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批 序
发往 见报头 盖章 号
等级 特提 闽交工安发明电[2011]14号
福建省交通厅工程安监办 福建省交通质监局关于开展交通建设安全隐患排查
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务(口)局,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湄洲湾港口局,各在建项目业主:
为继续深化2011年“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各项工作,促进交通建设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关于贯彻落实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闽交安明电〔2011〕50号)要求和省厅专题安全会议精神,我办(局)决定在全省开展交通建设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排查目标
通过开展交通建设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进一步提高交通建设各方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落实“一岗双责”,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交通建设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
省厅工程安监办、省交通质监局成立安全隐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省交通质监局(省厅工程安监办)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质监局工程安监科),负责牵头组织专项行动工作。
三、时间和方式
(一)排查时间:2011年8月至9月底。
(二)阶段安排:8月上旬组织部署及项目施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8月中旬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开展复查;8月下旬由各设区市交通、港口航道主管部门组织督查;9月份省交通质监局(省厅工程安监办)组织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开展督查并进行工作总结。
(三)排查方式: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由省局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指导、协调和督查,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分别负责组织督促和检查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各设区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区内的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指导各建设单位开展自查工作。
排查专项行动采取项目自查与主管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本项目督查专项行动,落实有关工作部署并组织自查;各设区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在项目自查的基础上开展督查;省交通质监局(省厅工程安监办)组织全省督查。
四、排查重点内容
(一)今年第二季度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复查。
(二)“平安工地”建设达标验收情况。
(三)桥梁隧道防坍塌专项整治开展情况。
(四)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五)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制度实施情况。
(六)特种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保养情况。
(七)台风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排查行动要意义,把这次隐患排查专项行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推动专项行动扎实有效的开展。
(二)周密部署,突出重点。各单位要结合近期开展严厉打击交通建设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动,根据《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达标标准》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内容、要求和责任,于8月10日前将工作方案落实到基层。工作方案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既要全面发动,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又要重点检查事故多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安全管理薄弱的地区和项目,特别要针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特点,加强对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排查治理工作的检查,切实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排查不走过场。
(三)完善机制,加强沟通。各单位要建立和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在建立健全重大隐患 “挂牌督办 整改销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实行专项行动信息沟通和情况重大隐患报告制度,及时交流各地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总结、分析、研究专项督查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各地反映的共性、重大或倾向性问题。
(四)广泛宣传,营造声势。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在全省掀起一个交通建设安全宣传的高潮,教育引导各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充分发挥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对督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加以总结推广。对存在问题较多或存在重大隐患却自查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予以曝光。
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督查的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项目,要求排查面达100%,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挂办率100%。对开展隐患排查专项行动不力的单位或存在重大隐患项目,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主题词:交通建设 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 通知
抄 送:省厅建管处、安监处,本局领导、有关部室。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