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XX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我校在编在岗的教师。
三、本规定所指有偿补课包括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的有偿补课,以及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的有偿补课。
四、教师应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观和质量观,增强职业光荣感、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遵循教育规律,把握学生的身心特点,严谨治学,为人师表,精心育人,不得从事有偿补课。
五、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相应处分。
六、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教学能手等称号获得者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本规定第五条处理外,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按批准权限报请相关部门取消其称号及待遇。
七、严禁学校将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租借或提供给民办培训学校或其他机构(含个人)举办以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课。
八、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监管不严的干部及责任人,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深刻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九、鼓励教师在校内利用课余时间为有补课需求的学生进行义务辅导,发挥党团员模范带头作用,组织骨干教师组成义务辅导团队,为有补课需求的学生提供义务辅导。
十、学校向社会公开治理教师有偿补课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对群众反映的教师有偿补课问题,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按照本规定予以及时处理。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