城中村问题和预测城中村未来发展趋势。
从城市地理学理论框架来看,应用城市社会地理学理论体系应是城中村研究进一步提升理论价值的方向。该套体系对解释城中村现象、分析城中村形成与演变中的规律性特征、提出城中村社会空间统一体的发展趋势,具有显著的理论支撑性,能够将城中村现有较零散和杂乱的研究范畴整合起来,形成明确的理论研究体系。另一方面,城中村研究能为我国城市空间结构研究提供有价值的实证支撑,弥补目前该领域实证研究过于匮乏的不足。
2.在研究内容方面,应选择更深层次的议题
城中村问题是涵盖多学科的复杂社会空间现象,但从现有研究成果来看,命题选择过于集中:①受“城中村改造”主流思想影响,国内学者过于关注城中村问题及解决路径,对其客观性和正面认识不足,国外学者虽做出了补充,但影响力有限;②现有研究强调制度因素对城中村产生的作用,对市场驱动分析较少,基于城市阶层分化和居住分异的社会空间研究少:③无论是探讨城中村现象、问题,还是改造模式,普遍存在就城中村论城中村的研究思维,较少将其视为城市有机整体的一部分,从城市产业结构、劳动力分布、居住分异的规律和特征为切入点:④城中村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流动人口研究长期被忽视。为弥补研究内容的缺陷,基于城市地理学背景的城中村研究可从以下方面着手提升选题的综合性和深刻性:①消除立足城中村改造的研究思路,基于城中村存在的客观性进行理论研究,探寻多要素作用下的城中村演变过程:②以社会空间统一体理论为支撑,强调阶层平等和社会空间公正是城市空间存在和发展的基本人文主义理念,从构建城市社会空间公正体系的角度探寻城中村演变路径;③将城中村置于城市整体空间结构中研究,注重其在城市整体空间结构中的演变和作用,以及城中村与城市其他地区的关系,并与国外经验比较,归纳总结中国城市发展的规律性和特殊性。
3.在研究方法方面,应加强定量研究方法的应用
基于社会学视角的城中村研究主要采用社会调查法研究城中村内部居民白勺生活方式和社会网络关系,而以地理学和城市规划学为视角的研究限于对城中村空间数据掌握的不足,尚停留在对城中村地域空间形态的定性描述方面。应用定量研究城中村的地理学学术成果较少,且主要集中在类型划分方面,而在城中村的空间结构研究、流动人口居住选择研究方面,尚没有成熟的定量研究成果。
随着该领域研究的深入,以定性描述和分析为主的研究方法已经很难推动研究向更深层次发展,基于统计和调查数据的定量分析将成为城中村研究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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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研究综述
【摘要】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随着城中村改造的开展,各领域的专家学者从城市规划、经济学、社会学等多角度进行了广泛的研究。近几年来,尤其是近两年,更多地从人性、土地产权、利益博弈的角度来关注这个意义深远的问题。本文目的在于收集整理学界的一些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对今后城中村问题的研究方向进行展望。
【关键词】城中村 研究综述 前景展望
一、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
城中村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特殊产物,集中反映了我国农村城市化进程中新旧交替和磨合过程中的各种矛盾 ,具有复杂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经济根源 ,其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
关于城中村的概念
常玮(2006)“城中村”是指改革开放以来,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或城市,由于疾风暴雨式城市建设和快速城市化,导致城市用地的急剧膨胀,把以前围绕城市周边的部分村落及其耕地纳入城市用地的范围,大部分耕地的性质由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转化为全民所有制,而在征地过程中返还给乡村的用地和以前的村民住宅用地、自留山、山丘等则维持以前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在这些用地上以居住功能为主所形成的社区则被称作“城市里的乡村”,即“城中村”。
