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市国土资源数据管理,规范北京市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各级管理部门在履行国土资源调查、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职能过程中生产或使用的数字化成果。主要来源:
(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的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包含土地调查评价类,土地利用规划类,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类,地质、矿产资源规划类,地质环境类,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类等数据;
(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中形成的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包括局本级产生以及逐级上报汇总的数据。包含土地行政管理类,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类等数据;
(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履行管理职责中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产生的其他数据。
第四条 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汇交、分级管理、分布服务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北京市国土资源数据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称数据主管单位)是局负责数据管理工作的机构,承担数据管理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数据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数据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监督审核数据管理项目的立项申报、方案审核、规程制定、实施验收等环节;
(三)负责指导、监督数据的保密工作;
(四)负责考核全局数据生产、汇交、保管、利用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六条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各单位(以下称数据生产主责单位)是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单位和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的形成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数据的生产、加工、汇交和更新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数据生产主责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数据生产主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和检查本单位数据生产、加工、汇交和更新工作;
(二)制定数据生产、加工、更新等工作的标准规范与技术规程,保证数据的规范性、现势性和完整性;
(三)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需要,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工作,形成数字化成果数据;
(四)承办行政管理工作,形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
(五)负责数据利用申请的审核工作;
(六)履行数据主管单位规定的与数据生产、加工、汇交和更新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以下称数据保管单位)受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委托,协助数据主管单位,承担全局数据管理的技术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全局数据汇交、保管和利用等技术工作;
(二)制定数据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的技术规程;
(三)协助数据主管单位,实施数据的检查验收工作;
(四)建立和维护数据汇交、保管和利用的软硬件环境以及数据管理系统;
(五)建立信息服务系统,为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六)开展数据汇总、综合分析和研究,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七)实行数据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数据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数据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八)建立数据汇交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数据生产主责单位的数据汇交、更新情况;
(九)履行数据主管单位规定的与数据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数据生产
第 数据主管单位统筹规划数据生产,将其纳入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的规划和计划中,确保数字化成果数据的可获取、可利用。
第九条 应用局综合监管平台承办行政管理工作,形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并依据部数据报备相关要求,形成相应报备数据。
第十条 数据生产遵循相关业务规定及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保证数据生产的规范性。
数据生产主责单位对重大专项形成的成果数据和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建立数据质量监督和技术保障制度。
第十一条 数据生产主责单位需根据数据更新周期更新数据,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第四章 数据汇交
第十二条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对数据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由数据生产主责单位向数据保管单位汇交;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通过局综合监管平台自动进入数据保管单位的数据管理系统中;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形成的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数据,由数据生产主责单位向数据保管单位汇交。
