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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郡县制和行省制表述模糊不清的一些看法
2025-09-25 14:06:16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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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郡县制和行省制的模糊不清的表述的一些看法

我们翻开人教版历史教课书必修(一)第二课《秦朝集权制度的形成》中重点讲解了郡县制,从秦朝开始一直到宋基本沿用这种制。第三课《从汉至元政治制度的演变》,第一个子目是“集权的发展”,讲述了从汉至唐至汉至元的集权的演变的一个过程,元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行省制,是集权进一步加强的表现。

但是,我们仔细看一下书上的表述:秦始皇把全国分为36个郡,有直接管辖。一郡之内又分若干个县。与郡县制相适应,秦始皇建立了一套地方官僚机构。郡守是郡的最高行政长官,对上承受命令,对下督责所属各县。郡守定期向丞相回报工作。县的长官称县令或,主要任务是治理民众,管理财政、司法、狱讼和兵役。郡守和县令、都由皇帝直接任命。秦朝通过郡县制,实现了对地方政权直接有效的控制。元朝在地方实行行省制度。除河北、山西、山东等地有直接管理之外,地方设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或省。行官或由朝廷任命。行省之下,分设路、府、州县,边远民族地区设宣慰司进行管理。行省拥有经济、军事大全,但行使权力时受到的节制行省制度便利了便利了对地方的管理,加强了集权,巩固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它的创立,是中国古代地方制度的重大变革,是中国行省制度的开端。 

首先,这样的表述模糊不清,给人的感觉是两者除了名字有所不同外,基本上区别不大。一样是地方机构,一样是官吏由任命,一样是权利受节,丝毫看不出通过哪些手段来达到上面说的“加强了集权”的作用。再次,“行省还拥有经济、军事大权”给人的感觉是在元朝时期地方的权利进一步扩大了,分割了的部分权利。从这个角度而言,集权的加强就更不可能了,但元朝时期的集权确实是加强了。

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关于郡县制和行省制更加详细的介绍:

郡县制

秦朝在地方上彻底废除“封诸侯,建藩卫”制度,在全国范围普遍实行郡县制度。初设三十六郡,后增至四十郡。郡的主要长官是郡守,掌政事和军事;另有郡尉,辅佐郡守,并掌军事:还有监御史,为派遣之监察官吏。郡下设若干县,主要长官,万户以上的大县设“令”,不满万户的小县设“长”,令(长)掌政事和军事:另有丞,掌文书、刑法;尉,掌军事。

   县以下有若干乡,乡以下有若干事,亭以下有若干里,里就是村落。《汉书·百官公卿表》(上)曰:“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缴,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激激循禁贼盗。”里的头人为里正。乡、亭、里官吏要由当地富庶人家充当。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封建国家依靠地主绅士作为全部封建统治的基础。

皇帝制、三公九卿制和郡县制是一套完整的封建政治制度,这套制度是地主阶级用来统治、广大劳动人民的。但它也是我国古代政治制度的一个新的发展,在当时,在此后相当长的时间中,这一制度对巩固我们祖国的统一,对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起过一定的作用。在此后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基本上沿用了这一制度。

行省制

蒙古族入主中原特别是元灭南宋统一全国后,面对“汉法”与“旧俗”之争,元世祖忽必烈采用先进的“汉法”。在政治制度方面发展了主义集权制,创立行省制度,在设置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时称“都省”。然后又沿用前朝旧例频繁派中书省宰执带相衔临时到某一地区负责行政或征伐事务,如四川、河南江北、云南等行省。开始这些行省是朝廷的临时派出机构,后来逐渐演化为常设的固定的地方最府,即便如此行省仍长期保留着朝廷派出机构的原有性质,如许有壬云:“都省握天下之机,十省分天下之治。”(《至正集》卷三二《送蔡子华序》)《元史·百官志七》也说:“行中书省⋯⋯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都省互为表里。”以上二处明言行省“分天下之治”,“掌国庶务。”且与朝廷都省互为“表里”,密切相连。这就说明了它具有派出机构和地方最府的双重性。

秦汉以来,地力行政区划大抵依山川地形的自然界限或历史传统等因素来确定,政区的自然属性与经济、文化一体化趋势较强,容易产生割据局面。从元代开始,行省区划主要以军事控制为目的,采取“犬牙交错”的原则,任意将自然环境差异极大的地区拼成一个省级行政区,削弱地方的经济、文化认同感,人为地造成犬牙交错和以北制南的局面。从而使行省官失去了扼险而守、割据称雄的地理条件,朝廷就比较容易控制了。如:秦岭以南的汉中地区被划归陕西行省,使四川盆地的北向门户洞开,无险可守。这种划分行政区域的方法自然就加强了集权,客观上也促进了各族人民之间在经济、政治与文化方面的交流。到元成宗大德年间(1297—1307),全国除大都附近包括今河北、山西、山东、内蒙古一部分地区划为“腹里”,直属中书省之外,共划分11个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或省。这11个行省是:1.岭北,统辖漠南、漠北地方,治所在和林(今蒙古国哈尔和林);2.辽阳,统辖东北一带,治所在辽阳;3.河南,统辖河南、湖北、安徽北部、江苏北部,治所在开封;4.陕西,统辖陕西、甘肃东南部、四川西部,治所在奉元路(今陕西西安);5.四川,统辖四川大部、湖南西北部、贵州北部,治所在成都;6.甘肃,统辖甘肃大部分,治所在甘州路(今甘肃张掖);7.云南,统辖云南一带,治所在中庆路(今云南昆明);8.江浙(后曾分出福建行省),统辖安徽南部、江苏南部、浙江、福建,治所在杭州;9.江西,统辖江西、广东,治所在龙兴路(今江西南昌);10.湖广,统辖湖北、广西、湖南、贵州一带,治所在武昌。此外,还有“征东行省”,统辖朝鲜半岛一带。不过,征东行省同其他行省有所不同,其行政首脑由高丽国王兼任,属官由高丽国王选择,治理亦从其俗,实际是个徒有虚名的行省。行中书省的权力很大,“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都省为表里。……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元史·百官志》)。元人说:“都省握天下之机,十省分天下之治。行省之下,设路、府、州、县。都省之下,分设十省管理地方,是分区统治,不是直线统治。

