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管理办法(V201510)
2015年10月
制度基础信息表:
| 制度名称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通信工程施工单位管理办法(V201510) | |||||
| 制度分级 (公司章程、基础制度、专项制度) | 第三级:专项制度 | |||||
| 制度分类 (框架目录) | 分类:网络管理---网络规划与建设---网络建设管理 参见制度框架目录: | |||||
| 该制度涉及的流程 | ||||||
| 修订记录 | 制度历史名称 | 修订内容 | 版本号 | 执行起止时间 | 编写部门 | 解释人 |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通信工程施工单位管理办法 | 正式版 | 2007年-2011年11月 | 工程建设部 | |||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通信工程施工单位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 2011年修订 | 2011年11月-2015年9月 | 工程建设部 | 季承 | ||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通信工程施工单位管理办法(V201510) | 加强了对施工安全、人员备案等方面的管理要求,明确了由省公司集中进行招标 | V201510 | 2015年10月 | 工程建设部 | 季承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通信工程施工单位的管理, 规范建设流程,降低建设成本,不断提高工程质量,降低与合作方的合作风险,完善工程合作单位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参与安徽移动通信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本办法规定了对施工单位的管理职责划分、资质要求,明确了工程准备、实施、验收等各阶段的管理以及施工安全、人员备案、考核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明确的施工单位资质、人员要求、考核处罚等规定,若与集团公司后期的一级集采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有冲突时,以集团公司要求为准。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部。
第二章 管理施工单位的职责划分
第五条 省公司工程建设部是全省常规通信项目(切块投资项目除外)施工单位管理的主管部门;省公司网络部是全省网优切块资金项目施工单位管理的主管部门;省公司网管中心是省本部各类常规通信项目、项目会计核算单位包含省本部和地市公司核心机房内的多本地网项目施工单位管理的具体责任部门;省公司信息系统部是省本部项目、项目会计核算单位中包含省本部的多本地网项目,且项目专业属性为业务支撑系统、信息化系统的项目施工单位的具体责任部门;各分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为本区域施工单位管理的具体责任部门。
第六条 省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职责:
(一)制定施工单位质量、安全、后评估等方面的规章制定及实施细则、工作流程等。
(二)配合采购部门完成全省范围内的施工单位招投标工作。
(三)组织对施工单位进行全过程管理,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对中标施工单位的人员进行备案登记、安全教育培训。
(五)组织对中标的施工单位进行年度后评估和红黄牌考核工作,协调处理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受理施工单位的有关投诉。
第七条 工程建设具体责任部门职责:
(一)落实省公司制定的施工单位质量、安全、后评估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区域内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和全过程管理,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落实本区域内施工单位人员的备案登记、安全管理等工作。
(四)组织对本区域内的施工单位进行年度后评估及红黄牌考核等工作,协调处理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受理本区域内施工单位的有关投诉。
第三章 施工单位的资质及人员上岗证要求
第 施工单位必须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通过年度审查,外省注册的施工企业需经安徽省通信管理局备案登记。施工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相应类别的工程,禁止无资质施工或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施工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担施工业务。
第九条 施工单位资质要求如下:
(一)通信线路工程(含客户接入):
1.干线工程:应具备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或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或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甲级的资质;
2.城域网工程:一般应具备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乙级及以上的资质;
(二)通信设备工程:
应具备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或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甲级及以上的资质。
第十条 参与通信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须持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试合格证书(B证)、概预算证书等资质证书,参与重大型省管通信工程的项目经理还应具备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不同区域代表施工单位参与施工活动。为实现对项目经理的有效监控,各分公司需将中标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的相关证书原件保留在当地,以备随时查验,直至工程施工结束。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安排持有相应特种作业(登高、电工、电焊等)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做到持证上岗。施工现场须配置持有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除总承包项目外,对于按照地市分公司区域进行招标的项目,禁止中标单位分包、转包。对于总承包项目,仅允许中标单位将项目的非主体部分进行分包,同时建设单位需将中标单位的分包方案提交省公司工程建设部审批,分包结果提交省公司工程建设部备案。