第十三条 数据生产主责单位按照硬盘汇交、刻盘汇交、系统接口汇交三种方式汇交数据。
第十四条 数据生产主责单位需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汇交数据:
(一)定期更新的数据,自项目、成果数据验收或成果公布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汇交;
(二)不需定期更新的数据,自项目、成果数据验收或成果公布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汇交;
(三)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通过局综合监管平台以实时更新方式自动进入数据保管单位的数据管理系统中。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数据生产主责单位不能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汇交数据的,需向数据主管单位提出延期汇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汇交。
第十六条 数据生产主责单位需主动汇交数据。汇交数据经数据生产主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署(章)后,按照汇交方式、汇交周期向数据保管单位汇交数据,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一。
数据一旦更新,按照附件相关要求重新汇交。
第十七条 数据保管单位负责制定数据汇交检查的标准规范,并负责汇交数据的检查工作。检查合格后,由数据保管单位出具数据汇交凭证;检查不合格,则不予接收,退回数据生产主责单位修改后重新汇交。
通过验收的数据生产成果提交数据保管单位后,局财务部门依据数据保管单位出具的汇交凭证支付数据生产尾款。
第十 数据保管单位要求数据生产主责单位对汇交数据做进一步补充说明的,数据生产主责单位需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
第十九条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汇交数据或未及时更新数据的,由数据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汇交或更新;逾期不汇交或更新的,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伪造数据或者在数据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数据主管部门没收、销毁数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数据保管
第二十一条 数据保管单位负责接收、保管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和其他数据。
第二十二条 数据保管单位需建立健全数据的保管制度,建立数据接收、归档、查询、交换、备份和维护等保管机制。
第二十三条 数据保管单位需配备数据存储、管理、服务和安全等必要的软硬件设施,构建统一的数据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数据存储、管理和服务的设备与条件,需符合国家保密、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数据保管单位负责建立数据组织规范、存储框架和资源目录等。
第二十五条 数据保管单位需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数据备份制度,制定数据备份方案,对重要数据实现异地备份。
第二十六条 数据保管单位需针对重大突发事件的特殊需求,建立数据加工、处理的技术储备与保障,为应急工作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持。
第二十七条 数据保管单位需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设定岗位,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十 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更改和删除数据。
第六章 数据利用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对数据实行统一利用及发布制度。
第三十条 北京市国土资源数据的用户分为四类:
(一)及部门,北京市及其组成部门;
(二)国土资源系统,包括国土资源部和北京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单位;
(三)企事业单位,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四)个人,包括国内外各界社会人士。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国土资源数据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非公开数据。
北京市国土资源主动公开数据实行公开发布制度。主动公开数据通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信息服务系统主动上网发布。
依申请公开数据由用户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数据保管单位提供。
非公开数据分为涉密数据和内部数据。北京市国土资源涉密数据的利用,按照保守国家、地方秘密法有关规定执行。内部数据的利用,需明确提出利用数据的类型、范围及用途,向数据保管单位提出申请(附件二),签订《北京市国土资源数据资源使用许可与保密协议》(附件三)和《北京市国土资源数据资源归还承诺书》(附件四),约定用户承担数据保密的法律责任,由数据生产主责单位和数据生产主责单位主管批准后,由数据保管单位统一提供。
第三十二条 数据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将数据提供给第三方。数据使用完毕后必须全部归还或按规定销毁,不得留存。数据保管单位不对数据使用单位因使用提供的数据产生的各种损失和不利后果负责。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国土资源数据服务方式分为以下三类:
(一)数据浏览、查询和下载服务。对于非公开数据,通过局内网网站、数据管理系统提供浏览和查询服务,适用于国土资源系统用户;对于主动公开数据,通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信息服务系统提供浏览、查询和下载服务,适用于各类用户。
(二)数据调用、分析服务。通过局综合监管平台和数据管理系统,提供非公开数据的直接调用与分析服务,适用于国土资源系统用户。
(三)数据定制服务。应用户要求进行的数据加工处理、产品定制服务,需明确提出利用数据的类型、范围及用途,并按照第三十一条向数据保管单位提出申请。适用于各类用户。
第三十四条 数据主管单位与各级及其组成部门之间依照“保障安全、积极共享”原则,建立数据共享服务机制,数据保管单位建立和完善数据共享技术体系,促进部门之间的数据资源共享。
第三十五条 需报备的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经数据生产主责单位确认后,由数据保管部门报备。其他重大专项数据按部相关要求进行报备。
