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教育工作要求
(一)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教育及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任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或担任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其他教育管理工作7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2年以上,或担任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其他教育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二)具有丰富的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经验,关心爱护学生,善于针对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注重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教风教育影响学生,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所带的班级、课外活动小组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第十七条 教学工作要求
(一)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胜任本学科教学工作,从教以来担任过1次大循环教学工作或2次小循环教学工作,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能指导学生开展实验等工作,并参与校本课程开发。
(二)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量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三)教学成绩显著。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课程标准要求,结合学科的需要不断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注重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培养,尤其是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教学满意度达到80%以上,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任现职以来,开设过校级以上公开课或讲座3次以上(其中校际以上2次),或获得县级以上评优课(教学基本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
第十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掌握教学改革发展的最新动态,积极参与专业建设、学科建设、课程改革和实验室(实践室)建设,并取得显著成绩。任现职以来,撰写教科研材料5篇(其中有3篇为本学科的专业论文)。
任现职以来,教科研成果材料须经评委鉴定达到中学高级教师要求,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类公开刊物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2篇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教学类公开刊物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1篇,在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认可的论文评比中获二等奖2篇以上。
(三)正式出版过与本学科教育教学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四)参加编写教材(由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或教参(由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并正式出版),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五)主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项目,并通过成果鉴定或获得市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
(六)编写校本教材3万字以上,使用效果良好。
| 印发《关于贯彻〈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执行口径》的通知 |
江苏省普通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讨论稿 2011.12.19)
第五章 高级教师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教育工作要求
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担任班主任或担任团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其他教育管理工作,能根据学生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本人或所带的班级、团队工作、课外活动小组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奖励。(原来有硬性班主任年限要求,有的市反映小学科教师难达到,能否省里提原则性要求,市里根据情况细化要求)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教学业绩显著。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能熟练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中学教师原则上承担过毕业班的教学工作(是否需要如此强调),教学效果好。
2.校级以上公开教学5次以上或校际间4次或县级2次以上,公开教学质量高,受到好评。
3.获得县级以上评优课(教学基本技能竞赛)二等以上奖励。在乡镇以下中小学连续任教15年以上的农村教师,获得三等以上奖励。(新增,向长期在农村工作的倾斜,是否可行)
第十五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比较突出的成绩。任现职以来,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类公开刊物上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其中1篇发表在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类公开发行的刊物上(没有具体量的要求和论文评选折合的办法,但至少1篇省级,给各市余地)。
2.正式出版过本学科教育教学专著或译著,或参加编写教材或教参,教材需经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教参由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并正式出版;或编写校本教材,使用效果良好。
3.主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项目,并通过成果鉴定或获得市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
4. 在乡镇以下中小学连续任教15年以上的农村教师,研究论文和教科研课题和成果奖可适当。(新增加,向长期在农村工作的倾斜,倾斜到什么度,由可市定,是否可行)
第十六条 专业示范要求(增加的)
具有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任现职以来,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三、二、一级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
第二十六条 “双肩挑”人员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其工作特点,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其中正校级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四分之一,且听课不少于 节;副校级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三分之一,且听课不少于 节;中层管理人员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二分之一,且听课不少于 节。其他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或变通(比原来要求严格,原来论文可以有1篇管理的)。
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核心期刊一般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在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仅作参考。专著或教材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且以在专著或教材上署名为准)。
第二十 表彰奖励应与工作相一致,且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教科研课题、获奖应申报学科相关相近,以课题下达部门盖章的课题下达文件和申报书为准。(增加)
第二十九条 申报人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不一致的,应接受所教学科系统培训,具体要求由各市确定。(由各市定是否可缓解现在的矛盾)
第三十条 电教馆、少年宫等校外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根据岗位申报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专职从事小学教育教学课外辅导和课件开发工作的,评审条件参照普通教师或专职教研人员。(是否可行)
第三十一条 本资格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论文材料、表彰奖励等取得时间、发表时间、获奖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前一年年底。
第三十三条 各市可在不低于此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是否可行)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