丁洪建、 邢海峰 ( 2007)认为城中是指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原农村居住区域 (包土地、 房屋等要素 )、 人员和社会关系等就地保下来 ,没有有机参与新的城市经济分工和产业局 ,仍是以土地附着物为主要生活来源 ,以初级系 (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 )为基础的聚落。
李志勇 ,杨永春(2008)城中村是指:在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中 ,随着城市建成区面积的不断扩张 ,广大近郊农村耕地被征用同时被纳入到城市建成区内 ,由于受到城市化的影响 ,出现谋生手段多元化、 社会关系的复杂化、 文化的多元化、 物质设施的现代化 ,但仍以土地为主要经济来源、 以初级关系为纽带、 以农村管理方式为主、 本土文化仍有顽强的生命力 ,从而形成的不同于传统农村和现代城市的特殊区域。
刘亚东、曹娓、宋利利(2010)县级市城中村是县级市行政区域内 ,因原城关镇扩张被建成区包围而没有来得及实现完全城镇化的角落。在居住形态上表现为居住条件差、 基础设施不完善、土地利用率低;社会形态表现为地缘关系等明确的主导性纽带逐渐消失 ,居民来源混杂;经济形态表现为农业经济占主体地位 ,二三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 “县级市城中村” 在城市化程度、 速度、周期等方面与大中城市以及规模较小的集镇或城镇化程度较高的村庄有着明显的差异 ,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呈现自身的特点。这是今年出现的一个新词汇,必将会带动“县级城中村”问题的一系列研究。
2、关于城中村的特征
(1)资产经营特征
胡园(2008)城中村土地资产经营特点:经营主体的单一性;经营目标的多元性;经营投资成本高,资金回收的长期性;经营操作过程复杂、难度大。
(2)功能特征
李津逵(2005)指出城中村具有控制深圳的营商成本、降低创新产业和人才进入门槛、 为构建和谐社会搭建基本前提的功能。
(3)居民性质
“城中村”农民的土地大部分已经被国家征用,不再从事农业耕作, 其经济来源主要依靠第二 、三产业及土地 、房屋租赁收益, 生活方式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
关于城中村的分类
(1)“城中村”类型
郭建明、 吴凯 ( 2006 )从“城中村 ” 开发的角度出发将“城中村 ” 分为两类:一是“ 发展型 ” ,即内部还有发展用地 ,建设也正在逐步展开 ,急需进行规划引导的“城中村 ” ;二是“成熟型 ” ,即内部已无发展用地 ,问题十分严重 ,急需改造但改造难度很大的“ 城中村 ” 类型。
陈丽(2006)在参考现有城中村分类的基础上,尝试从地理位置、土地权利状况等方面对城中村加以分类,将其分为成熟型城中村、发展型城中村、潜在型城中村三种类型.
常玮(2006)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从“城中村”的空间位置、发育程度、与城市用地的关系等因素考虑,根据“城中村”的不同发展阶段可划分为:初生型、成长型和成熟型。
周新宏(2007)采用区位与改造形式相结合的分类方法,根据城中村的现状条件、资源条件、主要问题等因素将城中村进行了分类。还有的学者倾向于以城中村的自然形态和在城市市域生态布局中的重要性来进行分类,以及从城中村中人口结构等方面来对城中村进行分类。
4、改造模式研究
改造模式研究针对不同城中村类型提出改造方式。有学者主张先进行社会文化等软环境改造,后开展物质空间改造,如闫小培等介绍了广州城中村先改制再改造的经验(2004),喻燕等以武汉为例提出城中村改造可以先完成土地流转,再进行物质空间改造(2006)
重庆研究室农村处(2009)城中村 改造问题十分复杂 ,各地都在探索成功经验和改造模式较多, 值得我们借鉴有:主导模式;居民自建模式;开发商投资改造模式;政企合作模式和村企合作模式。要选择恰当的“城中村”改造模式,具体情况不尽一致,不能一刀切。
5、城中村土地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杨思淼(2006)其一,土地利用的无序与混乱:在城中村,违法用地、违章建设现象非常严重;城中村土地利用的无序与混乱,还表现在城中村的微观建筑环境上;城中村土地利用的无序与混乱造成了城中村社会效益、环境效益都很差。其二,土地资源浪费非常严重;其三,土地收入分配的不公平。