第四章 施工前期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一般由集团公司或省公司统一进行选择、采购。严禁分公司对省公司发布的集采结果再进行二次招标与询价工作。严禁自行调整中标供应商服务区域。若出现中标人不能履约或部分中标人份额提前执行完毕等情况,应及时上报省公司,由省公司按照招标时约定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或者框架订单,除在质量、安全、进度、付款、奖惩等方面明确施工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外,在安全管理方面,应按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规〔2008〕111号)中的规定,在合同中明确安全费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支付时限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在规定范围内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十五条 中标单位在中标区域设置项目部后应及时在建设单位对常驻人员进行备案登记,在签订施工合同后项目正式开工前一周内,应对参加项目建设的施工人员进行备案登记,重点审查人员数量、专业资质、是否已购买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用工类型等信息,身份证、资质证书、保险单等重要资料应建档保存,确保参加建设的施工单位人员符合项目管理要求,施工单位人员未经备案不得参与项目的建设。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根据设计、现场勘测、工期要求等因素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含组织架构,人员职责,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的控制措施,人员、设备、机具的配置等,提交工程管理责任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七条 施工组织计划作为工程实施及监督检查的依据。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施工组织计划时,应报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召开的工程设计及安全交底会,明确施工的范围、内容、进度和质量、安全的要求,及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约定例会、报告、沟通、协调等方面的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施工人员建立合法劳动用工关系,完善相关用工手续。必须及时足额支付施工人员合理薪酬,不得拖欠。
第五章 施工阶段管理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服从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参加建设单位组织召开的工程例会或专题会议,讨论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和下阶段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每周编制工程周报,内容包括本周工程概况、工作情况、进度情况、安全质量情况、工程计量、工程变更、问题和建议、下周工作重点等,按时上报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若施工单位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上报建设单位更新备案登记和审查,确保人员信息准确无误。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依据有关行业技术标准、施工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条款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的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三条 工程安全控制:
(一)施工单位须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二)工程开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落实各工序安全保护措施,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施工作业和新技术培训,确保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具备相关的应知应会能力。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三)施工现场(尤其在登高、动火等危险操作的关键环节)必须有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现场防护,特殊特种作业时施工现场及施工人员应配备使用必须的安全保护措施,暂停施工时应做好现场保护。
(四)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暂停施工,并上报建设单位。
(五)当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收集保管证物,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六)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施工人员交纳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控制:
(一)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责任制 , 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管理负责人。
(二)必须按照施工操作规程和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和简化施工程序。施工单位应积极提出技术更合理、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的设计或施工工艺改进的建议,但必须在得到建设单位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必须按工程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所用的设备、材料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材料不得进入施工流程。
