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序号:422723
| 工程名称 | 结构类型 | ||||
| 工程地址 | 结构层数 | ||||
| 建筑面积 | M2 | 基础类型 | |||
| 工程造价 | 万元 | 计划开竣工日期 | |||
| 施工总承包单位 | 资质证书号 | ||||
| 项目经理 | 级别、证书号 | ||||
| 专业承包单位 | 资质证书号 | ||||
| 项目经理 | 级别、证书号 | ||||
| 勘察单位 | 资质证书号 | ||||
| 项目勘察负责人 | 注册资格证 | ||||
| 设计单位 | 资质证书号 | ||||
| 项目结构设计负责人 | 注册资格证 | ||||
| 项目建筑设计负责人 | 注册资格证 | ||||
| 监理单位 | 资质证书号 | ||||
|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 注册资格证 | ||||
| 建 设 单 位 提 交 资 料 文 件 | 1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或批准书 | |||
| 2 | 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及专业分包合同 | ||||
| 3 | 施工、监理、分包单位资质复印件(含安全许可证) | ||||
| 4 | 参建各方质量安全责任制(含机构人员组成) | ||||
| 5 | 施工单位办理的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 ||||
| 6 | 施工组织设计及监理规划(安全专项方案及细则单列) | ||||
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
电话号码:
盖 章
|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 质量安全监督站(章)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制
| 工 程 名 称 | ||||
| 建 设 单 位 | 法人代表 | |||
| 职 务 | 姓 名 | 专业技术职称 | 证 书 编 号 | |
| 项 目 负 责 人 | ||||
| 质量安全责任人 | ||||
| 见 证 取 样 员 | ||||
|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书 |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具备资格的图审部门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具备资质(施工单位还应同时具有施工安全许可证)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三、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参建单位提供与建设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原始资料,包括毗邻区域内的地上地下相关资料。 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参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得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五、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办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供建设工程有关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对拆除及爆破作业应报送专业施工方案及措施备案。 六、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及器具。 七、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期委托原单位或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否则不得施工。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八、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只要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当组织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向建设备案部门报送竣工备案资料,进行竣工备案。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九、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全费用单列,不参与竟争,并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支付一定比例的安全费用。 十、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档案部门移交建设工程项目档案。 违反上述条款,一经查实,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追究责任。 建设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勘察单位质量安全责任制
| 工 程 名 称 | |||||||
| 勘 察 单 位 | 资质等级 | 资质证书号 | |||||
| 职 务 | 姓 名 | 专业技术职称 | 证 书 编 号 | ||||
| 勘察项目负责人 | |||||||
| 勘察技术负责人 | |||||||
|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制 | 一、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二、禁止勘察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禁止勘察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四、勘察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五、勘察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并对其勘察的质量安全负责。 六、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七、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违反上述条款,一经查实,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 勘察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
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制
| 工 程 名 称 | |||||||
| 设 计 单 位 | 资质等级 | 资质证书号 | |||||
| 职 务 | 姓 名 | 专业技术职称 | 证 书 编 号 | ||||
| 项目设计负责人 | |||||||
| 建筑设计负责人 | |||||||
| 结构设计负责人 | |||||||
|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制 | 一、从事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二、禁止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禁止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四、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五、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所设计工程的安全性能,并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 六、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七、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八、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并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九、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十、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违反上述条款,一经查实,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 设计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责任制
| 工程名称 | |||||||
| 总承包单位 | 资质等级 | 资质证书号 | |||||
| 专业承包单位 | 资质等级 | 资质证书号 | |||||
| 劳务分包单位 | 资质等级 | 资质证书号 | |||||
| 职 务 | 姓 名 | 专业技术职称 | 证 书 编 号 | ||||
| 项目经理 | |||||||
| 技术负责人 | |||||||
| 质量负责人 | |||||||
| 安全监督员 | |||||||
| 见证取样员 | |||||||
|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制 | 一、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禁止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或者借用其他施工单位名称承揽工程,禁止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应当确定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为本项目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安全承揽连带责任。 三、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记录。隐蔽工程隐蔽前必须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对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并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五、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施工单位必须在有关单位监督下见证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六、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七、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质量安全技术保证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后实施。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提供和使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按规定落实配套到位并定期检验。 八、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地方设置合格的安全警示标志,严禁违章操作,并建立环境、卫生、消防等专项安全责任制和意外事故应急措施。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九、企业与项目部、项目部与责任人之间应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其内容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工程特点自定,将企业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责任书逐项分解、层层落实,并与经济挂钩,明确责任。 十、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必须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十一、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违反上述条款,一经查实,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 施工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责任制
| 工 程 名 称 | |||||||
| 监 理 单 位 | 资质等级 | 资质证书号 | |||||
| 职 务 | 姓 名 | 专业技术职称 | 证 书 编 号 | ||||
|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 |||||||
| 电气专业监理工程师 | |||||||
| 暖卫专业监理工程师 | |||||||
| 监 理 员 | |||||||
| 见 证 取 样 员 | |||||||
|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制 | 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不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 二、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三、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揽该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五、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六、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七、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八、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违反上述条款,一经查实,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 监理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建设单位提供文件说明
1、施工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指经具有资质的图审单位审查,出具的图纸审查合格报告,民用建筑须提供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报告。
2、中标通知书: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公开招标的须加盖招投标管理部门公章。
3、承包合同:包括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劳务合同,提供复印件,原件审查后返还。
4、参建单位资质:包括施工、监理、专业分包、检测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非本地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专业分包、检测单位经枝江市建设局批准的备案表,以上提供复印件,原件审查后返还。
5、质量安全责任制:填表盖章。表中的内容为项目机构人员的组成,必须与现场实际相符,必须与资质、资格证书相一致。
6、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指施工单位为其项目在具备团体保险资格和能力的保险公司的投保证明材料,包括注明项目名称的保单和收款收据复印件,原件审查返还。
7、施工组织设计:指由施工单位编制的针对工程项目施工分过程的组织.技术和经济等实施方案的综合性设计文件。必须签章齐全并经监理单位审批。
8、监理规划: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要求签章齐全。
9、安全专项方案: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危险性较大七项分部分项工程,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签审手续完备。
10、 安全监理细则: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危险性较大七项分部分项工程,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监理实施方案。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