申俊鹏(2006)其一,城中村产权结构问题:城乡二元的土地制度安排是形成城中村土地问题的制度鸿沟,也是城中村问题产生的制度诱因;土地产权归属关系模糊。其二,城乡土地流转途径问题:集体土地产权流转制度不健全;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和流转形式的多样化。其三,城中村土地利用规划问题:缺乏统一的利用规划;缺乏统一的利用标准。
6、关于城中村的另类视角的研究
(1)土地产权
陈志新(2006)股份合作制是城市化背景下 “城中村 ”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种有效制度形式 。它能有效防止城市化过程中“ 城中村” 农业资源的外流及对集体资产的侵占, 能有效保护集体经济发展的成果和农民集体资产的产权 ,并能改变改变“ 城中村” 集体资产利益分配格局失衡的固有弊端 ,从而解决“ 城中村” 的经济社会问题 。是 “城中村” 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种理性选择。
万举(2008)城中村问题的根源是原有城乡二元经济下的元制度安排, 其中集体土地产权的实施在改造居于核心地位。但是, 城中村集体土地上原有权力影响不可能立即消失, 同整个国家社会经转型一样, 也是一个平滑渐变过程, 是在国家力下的产权博弈过程。处理好附加在集体土地上的权力结构变化与利益分享的平衡对等非常重要。然而, 试图解决二元制度安排就解决了二元经济结构所带来的所有问题吗? “ 半城市化现象”也使人看到其他分析思路。因此, 城中村改造与加快城市化进程也许有更多的备选方案。
胡园(2008)对城中村内房地产权的确认是城中村改造的基础,直接关系到拆迁改造成本、规划建设指标的确定,关系到改造是否能够达到“盈亏平衡”的土地经营目的。产权越完整,作为所有者的个人所担负的权利和义务也就越明确。虽然不是改造主体,但是作为宏观者,为了调动村、村民的积极性,为了是改造按照既定的时间表进行,必须采用这只“看不见的手”来推动改造。
(2)利益协调与博弈
常玮(2006)“城中村”改造正是、开发商、村民与村集体等若干“主体”在“策略相互依存”的情形下相互作用,存在多方利益主体的博弈关系,其实质是依据效率、公平与稳定原则,通过解决产权、、开发效益及拆迁安置补偿等方面的问题来均衡、开发商、业主之间的利益。只有权衡好“城中村”改造中三方博弈者:、开发商和“村民”的利益,“城中村”这一象牙女神才能被赋予真正的生命,它的土地价值才能得以真正回归,实现“城中村”改造的综合目标:和谐与共赢。
周新宏(2007)运用了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对城中村的形成作了更为微观的解释,认为城中村的形成是各主体动态利益博弈的结果,是长期的严重制度非均衡状态所致。与村民利益博弈过程中的制度供求结构的失衡、制度供给的不足与过剩都是制度非均衡状态产生的原因,而其结果则恰恰反映在了城中村问题上。
李惠国、崔师铭、张英、赵云杰、文正祥(2009)城中村改造,核心在于利益分配,特别应照顾到村民的利益,科学合理地处理好城中村问题。 城中村改造是提升城市品位,创建文明和谐都市的必然要求 做到 业主与改造单位三方各得其利,实现 “三赢”—— 开发商得利 ,老百姓得实惠, 得未来 。
董明明(2009)利益分配是保持联盟体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问题。可以有效指导城中村改造中三方合作的利益谈判,解决利益分配不公平和效率的损失。通过对城中村改造利益分配矛盾产生的原因及关系分析,依据Shapley值法和动态博弈利益分配的原理,建立了、村民及社会开发企业之间利益分配模型。
总结及展望
综上所述,国内学者今年来研究的特征如下:首先,对城中村的研究涉及到高年、特征、改造模式、利益博弈等,可见学界对城中村的研究涉及到的领域较多,也就是说城中村受到了各学界的普遍关注。但是各学科研究仅仅停留在表面和宏观关注和研究的层面上,对某一问题的深入的微观剖析和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并不多见。这导致了很多的理论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也也造成了执行难的困境。其次,对“城中村”的概念、特征等概念性和表面现象研究比较深入和成熟。甚至出现了“县级城中村”的新概念,甚至可以说是衍生概念。