(四)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控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封闭前必须取得监理人员或建设单位随工人员的验收签认。
(五)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应根据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意见落实整改。重大质量隐患、可能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应根据要求及时进行工程暂停。
第二十五条 工程进度控制:
(一)施工单位根据制定的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和阶段进度计划,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工期,按期完成工程施工,并提交验收申请。
(二)施工单位应依据合同中有关协调事宜的约定,做好工程期间的社会协调工作,不得因此影响施工进度。
(三)对于由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施工进度,施工单位应及时填写延期签证或延期申请表,报请工程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控制:
(一)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领取工程材料,做好现场材料使用。工程完工后,应做好工程余料、废料的归集和管理,工程初验前提供材料平衡表,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核合格后方可初验。
(二)积极协调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如现场施工环境、建设单位负责的设备材料采购到货、周边协调等,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工程期间签证的发生。关于签证管理的具体要求详见《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通信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修订)》(安移动网〔2008〕166号)
(三)根据工程实际编制工程结算表,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不得虚报、多报工程量及工程费用。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需对施工单位进行管理和工程质量检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施工单位的施工规划、工程周报或日报、施工工作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隐蔽工程、关键作业工序的现场签证记录,并检验其及时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在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和工程质量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立即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如发现施工单位存在严重违反施工规范或造成重大工程事故的情况,应及时上报省公司相关主管部门。
第六章 验收阶段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交完工报告,及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验收,对工程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及时按要求组织整改。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验收后应及时提交竣工文件和工程决算,工程从完工验收到提交竣工文件和决算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大型项目的竣工文件和竣工决算交付时间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文件一般包括竣工资料和技术资料,竣工文件应满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通信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V201407)》的要求。
第七章 施工单位的考核与奖惩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主要分为年度后评估和“红黄牌”考核,红黄牌考核作为年度后评估考核的重要数据来源,大型工程可按项目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对施工单位的考核应包括工程进度、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资料、资金控制等方面,具体考核内容可参考附录1,各专业可据此制定更详细具体的考核细则。
第三十四条 对不服从分公司管理,在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且整改不力的施工单位,分公司可按照“红黄牌”考核办法对其出示红牌并报备省公司。对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方面管理规范、有突出表现、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或者受到上级单位表扬等情况的,可出示绿牌奖励。
第三十五条 考评结果低于70分或被出示红牌的施工单位直接淘汰出局,2年内不得在该区域从事通信工程建设。后评估结果排名靠前或者被出示绿牌的施工单位,除通报表扬外,将在后期技术资格预审标准之一给予考虑。
第三十六条 严禁施工单位出现将工程项目进行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集中上访等行为,一经发现,对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在安徽移动从事施工业务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 严禁施工单位在工作量、签证、工程材料使用等方面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双倍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外,对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直接清除出局。
