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报告、处置、调查处理与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回顾,明确生产安全事故(事件)主体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令[2007]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总局令[2009]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GB/43-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令[2003]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目的: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报告、处置、调查处理与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回顾,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事件)主体责任,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对矿山及所属工程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已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做到“四不放过”,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2、适用范围:项目部各矿属单位和各工程公司(队)的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管理。
3、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定义
3.1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故,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称为事件。
3.2事故:可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称为事故。
3.3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件,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中断。
3.4、一般(小)事故:指没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小的其他事故(含未遂事故:指没有造成实际上的伤害后果、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事故;三违等)。
3.5、设备事故:凡正式投入生产运行的设备(含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及供电线路、各类管道等),在生产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造成设备损坏,设备不能运行者,或由于本单位设备原因直接造成动力中断,造成生产突然中断者,皆称为设备事故。
3.6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3.6.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3.6.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6.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3.6.4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3.6.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3.6.6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3.7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3.8重伤事故:指只有重伤的事故。
3.9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有死亡人的事故。
注:
·轻伤,指损失工作曰为一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目以下的失能伤害;
·重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
·死亡,其损失工作日定为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死亡年龄计算出来的。
3.9.1一般事故:这里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9.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9.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9.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工伤事故分类(按照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将工伤事故分为20类)
| 序号 | 事故名称 | 备 注 |
| 01 | 物体打击 | 包括落物、滚石、碎裂、崩块、砸伤等。 |
| 02 | 车辆伤害 | 包括挤压、碰撞、倾覆等。 |
| 03 | 机械伤害 | 包括绞、辗、碰、割、戳等。 |
| 04 | 起重伤害 | 包括起重设备运行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 |
| 05 | 触 电 | 包括雷击。 |
| 06 | 淹 溺 | |
| 07 | 灼 烫 | |
| 08 | 火 灾 | 包括井下火灾。 |
| 09 | 高处坠落 | 包括从架子上、屋顶上坠地和坠入坑内。 |
| 10 | 坍 塌 | 包括建筑物、堆筑物倒塌。 |
| 11 | 冒顶片帮 | 包括采场、巷道、硐室、掘进头等处的冒顶、片帮。 |
| 12 | 透 水 | 包括各种地表水地下水浸灌。 |
| 13 | 放 炮 | 包括放炮飞石击伤。 |
| 14 | 火药爆炸 | |
| 15 | 瓦斯爆炸 | |
| 16 | 锅炉爆炸 | |
| 17 | 容器操作 | |
| 18 | 其它爆炸 | 包括粉尘爆炸、气体爆炸、钢水爆炸等。 |
| 19 | 中毒和窒息 | 包括煤气、汽油、沥青、一氧化碳、氮化物等中毒和缺氧。 |
| 20 | 其它伤害 | 包括扭伤、跌伤、冻伤和野兽咬伤等。 |
5.1一般(小)事故:一般(小)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员、分管安全负责人,并报备矿安全管理处。
5.2设备事故:设备事故按照《设备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5.3轻伤事故:轻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电话报告总调度室、安全管理处、各单位负责人、矿领导;
5.4重伤、较大涉险事故、死亡(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重伤、较大涉险事故、死亡(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电话报告总调度室、安全管理处、各单位负责人、矿领导,各单位及矿领导接到重伤、较大涉险事故、死亡(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5.5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现场情况、简要原因、伤亡情况(伤亡人数)及受伤害人员情况(姓名、年龄、性别、工种、工龄、文化程度、伤害程度等)。
6.事故现场处理
6.1救护受伤害人员,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
6.2保护现场实物、痕迹及状态不受破坏。
6.3为抢救伤害者确需移动某些实物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6.4保护事故现场区域,不要破坏现场,除非还有危险存在。
7.事故信息处置
总调度室、安全管理处、各厂(室、处)负责事故信息处置,做好事故信息的核实、跟踪、分析、统计工作。
7.1、一般(小)事故(指未遂事故;没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小的事故)由各厂(室、处)处置。
7.2安全管理处和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7.3核实为重伤、较大涉险事、死亡(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立即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人员,制止事故蔓延;保护现场实物、痕迹及状态不受破坏。