这表明城中村问题也是在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再次,主要是运用社会学、城市规划学的方法分析“城中村”现象,关注“城中村”原村落和村民的转变,关注“城中村”对社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城中村”改造等问题,而从其涉及的中国城市化问题进行的研究还相对较少。第四,对城中村进行研究的大多是地理专家和规划专家,受专业,研究的过程中一般是采用自身所学专业知识进行分析,较少从跨学科的全面角度来分析城中村问题。对于城中村问题背后的经济、制度因素研究不够深入,从经济学角度出发的研究比较少。第五,综合来看,城中村研究在城市地理学界起步较晚,研究尚处于开创阶段,研究不够系统,且缺乏理论支撑和研究方法以提升论题的研究深度;同时缺少从阶层分化和社会公平等人本主义视角研究社会的空间生产及社会空间的公正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今后城中村改造的重点即研究视角在于:1、城中村改造应属应用性研究,因此要在今后提出可操作性强的措施保证城中村改造顺利进行。为弥补研究内容的缺陷,基于城市地理学背景的城中村研究可从以下方面着手提升选题的综合性和深刻性: 消除立足城中村改造的研究思路,基于城中村存在的客观性进行理论研究,探寻多要素作用下的城中村演变过程; 以社会空间统一体理论为支撑,强调阶层平等和社会空间公正是城市空间存在和发展的基本人文主义理念,从构建城市社会空间公正体系的角度探寻城中村演变路径; 将城中村置于城市整体空间结构中研究,注重其在城市整体空间结构中的演变和作用,以及城中村与城市其他地区的关系,并与国外经验比较,归纳总结中国城市发展的规律性和特殊性。2、城中村改造是一个复杂而且艰巨的系统性工程,要构建好利益协调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把城中村建设好,居民安置好,将城市发展好,实现、村民、开发商的利益共赢。3、改善法律困境,推动至今都没有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的出台以填补这一法律上的空白;对公共利益加以合理界定,杜绝和防止商业利益的强拆。同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条例》与《物权法》中物权平等保护的原则相违背,怎样是定并协调各方利益也是今后研究中面临的难题。4、从城市地理学理论框架来看,应用城市社会地理学理论体系应是城中村研究进一步提升理论价值的方向 该套体系对解释城中村现象 ,分析城中村形成与演变中的规律性特征 ,提出城中村社会空间统一体的发展趋势,具有显著的理论支撑性,能够将城中村现有较零散和杂乱的研究范畴整合起来,形成明确的理论研究体系; 另一方面,城中村研究能为我国城市空间结构研究提供有价值的实证支撑,弥补目前该领域实证研究过于匮乏的不足5、随着该领域研究的深入,以定性描述和分析为主的研究方法已经很难推动研究向更深层次发展,基于统计和调查数据的定量分析将成为城中村研究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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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近十年来国内“城中村”研究述评
近十年来国内“城中村”研究述评;林燕;(民族大学北京100081);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进程加快,“城中村”成;一、“城中村”的概念;我国对于“城中村”研究的历史并不长,关于“城中村;表11994年至今关于“城中村”研究文献的年份分;资料来源:高峰等,国内城中村研究综述[J],现代;近十年来国内“城中村”研究述评以上对“城中村”定;二、“城中村”形
近十年来国内“城中村”研究述评
林 燕
(民族大学 北京 100081)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进程加快,“城中村”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许多学者对此现象进行了具体研究。本文立足于近十年来关于“城中村”的相关研究成果之上,对“城中村”的概念、成因及改造等方面进行论述、评析,然后指出目前的研究缺少对外来人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关注,缺乏时效性,希望这些方面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 关键词:城中村;形成原因;改造