第三十 对因施工单位管理不善,组织不力,造成工程进度滞后的,每延期一周,施工单位须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施工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等,造成工程质量偏离标准,一经核实,按当期合同价款的1-5%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配件和设备,擅自处理剩余工程材料的,一经发现和查实,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0%以内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对因安全生产组织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伤亡事故,网络故障)的施工单位,除要求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外,第二年度不得在该区域内进行施工。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公司纪检监察、审计、法律、工程、网络等相关职能部门,通过效能监察、巡视、审计、专项检查、合同审查等多种方式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如有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将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如触犯国家法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涉及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监理工作要求,参见《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通信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修订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录1:
| 施工单位评估细则 | |
| 项目 | 权重 |
| 总分 | 100 |
| 1、开工准备会 | 2 |
| A、积极参加工程交底会,明确工程时间安排。 | |
| B、积极参加工程交底会,基本明确工程时间安排。 | |
| C、参加工程交底会,但对工程安排情况不明确。 | |
| D、客观原因不能参加工程交底会。 | |
| E、无故不参加工程交底会。 | |
| 2、施工组织计划 | 5 |
| A、按要求制定并提交分期的具体施工组织设计,并以此具体指导工程建设。 | |
| B、按要求制定并提交分期的比较具体施工组织设计,并以此具体指导工程建设。 | |
| C、按要求制定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并能以此指导工程建设。 | |
| D、按要求制定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但工程建设中未能按该计划进行。 | |
| E、未按要求制定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 | |
| 3、工程规范性及工程质量 | 10 |
| A、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及管线技术规范指导施工,在路由复测、光缆盘测、管道埋深、光缆接续等方面做到工程质量优秀。 | |
| B、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及管线技术规范指导施工,在路由复测、光缆盘测、管道埋深、光缆接续等方面做到工程质量良好。 | |
| C、基本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及管线技术规范指导施工,在路由复测、光缆盘测、管道埋深、光缆接续等方面做到工程质量合格。 | |
| D、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及管线技术规范指导施工,在路由复测、光缆盘测、管道埋深、光缆接续等方面做到工程质量较差。 | |
| E、未能够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及管线技术规范指导施工,在路由复测、光缆盘测、管道埋深、光缆接续等方面做到工程质量差。 | |
| 4、工程进度控制 | 10 |
| A、在工程时间内提前完成。 | |
| B、按时完成工程。 | |
| C、因客观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时完成,但拖延时间较短。 | |
| D、因客观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时完成,并拖延时间较长。 | |
| E、不能按时完成。 | |
| 5、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各种规章制度。 | 5 |
| A、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各种规章制度,保证施工的安全,作文明施工的表率。 | |
| B、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各种规章制度,保证施工的安全。 | |
| C、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各种规章制度,保证施工的安全。 | |
| D、偶尔会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各种规章制度的情况,但未造成严重事故。 | |
| E、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各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事故。 | |
| 6、人员备案登记及稳定性 | 7 |
| A、项目管理人员和劳务用工人员及时进行了备案登记,且整个工程期间保持了一致性。 | |
| B、项目管理人员和劳务用工人员进行了备案登记,工程人员水平较高,责任心较强,队伍保持了较高的稳定性。 | |
| C、项目管理人员和劳务用工人员备案登记不全面,工程人员水平基本可以,责任心较强,队伍保持了基本的稳定性。 | |
| D、项目管理人员和劳务用工人员备案登记不全面、不及时,工程人员素质较差,队伍较不稳定。 | |
| E、项目管理人员和劳务用工人员未进行备案登记,工程人员素质很差,人员变动过多。 | |
| 7、工程资料及竣工文件的管理 | 6 |
| A、详细记录工程情况,各种资料管理井井有序,有专人负责管理;竣工文件齐备,符合规范要求,图纸与实际情况相符。 | |
| B、详细记录工程情况,随时检查都能提供;竣工文件基本齐备,符合规范要求,图纸与实际情况基本相符。 | |
| C、记录工程情况,无错漏,随时检查都能提供。竣工文件基本齐备,比较符合规范要求,图纸与实际情况大部分相符。 | |
| D、记录工程情况,有错漏,随时检查都能提供。竣工文件有错漏,部分不规范要求,图纸与实际情况部分相符。 | |
| E、工程资料文件管理混乱。竣工文件有错漏,大部分不规范要求,图纸与实际情况大部分不相符。 |
| 8、工程现场材料、工具、设备的管理 | 4 |
| A、施工用的材料、工具、设备摆放整齐,施工现场保持整洁。 | |
| B、施工用的材料、工具、设备摆放比较整齐,施工现场保持整洁。 | |
| C、施工用的材料、工具、设备摆放比较整齐,施工现场基本保持整洁。 | |