第三十六条 数据主管单位统筹协调地质资料与其他成果数据的利用,数据保管单位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建立分布式数据共享模式,实现各类数据资源的综合利用。
第三十七条 数据涉及著作权、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制度》(京国土科【2007】35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北京市国土资源数据管理责任分工
| 数据类型 | 序号 | 数据名称 | 数据生产主责单位 | 更新周期 | 汇交方式 | 汇交周期 | 报备单位 | 参考标准 |
| (一)土地调查评价类 | 1 | 土地调查数据 | 地籍处 | 不定期 | 硬盘 | 更新后一月内 | 数据生产主责单位 |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 |
| 2 | 日常地籍数据 | 地籍处(分局地籍科) | 实时更新 | 刻盘 | ||||
| 3 | 土地利用现状 | 地籍处 | 每年 | 刻盘 | ||||
| 4 | 遥感影像 | 执法监察大队 | 国土资源部下发数据每年组织更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下发数据每季度组织更新 | 刻盘 | ||||
| 5 | 北京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更新成果 | 和监测处 | 每两年 | 刻盘 | 《开发区土地集体利用评价规程》 | |||
| 6 | 地价动态监测 | 和监测处 | 每季度 | 刻盘 |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 | |||
| 7 | 储备、后备耕地 | 耕地保护处 | 每年 | 刻盘 | ||||
| (二)土地利用规划类 | 8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勘测规划中心 | 每年 | 刻盘 | 更新后一月内 | 数据生产主责单位 | 《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标准》 |
| 9 | 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勘测规划中心 | 《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标准》 | |||||
| 10 | 基本农田规划 | 规划处 | 《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标准》 | |||||
| 11 |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 规划处 |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 |||||
| 12 | 土地综合整治规划 | 规划处 | ||||||
| (三)土地行政管理类 | 13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规划处 | 实时更新 | 系统接口 | 实时更新 | 数据保管单位 | |
| 14 | 耕地占补平衡 | 征地处、耕地保护处 | ||||||
| 15 | 土地出让、转让数据 | 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 ||||||
| 16 | 土地划拨数据 | 利用处 | ||||||
| 17 | 土地征地数据 | 征地处 | ||||||
| 18 | 土地成交信息 | 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 ||||||
| 19 |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 耕地保护处 | ||||||
| 20 | 土地供应数据 | 和监测处 | 每年 | 刻盘 | 更新后一月内 |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程》 |
| (四)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类 | 21 | 实地核查 | 矿产资源开发处、地热处、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 | 不定期 | 刻盘 | 更新后一月内 | 数据生产主责单位 | |
| 22 | 区域地质图 | 地质环境处 | 《地质空间数据库建设标准》 | |||||
| 23 | 矿产资源潜力评价 | 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 | ||||||
| 24 | 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 | 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 | ||||||
| (五)地质、矿产资源规划类 | 25 | 矿产资源规划 | 规划处 | 不定期 | 刻盘 | 更新后三月内 | 数据生产主责单位 | 《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标准》 |
| 26 | 地质勘查规划 | 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 | 不定期 | 刻盘 | 更新后三月内 | 数据生产主责单位 | ||
| (六)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类 | 27 |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 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 | 不定期 | 系统接口 | 不定期 | 数据保管单位 | 国土部建设标准 |
| 28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 | 矿产资源开发处 | 每年 | 每年 | ||||
| 29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 | 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 | 不定期 | 不定期 | 数据生产主责单位 | 国土部建设标准 | ||
| 30 | 探矿权业务审批数据 | 地热处、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 | 实时更新 | 实时更新 | 数据保管单位 | |||
| 31 | 采矿权业务审批数据 | 地热处、矿产资源开发处 | 数据生产主责单位 | |||||
| 32 | 采矿权年检与收费 | 矿产资源开发处 | 不定期 | 刻盘 | 更新后一月内 | 数据保管单位 | ||
| 33 | 探矿权年检 | 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 | ||||||
| 34 | 矿业权年检与收费 | 地热处 | ||||||
| 35 | 矿区范围 | 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 | ||||||
| (七)地质环境类 | 36 | 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 | 地质环境处 | 不定期 | 刻盘 | 更新后三月内 | 数据生产主责单位 | |
| 37 | 矿山治理数据 | 地质环境处 | ||||||