一、“城中村”的概念
我国对于“城中村”研究的历史并不长,关于“城中村”的概念和提法至今仍然不是很统一。但目前大多数学者基本上接受并采用“城中村”这一提法,这个发展过程经历了一定的历史时期。80年代末,顾朝林、熊江波从国外引入了“城市边缘区”的概念,开始了国内学者对这一领域的研究,但当时并未引起十分的重视。随着城市化进程速度的加快,“城中村”现象越来越明显,一些学者和研究人员开始对其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并对“城中村”的特征、形成机制、改造策略等各方面展开了广泛研究。对此现象的定义也越来越集中于“城中村”的提法,参见下表:
表1 1994年至今关于“城中村”研究文献的年份分布
资料来源:高峰等,国内城中村研究综述[J],现代城市研究,2006年(7),第21页。 尽管学者对于“城中村”的提法逐渐趋向一致,但是,对其具体内涵的概括却有各自的角度。1998年,张建明认为“城中村”是“位于城乡边缘带,一方面具有城市的某些特征,也享有城市的某些基础设施和生活方式,另一方面还保持着乡村的某些景观,
以及小农经济思想和价值观念的农村社区”。郑静[5](2000)认为“城市边缘区,乃至城市内部,普遍存在的农村自然居住聚落现象”。谢志岿[9](2003)则认为“‘城中村’是急剧城市化过程中原农村居住区域(包括土地、房屋等要素)、人员和社会关系等就地保留下来,没有有机参与新的城市经济分工和产业布局,仍然以土地及土地附着物为主要生活来源,已触及关系(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而不是以次级关系(业缘关系和契约关系)为基础形成的社区。”李玉军[13](2005)将“城中村”定义为“原位于城市边缘近郊,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农村居民聚集居住的村寨,在城市扩展的过程中,这些村寨被扩展的城市新区,城市建筑所包围,在地域上已完全融入城市,但其人员及社会关系未能有机地融入城市,仍以土地及附着物为主要生活来源,行政管理方面也仍沿袭农村管理的城中农村化管理区域。”吕宏芬等[14](2005)认为“‘城中村’是指在城镇中仍然保留和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农村经营的农村社区。”
近十年来国内“城中村”研究述评以上对“城中村”定义的角度有所区别,着眼点有所不同,但是在关于“城中村”是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由于城市的快速扩张所导致的城市和乡村的二元景观现象这一点是一致的。
二、“城中村”形成的原因
“城中村”是特定历史发展时期所出现的一种现象,国内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论述和讨论,具体的分析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城市化进程
“城中村”的出现,与近20年来的工业化和城市迅速扩张密切相关,这也可以看成是“城中村”产生的直接原因。在快速城市化时期,城市用地迅速扩展,城市近郊的农村在没有来得及作出准备的情况下就面临城市的包围,城市亦未考虑好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将农村纳入城市市区范围(田莉,1998)。在城市化过程中,为降低成本,也为了避免处理与“城中村”相关的一系列复杂的社会管理问题,城市在征地中有意避开“城中村”;另一方面,城市扩张时往往只偏重于占用城郊农村土地资源,而不将村镇人口、村镇社区纳入城市管理序列,形成一种囫囵吞枣的城市化模式,搞得城不像城,村不像
村(谢志岿,2003),“城中村”由此而生。
2.制度差异