| D、施工用的材料、工具、设备摆放混乱,但施工现场基本能够保持整洁。 | |
| E、施工用的材料、工具、设备摆放混乱,施工现场脏、乱、差。 | |
| 9、服从监理人员的监管 | 4 |
| A、主动配合监理人员的工作,服从监理人员对工程的监管,立即采取措施纠正错误。 | |
| B、主动配合监理人员的工作,服从监理人员对工程的监管,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错误。 | |
| C、配合监理人员的工作,服从监理人员对工程的监管,并能采取措施纠正错误。 | |
| D、基本能够服从监理人员的监管,并采取措施纠正错误。 | |
| E、不服从监理人员的监管,对出现的错误不予纠正。 | |
| 10、工余料管理 | 2 |
| A、认真、负责的做好施工后的清场和工余料归库工作。 | |
| B、施工后以做好清场工作,但工余料未能及时归库。 | |
| C、在施工后未能及时做好清场及工余料归库工作。 | |
| D、工余料没有回收仓库。 | |
| E、施工后没有清场及没有把工余料回收仓库。 | |
| 11、工程期间工程事故或问题的汇报 | 5 |
| A、及时反映问题,分析解决问题,想方设法减少问题对工程的影响,对问题的解决起到主要作用 | |
| B、及时反映问题,分析解决问题,对问题的解决起到一定作用 | |
| C、及时反映问题,协助解决问题 | |
| D、问题反映迟缓或不能发现问题 | |
| E、不能发现问题或发现不反映,对工程造成影响 |
| 12、工程一次初验合格率 | 9 |
| A、该施工单位实施的所有项目均一次通过初验。 | |
| B、由于施工单位主观原因,有1个项目未能一次通过初验,及时进行整改,二次验收通过。 | |
| C、由于施工单位主观原因,有3个及以下项目未能一次通过初验,及时进行整改,二次验收通过。 | |
| D、由于施工单位主观原因,有3个以上项目未能一次通过初验,及时进行整改,二次验收通过。 | |
| E、由于施工单位主观原因,存在某项目未能一次通过初验,且未能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达到质量标准,导致二次验收仍未通过。 | |
| 13、初验遗留问题整改 | 6 |
| A、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能及时提供整改报告。 | |
| B、已按要求进行整改,但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提供整改报告。 | |
| C、已按要求进行整改,但不能及时提供整改报告。 | |
| D、因客观原因不能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 |
| E、不能按要求进行整改。 | |
| 14、质量保修期内的维护 | 5 |
| A、对于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问题,能够立即着手处理解决。 | |
| B、对于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问题,能够及时处理解决,响应时间按国家有关抢修时限要求的规定执行。 | |
| C、对于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问题,能够及时处理解决,但响应时间按国家有关抢修时限要求的规定执行,对通信未造成较大的影响。 | |
| D、对于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问题,能够及时处理解决,但响应时间按国家有关抢修时限要求的规定执行,对通信造成较大的影响。 | |
| E、对于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问题,迟迟未能处理解决,对通信造成严重的影响。 | |
| 15、关系协调 | 5 |
| A、施工队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及良好的服务态度,妥善协调好与各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并对相关单位的合理要求给予积极的配合。积极主动、准确迅速地协调处理工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
| B、施工队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及良好的服务态度,能较好的协调好与各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积极主动、准确迅速地协调处理工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
| C、施工队具有较好的工作作风及服务态度,能基本协调好与各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对工程中的问题的协调解决仍欠主动。 | |
| D、施工队的工作作风及服务态度表现一般,与相关单位欠缺沟通。对工程中的问题的协调解决仍欠主动。 | |
| E、施工队的工作作风及服务态度表现较差,与相关单位欠缺沟通。 |
| 16、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 5 |
| A、施工企业积极主动支付农民工工资,妥善协调好与农民工之间的关系,积极、主动、迅速地解决农民工工作生活中存在的问题 | |
| B、施工企业主动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较好的协调好与农民工之间的关系,主动、迅速地协调处理农民工工作生活中存在的问题 | |
| C、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比较及时,基本协调好与农民工之间的关系,对协调处理农民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欠主动 | |
| D、施工企业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与农民工之间的关系比较恶劣,未及时协调处理农民工工作生活中存在的问题 | |
| E、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与农民工之间的关系很恶劣,对农民工工作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不进行协调处理。 | |
| 17、施工安全 | 10 |
| A、安全制度落实到位,安全措施行之有效,综合表现良好。 | |
| B、安全制度落实到位,安全措施行之有效,综合表现较好。 | |
| C、安全制度能够落实到位,安全措施较为行之有效,综合表现一般。 | |
| D、安全制度未完全落实到位,安全措施存在一定隐患,综合表现较差。 | |
| E、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措施存在隐患,综合表现差。 | |
| 说明:1、A分值得满分 | |
| B分值80%-99%的得分 | |
| C分值60%-79%的得分 | |
| D分值30%-59%的得分 | |
| E分值不得分 | |
| 2、评分者根据A-E的评估档次,对施工单位的考核给出实际得分,分值可精确到小数后1位,如2.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