从行省的作用看,体现了行省主要为收权,同时兼替地方保留部分权力的特点,是主义集权的进一步加强从这点来看元代的行省制是魏晋隋唐两宋以来主义集权制发展,这可以从以下二方面体现出来,(一)在财政方面魏晋隋唐两宋州是地方高级行政建置,地方赋税首先聚集和储藏于各州,而后再作上供和留用之类的分配。元代则不然,多数路州仓储“有名无实”,有些甚至“粮不宿仓”(《金华集》卷九《重修广济库记》)。路及直隶州(府)必须把所征财赋送往各省。如元人黄缙说“⋯⋯昔之有国家者。藏富之所散于列州。而今也,藏富之所聚于诸省。”(《金华集》卷九《重修广济库记》)各地财赋集中于行省,行省把绝大部分财赋解运京师上供朝廷,少部分则与各省留用,其中与地方财赋分割比例达到7:3,显然元朝廷所占7/10的比重高于唐代。由此可见这是两宋把财权收归的继续。对辖区财政的综领督办和以行省为单位的上供留用最能体现行省为搜刮各地财赋,又兼地方分留部分财权的功能,是主义集权的发展。(二)行政方面,行省代节制路府州县的作用相当显赫,如在腹里以外路府州县的重要政务必须申廪行省;行省有权临时差遣所属路府州县办理某些政事;行省有权号令指挥路府州县的各项政务,但是这种节制和统属又大抵是代表行事,这实际上是行省得以在对地方的行政统属中发挥承上启下和朝廷统摄节制的作用。在行政的另一方面!!命官权和人事权方面又表现得无甚作为,可以说元代的地方官吏的选用主要由中书省和吏部负责,通常,从七品至九品的地方官吏由吏部“拟注”中书省参知政事等审核,每月举行一次。正三品至正七品由中书省“自除”。二品以上(如行贰)则“选自特旨”(《至正集》卷三八《记选目》),由皇帝根据需要选拔。中书省宰相入宫“取进止”。总之元代各级地方官吏必须“受命于朝而后仕”。(《道园学古录》卷五《送文之方之云南序》)这说明行省虽可会朝廷使者铨官及自行委任部分省掾,宣使、路府州县低级官吏但对绝大多数地方官的任用和铨调是无法问津的,这与汉代郡守自辟六百万石以下属吏和唐节度使辟官之权实在难比。(三)在军事方面,行省是元代地方诸官府中唯一握有较大军权的机构,但调动行省所属的批准权,集中于皇帝一人。行省只能遵照朝廷的号令行事。也就是说,大多数情况下行省调动是奉

朝廷的敕命行事的。(《元史》卷二六《仁宗纪三》延祜五年六月乙已。)但这样有时会贻误军机。所以文宗至顺元年朝廷又改而允许行省在紧急情况下便宜发兵,但率军征战的,不仅必须是佩有朝廷所赐金虎符的平章等官,而且每次是否由“行省宰臣亲率诸道兵往讨之”,也必须依朝廷命令而定。(《金华集》卷二七《沿海上副万户石抹公神道碑》)总的说来,行省所掌军事既体现了军事权力分配给地方的部分,又在很大程度上代表朝廷控制地方军事。有为元廷集权

服务和倾向于地方分权的双重效应。

总的来说元朝:第一:行省不是地方机构,而是机构的派出机构,后来演变成具有派出机构和地方机构的具有二元机构。

第二:行省不再按以前的人文自然地理界限作为辖区之间的界限,而是人为的打破这些界限,更加注重是军事和政治上管理的便利。

第三:从行省的作用看,体现了行省主要为收权,同时兼替地方保留部分权力的特点,是主义集权的进一步加强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人教版对于郡县制和行省制的表述在区分度上是很不明显的,需要重新修订一下内容。

参考书目:

人教版高中历史必修(一)

《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钱穆 著

《论元朝行省制在主义集权制中的地位和作用》赵军英

注:很多关于郡县制和行省制内容的介绍没有去参考原始史料,而是借鉴了前辈的介绍

  

作者:邓江敏08级历史2班    08历史基地班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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