时至今日,国家在对待农民的根本制度上,仍没有改变城乡就业、城乡户籍、社会保障等,农民仍固化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18](刘中一等,2004),“城中村”仍保留归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成为“城中村”问题形成的根本原因。但是,土地制度只是制度差异的表现之一,还有“村籍”制度、社会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村籍”制度主要表现在,原来的“村民”尽管农耕地被征用后几乎全部转为城市居民,但是仍然保留着“村籍”,他们是强大的村集体经济的股东,并因此与外来房屋租客和一般市民在经济地位上有极大的差别,所以他们宁为“村民”而不愿为“市民”(李培林,2004)。同时,“城中村”现象可以看成是我国实行的城乡二元化管理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衍生的产物,是城乡文明差别外在特征的突出表现,是中国社会由落后的农业国向发达的工业国过渡的过程中产生的特有社会现象。
3.利益驱动
村落共同体的利益性内聚是形成“城中村”问题的关键,以村籍为边界的高收入和高福利的支持,导致部分“城中村”农民拒绝改制;同时,非正式经济是“城中村”赖以“兴盛”的外支柱,“城中村”居民最大限度的占用公共“空域”,导致“城中村”里的“握手楼”愈演愈烈。农民“个体理性”张扬,村民住宅是农民在土地和房屋租金快速增值的情况下,追求土地和房屋租金收益最大化的结果(李培林,2004)。在市区地价高涨的情况下,由于的补偿太少,村民不愿意损失租金受益,就将其住宅向更高层发展,以更高层空间收益置换目前空间收益,这样才能基本上保证达到或接近市区土地收益竞争的均衡价格。从这里可以看出利益最大化同样在“城中村”的形成过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4.思想观念
“城中村”是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形成的社区,居民的乡土观念较重,尤其对村落
历史的认同,是“城中村”形成的历史文化因素。“城中村”是传统信任关系与情结的聚居地,长期农业社会的“聚村而居”,使这个村落成为人们生存与生活难以割舍的“祖地”,房屋等一系列外化物成为他们尊重而牵挂的“祖业”,居民们认为“祖业”是需要世代相传的,这也是理所当然,同时与“祖业”、“祖地”相关的一系列习惯,既内化于人们深层的意识观念,又外化于人们的具体行动与实践,形成一整套完整的与村落地域共同体联系在一起的“生存策略”[19](张成福,2004)。从传统农民小而全意识与行为取向的视野看,“城中村”则可以看成是拟单位化建构的产物,而正是农民长期形成的这种小农意识使其在住宅建设开发中只顾眼前利益而忽视了长期效益,存在着短期行为和趋利心态,进而从另一个方面促成了“城中村”的形成和长期存在。
三、“城中村”的改造
“城中村”是多方面造成的,“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是不容置疑的。“城中村”改造问题已经引起众多学者的关注,改不改,从哪几个方面改,如何改,更是、群众、学者等多方面所共同关心的话题。“城中村”改造不是一个简简单单的问题,它需要平衡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尤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如何让“城中村”的居民获益最大,改造后如何保障他们生活的稳定,都困扰着研究“城中村”问题的学者们。许多学者从不同的侧面,进行分析、思考,提出自己的改造意见。就目前的研究情况而言,“城中村”改造的文献分布情况如表2。
表2 “城中村”改造角度的文献分布
资料来源:高峰等,国内城中村研究综述[J],现代城市研究,2006年(7),第22页。
从表2我们可以看出,实践研究的角度所占文献比例较大,共有75篇文章,占总数197篇的38%,而排在第二位的是综合问题与对策角度,共有49篇文章,约占总数的25%。
对于“城中村”改造研究的着眼点相对集中在实践研究及综合问题与对策两个方面:
首先,大多数学者在一定的田野调查后,结合典型城市如广州、深圳、西安等地的“城中村”实际情况,截取其中一个有代表性的“城中村”进行分析,探讨改造所面临的问题,进而对“城中村”问题提出相关的改造建议。
杜杰[20](1999)结合深圳市罗湖区原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实例,提出改造“城中村”应从发展决策、“城中村”的内在要求、、经济、文化、法制、组织人事等方面入手。吴智刚[21](2005)在对广州市文冲“城中村”进行实地调查后提出,“城中村”是我国快速城市化背景下城市向乡村蔓延过程中出现的普遍的现象和城乡矛盾激化的一个缩影,“城中村”改造的过程是城市、城市发展要求和原村民三方利益主体对土地收益和城市功能的博弈过程,“城中村”的改造也只有在保证三方的利益得到合理保障的情况下才能顺利进行。张桂花等[22](2005)在对西安市“城中村”现状进行描述分析后,提出“城中村”改造要以主导进行,引入市场机制,切实搞好拆迁补偿工作,进行集体财产股份制改革,进行就业培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系亚文化生态机制。