| 38 | 地质公园、地质遗迹分布图 | 地质环境处 | ||||||
| 39 | 区域环境地质调查 | 地质环境处 | ||||||
| 40 | 地下水资源数据库 | 地质环境处 | 《地下水资源数据库标准》 | |||||
| 41 |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 地质环境处 | 更新后一月内 | |||||
| 42 | 地质灾害应急调查 | 地质环境处 |
| (八)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 43 |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统计数据 | 执法监察大队 | 每月 | 刻盘 | 更新后一月内 | 数据生产主责单位 | |
| 44 | 卫片执法监察 | 执法监察大队 | 不定期 | |||||
| 45 |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动态巡查 | 执法监察大队 | ||||||
| 46 | 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 | 执法监察大队 | 实时更新 | |||||
| 47 | 国土资源违法信访 | 信访室 | 不定期 | |||||
| (九)国土资源综合事物 | 48 | 国土资源综合统计 | 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 每年 | 刻盘 | 更新后一月内 | 数据生产主责单位 | |
| 49 | 科技成果 | 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 ||||||
| (十)其它数据 | 50 | 批后监管数据 | 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 每季 | 刻盘 | 更新后一月内 | 数据生产主责单位 | |
| 51 | 征地批后监管数据 | 征地处 | ||||||
| 52 |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数据 | 法制处 | 实时更新 | 系统接口 | 实时更新 | |||
| 53 | 土地储备数据 | 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 ||||||
| 54 | 档案数字化成果 | 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 每季 | 刻盘 | 更新后三月内 | 《数据质量要求标准》 |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数据资源共享使用申请表
| 申请单位 | 联系人 | 电话 | ||||
| 申请原因 | ||||||
| 使用单位 | 联系人 | 电话 | ||||
| 邮编 | ||||||
| 通信地址 | ||||||
| 申请内容 | 1、范围: 2、格式: 3、图层: 4、备注: | |||||
| 使用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申请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 ||||||
| 数据生产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 ||||||
| 数据生产单位主管意见: 签 字: 时 间: 年 月 日 | ||||||
| 数据保管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 ||||||
附件三:
编号( ) 号
数据资源使用许可与保密协议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年 月 日
管 理 方:
使 用 方:
数据内容:
根据 工作的需要,使用方需使用我局管理的 数据,由于该数据属于内部数据,为了保证数据的安全,防止泄密,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使用方必须遵守以下使用协定
1、使用方仅限于在我市 工作范围内使用 数据,不得扩展到其他单位。
2、使用方必须在使用数据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该数据版权的所有者(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3、使用方对许可使用的数据不拥有复制、传播、出版、翻译成外国语言等权利,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原始数据,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该数据或者开发和生产产品。数据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数据。使用方可根据需要对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并应将修改、转换的情况及修改、转换的内容向管理方备案。使用方不得将数据或衍生成果在计算机互联网上登载。
4、使用方在数据使用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数据,将再复制的该数据及其衍生品全部删除,并签署《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数据资源归还承诺书》。
二、使用方必须遵守以下保密协定
1、使用 数据必须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确保资料安全,严防丢失泄密。
2、使用方对提供的数据仅用于申请使用的范围,不得挪作他用。
3、使用方应对数据进行妥善保管,安装有涉密数据的计算机不得连接国际互联网,不得通过国际互联网传输涉密数据。
三、违约条款
使用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方有权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管理方提供的数据。
2、未经管理方许可使用数据。
3、对获得的数据保管不当造成资料丢失、被窃的。
4、通过国际互联网传输数据的。
四、法律责任
使用方使用 数据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协议一式四份,管理方持三份,使用方持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六、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或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管理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签字)
| 时间: 年 月 日 | 使用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数据资源归还承诺书
| 数据资源所属项目 | |||
| 数据资源 内容 | |||
| 使用单位 | |||
| 归 还 人 | 联系电话 | ||
| 归还方式 | 归还日期 | ||
| 归还承诺 | 1、数据资源使用单位承诺已将申请使用的数据资源全部归还,并已将再复制的该数据资源及其衍生品全部删除。 2、办理数据资源归还手续后,数据资源提供方不再对数据资源的使用单位因使用该数据资源产生的任何问题负责。 数据资源使用单位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