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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溶有机肥料企业标准2020版
2025-09-25 14:16:16 责编:小OO
文档
Q/511402MRL

企业标准

Q/511402MRL 004-2020

水溶有机肥料

2020-06-10发布 2020-06-25实施

发布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制本公司生产的产品目前尚无适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

特制此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本标准有效期内如发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本标准自行作废。

水溶有机肥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溶有机肥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以氮磷钾、有机质、微量元素、为主要成分制成的水溶有机肥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6679-2003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8569-200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8170-2010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真空烘箱法

GB/T 9969-200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NY/T 798-2004 复合微生物肥料

NY/T 1977-2010 水溶肥料总氮、磷、钾含量的测定

NY/T 1976-2010 水溶肥料有机质含量的测定

NY/T 1974-2010 水溶肥料铜、铁、锰、锌、硼、钼含量的测定

GB/T 241-2010 复混肥料粒度的测定

NY/T 1979-2018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签及标明值判定要求

NY/T 1973-2010 水溶肥料水不溶物含量和PH值的测定

NY/T 1978-2010 肥料汞、砷、镉、铅、铬含量的测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

3 要求

3.1外观:本产品固体形态为松散粉剂或均匀颗粒,无可见机械杂质。

3.2水溶有机肥料应符合表1规定。

水溶有机肥料的要求

表1

4 试验方法

4.1 外观的测定

目测。

4.2 总氮含量的测定

按 NY/T 1977-2010 的规定进行

4.3 有效磷含量及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的测定

按 NY/T 1977-2010 的规定进行。

4.4 钾含量的测定

按 NY/T 1977-2010 的规定进行。

4.5 有机质含量的测定

按 NY/T 1976-2010 的规定进行。

4.6 硼含量的测定

按 NY/T1974-2010 的规定执行。

4.7 铜含量的测定

按 NY/T1974-2010 的规定进行。

4.8 锌含量的测定

按 NY/T1974-2010 的规定进行。

4.9 锰含量的测定

按 NY/T1974-2010 的规定进行。

4.10 铁含量的测定

按 NY/T1974-2010 的规定进行。

4.11 水分的测定

按GB/T 8576的规定进行。

4.12 粒度的测定

按GB/T 241-2010的规定进行。

4.13 细度的测定

按GB/T 241的规定进行

4.13.1 测定步骤

称取试样10g(精确到0.01g),置于试验筛(筛孔直径为1 .00mm)上,于振筛机上夹紧筛盖和筛底,震荡10min,或人工筛分。称量通过试验筛(筛孔直径为1.00mm)的试料。

4.13.2 结果计算

细度的质量分数w 2,数值以%表示,按公式(2)计算:

式中:m1—通过1.00mm 试验筛的试料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m—试料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4.14 PH的测定

按NY/T 1973-2010的规定进行。

4.15 汞、砷、镉、铅、铬的测定

按NY/T 1978-2010 中的规定进行。

5检验规则

5.1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1.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氮磷钾、有机质、微量元素总的质量分数、PH值、水分。

5.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3章全部项目。

5.2.1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更新关键生产工艺;

b)主要原料发生变化;c)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

d) 停产一年以上又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g) 合同规定时。

5.3 本产品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所有出厂产品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厂址、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氮磷钾、有机质、微量元素和本标准编号。

5.4 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其指标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5.5 本产品按批检验,以一次投料生产的产量为一批。

5.6 以整批产品的包装桶(袋)数作为总体的物料的单元数,固定或散装产品采样按 GB/T 6679的规定执行。

5.7 固体产品从选取的包装袋中,用采样器斜插至袋深3/4处采样,每批产品采样总量不得少于1kg;将采出的样品混匀,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具有磨口的广口瓶或聚乙烯瓶中,密封贴上标签,并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批号、采样日期和采样者姓名,一瓶供检验用,另一瓶密封保存两个月,以备查用。

5.8 检验结果按 GB/T 8170-2008中4.3.3进行判定。

5.9 检验结果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包装桶(袋)中采样检验。复查结果即使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5.10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其指标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6 标志、使用说明书

6.1 本产品包装箱(袋)上应印有明显牢固的标志,具体按GB 18382 的要求执行,其中氮磷钾、有机质、微量元素总含量应以质量分数标明。

6.2 本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包括使用方法、肥效说明、贮存使用注意事项,应编写符合GB/T 9969 的要求。

7 包装、运输、贮存

7.1 固体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每袋(瓶)净含量应不低于100g;若进行分量包装,应标明其净含量;其余按 GB 8569 规定执行。

7.2 本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潮、防晒、防破裂,警示说明 GB 190和GB 191 的规定执行。

7.3 本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应露天堆放,以防日晒雨淋,避免不良条件影响。在符合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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