其次,许多学者在综合问题与对策方面,提出自己对 “城中村”改造的思路与看法。郭艳华[26](2002)认为“城中村”改造要以人为本,分类指导,实事求是,切实保护村民的权益作为基本原则,按照转变农民发展观念,加强培训和教育;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农村集体土地管理要纳入市场经济范畴;加大力度推进实施旧村改造;把村民自治引入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加强出租屋管理;建立暂住人口管理的网络系统等七个方面。卢苓霞[27](2004)则建议要搞好规划,留足可持续发展空间;组建“城市出租房屋合作社”;让农民尽可能不离开原地;组建股份制公司;因地制宜,合理改造;加强城市社区建设。
第三,还有一些学者从其他的角度对“城中村”改造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如廖俊平等[29](2005)提出将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模式,即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的合作模式与“城中村”改造工程相结合,以作为主导方,可以积极制定激励引导私人机构的进入。一方面可以缓解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从公共管理的角度看,私人机构的高效率带入到公共部门,有利于提高公共部门的绩效水平。张培[30](2005)以法律问题作为切入点,对“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城中村”强行改造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但就目前而言,“城中村”改造还是缺乏国家统一的立法,地方立法对改造中利益补偿和分配实行模糊的处理方法,只能暂时掩盖矛盾。“城中村”改造的法律问题涉及农民身份的转换,集体经济性质的转换和农民利益的补偿、安置,也涉及村委会或居委会与由村民组成的“城中村”改造建设发展公司的法律关系的认定,在进行“城中村”改造中一定要注意法律选择的依据。
五、结束语
笔者有幸参加了北京托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的“北京市五环内112个行政村治理”课题项目组,亲自走访调查了北京市海淀区的一些“城中村”,了解到了当地的实际情况。北京“城中村”的特点是“城中村”的空间形态和内部功能与周围环境形成强烈反差,用地功能混杂且分区不明确,宅基地内的违法建筑很多,综合改造困难;城市基础设施薄弱;环境质量较差;外来人口聚居,社会治安日益恶化。在这次调研活动,也深入了解了本地居民对于村落改造、治理的一些意见和建议,同时制作了《外来人口调查问卷》,因为应该将外来人口纳入到“城中村”改造之中。笔者认为:如果“城中村”改造中不考虑外来人口因素,就不能真正解决“城中村”的问题。外来人口应当纳入到具体的规划措施当中,作为思考的一部分。因为,外来人口已经客观存在于“城中村”的整体生活之中,对于外来人口问题有必要正确面对,这应该是最有效实现“城中村”改造的重要条件之一。“城中村”改造的过程,实际上是、开发商及村民利益的博弈过程。其中村民处于最为无助和弱势的地位,所以“城中村”改造要更好的维护村民的利益。相关的规定,尤其是关于改造后村民的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全面、具体,及时出台,且要根据实际的情况不断的完善、修改。近年来,北京市“城中村”迅速发展,“城中村”改造成了北京市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学者对于北京“城中村”改造方面的探讨有些微薄,北京“城中村”改造相对滞后,这些都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
目前,国内学者从多角度、多方位对“城中村”问题进行了研究,但仍然处于摸索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