7.4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启动相应等级应急救援预案,按《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执行。
7.5安全管理处、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公布事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
8、事故事件查处
8.1事故调查处理原则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8.1.1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8.1.2“四不放过”的原则。
8.1.3公正、公开的原则。
8.1.4分级管辖的原则。
8.2事故调查机构及人员
事故(事件)调查机构由矿安委会,安全管理处(安委会办公室),各厂、室、处分管领导和专职安全管理员组成。
8.2.1发生在本部门的一般(小)事故(指未遂事故;没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小的事故;轻伤的损失工作日在七日以下的或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由所在部门组织处理,若认为部门处理有不妥之处,安全管理处可重新调查处理。
8.2.2轻伤(指轻伤且损失工作日在七日以上的或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重伤事故由安全管理处、各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8.2.3较大涉险事故、死亡事故(含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8.3事故调查内容、方法、证据资料的收集、处理程序及要求
8.3.1事故调查内容:主要是何时、何地、何人、何事、及事故的后果,怎样发生、为什么会发生、给出造成伤亡及损失的直接原因及相关原因、因素。
8.3.2事故调查方法: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寻找与事故发生有关线索;搜集证人证言,了解事故发生前后过程,工作状态及与事故有关的事件;对现场物证进行技术鉴定等。
8.3.3整理和分析事故调查材料,确定事故发生的各种原因;根据调查材料认定的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分析事故责任,并对责任者进出处理意见;针对事故提出防范措施。
8.3.4事故调查要求:形成完整的事故调查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单位和地点简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发生原因、事故责任及处理意见、事故防范措施,并附技术鉴定、证人证言等材料。
8.4事故调查装置、设备
8.4.1在事故调查时,下列设备是基本的工具
8.4.1.1记录本,也可是一个检查项目清单,包含对一些基本问题的简单回答
8.4.1.2笔记本、活页本(事故调查记录表)
8.4.1.3磁带录音机
8.4.1.4照相机
8.4.1.5皮尺
8.4.1.6其他必需设备
8.5事故原因、责任分析
8.5.1当事人责任分析
8.5.1.1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如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设备造成的事故;
8.5.1.2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如发现险情既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造成的事故;
8.5.1.3违反制度和劳动纪律造成的事故,如发生事故不报告或故意拖延报告。
8.5.2领导人责任分析
8.5.2.1发布违反有关安全法规的指示、命令、决定和规章制度的;
8.5.2.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职工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规程而造成事故的;
8.5.2.3设备缺陷或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而造成事故的;
8.5.2.4作业环境不安全或安全装置不齐全造成事故的;
8.5.2.5没有操作规程或制度不健全造成事故的;
8.5.2.6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和削减安全、卫生设施造成事故的;
8.5.2.7发现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或事故后仍未采取防范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9、事故统计分析
9.1指标要求
标准化等级 标准化得分 百万工时伤害率 百万工时死亡率
三级 ≥6≤1≤1.5
月工伤事故频率=当月工伤事故人次/当月职工总人数×1000‰
年工伤事故频率=当年工伤事故人次总和/当年12个月职工总人数平均值×1000‰ 。
百万工时伤害率表示在考评期内每百万工时因工伤事故造成的轻伤以上总人数,轻伤标准参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41-86);
百万工时死亡率表示在考评期内每百万工时因工伤事故造成的死亡总人数
9.2统计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各类事故发生的起数、死亡人数、伤亡程度、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
9.3主要分析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种、行业、类别、文化程度、年龄段和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管理原因、找出多发事故的出现规律,制订针对性措施加以预防。
9.4每季应进行事故、事件统计分析,确保数据准确、真实、完整、方法合理。
10、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回顾
10.1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回顾以班组、车间(工段、队)、科室为单位开展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回顾,活动要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10.2事故(事件)回顾由班组长牵头,需要时由安全管理人员协助。
10.3事故(事件)回顾内容:已发生的事故(事件)经过、原因、防范措施;结合事故案例,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吸取事故教训,学习事故(事件)防范经验,提高员工应对出现故障、事故(事件)隐患的处理能力。
10.4事故(事件)回顾是班组安全活动的一项重要活动,班组长要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须经单位领导请假批准。
10.5事故(事件)回顾要求用专门的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记录。记录内容:参加人数、参加领导、活动内容、发言情况、领导与参加人员签字等,记录要认真、真实、及时,防止走过场和弄虚作假。
10.6车间(工段、队)、安全科要对事故(事件)回顾活动和记录进行监督检查,写出评语并签字;各级领导、安全管理处要定期抽查事故(事件)回顾活动,促进班组回顾活动质量。
10.7事故(事件)回顾活动开展情况要与安全考核工作挂钩,对活动有成效的班组应予表彰和奖励,对未达到要求的班组要进行必要的处罚。
10.8事故(事件)回顾时间为每周班组安全活动日,需要时可单独进行。
11、罚则
为加强事故信息管理,加快对生产事故处理和查处力度,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现将有关原则规范如下:
11.1事故报告原则: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1.2在生产中出现任何事故,事故单位及主管单位都必须立即报告安全管理处,由安全处根据事故大小再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11.3事故单位及主管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事故(事件)统计分析工作,落实事故(事件)回顾,确实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11.4凡是事故都要将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结果报矿安全科备案。发生轻伤以上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一律取消当月安全奖并按相关安全生产考核予以扣分。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