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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土场协议(最终定稿)
2025-09-25 14:26:06 责编:小OO
文档
卸土场协议(最终定稿)

第一篇:卸土场协议

卸土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因承包吉林市城南街北段道路工程土方外运拟征用乙方

自有场地作为卸土场,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补偿费用标准:每车残土元

二、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每天按卸土车数现金结算

三、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A.甲方在卸土时应在指定卸土区内卸土,若卸土场地不足时扩大的范围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B.甲方在卸土时应避免对卸土场以外地区的干扰。

C.甲方应按协议及时将补偿费用支付给乙方。

2.乙方职责:

A.甲方在卸土时乙方不许无理由干扰甲方在其指定区域内卸土。

B.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任意增加补偿费用。

C.因甲方卸在乙方指定卸土区域内的土方所引起的各种纠纷及法律责任由乙方全权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甲方:乙方:

代理人:

2011年月日

第二篇:弃土场使用协议

临时用地协议

甲方:

乙方: 监督方:

甲方因省道S245线宁洱至江城至龙富公路施工需要,需租用乙方位于 一块林地用于堆放弃土(以下称为弃土场)。为保证省道S245线宁洱至江城至龙富公路施工,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地位置、期限及面积,租地价格和付款方式

1、甲方需租用土地位于。

2、甲方租用乙方林地1年,使用租期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

3、按照双方约定,甲方租用乙方土地一年,每亩每年费用按省道S245线宁洱至江城至龙富公路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租用,临时用林地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500元;经双方实地测量此宗林地面积约为11.4亩。总金额合计5700元。土地使用过程中乙方不能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4、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位置及面积和期限,有权依法使用所租用的土地。

(2)弃土场租赁期间享有租用土地上的收益权,甲方有权在租用土地上弃土、石、烂泥及杂物等。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甲方的使用。租赁结束后甲方负责弃土场地的平整,租用土地内的堆弃碴土不予转运,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恢复原地貌或修建任何其他设施。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甲方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甲方其他任何费用。

(2)保障甲方自主经营不侵犯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阻挠甲方正常施工及土渣弃放。

(3)若因甲方使用土地对乙方造成的任何影响和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4)因弃土场土地权属问题造成纠纷影响甲方正常施工乙方应主动出面解决,否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四、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支付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五、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3份,甲乙双方及监督方各1份。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监督方表签章:

年 月 日

第三篇:弃土场永久占地协议

弃土场永久占地协议

甲方:金武村

乙方:四川中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都项目部

因江油市武都镇红狮路口至武引桥段改建施工需要,乙方永久占用甲方土地作为施工弃土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就该宗用地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租用甲方一块荒地作施工弃土用地(见占地平面示意图,简称该宗地),该宗地占地面积约12亩。

二、租用时限:本弃土场为永久性占地,不复耕。

三、租用费用:由乙方分二次付给甲方用地金为人民币50000.00元(含土地费、青苗费、附作物费、附属砌体工程费、水土流失保护费等一切费用)。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乙方第一支付甲方用地金 25000.00元,待弃土完成且无人干扰后付清余款。

四、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有权在场内进行弃土作业,同时根据施工需要堆放物资、机械等。

五、甲方在乙方使用该宗土地期间,乙方负责做好本村村民的思想工作,保证乙方施工顺利进行,保证不因该宗用地发生阻路阻工、罚款等扯皮现象。

六、乙方在工程完后,将该弃土场交还给甲方使用。乙方不再承担甲方的任何处理费用。甲方处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任何困难都与乙方、当地无任何关系。

七、违约责任:当出现违约时,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并可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但违约方的有关合同责任及义务不能免除。

违约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并及时纠正违约行为外,仍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八、协议生效及终止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至甲乙双方履行完各自的义务、权利后终止。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乙方执一份,甲方执一份,无正副本之分。附件(租地平面示意图)

甲方:

甲方代表:

社员代表:

日期:年月年月乙方:乙方代表:日日期:日

第四篇:弃土场征用协议

弃土场征用协议 甲方:宜慈公路八工区经理部 乙方:辽市镇上石村新屋组

为建设宜慈公路服务广大过往车辆,经甲乙双方代表协定,现甲方需征用乙方部分土地作为公路弃土场,双方现就土地征用事项商定,达成如下补偿协议。

一:征用时间:至宜慈公路竣工通车日止。

二:土地面积:12.445亩。

三:乙方土地征用补偿费:叁仟圆每亩,共计三万七千三百三十五圆

四:双方权利及义务:

1:合同签字生效,即表示甲乙双方同意征用协议且均没有异议。2:合同生效后,该块地即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改变土地的用途。3:土地征用后,乙方不的无故阻扰、破坏、干扰甲方正常施工。

4:如乙方违反合同,除全额退还甲方支付的费用外,另赔偿给甲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5: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增加土地征用补偿之外的其他补偿款。6: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可订补充协议。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同意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宜慈公路八工区经理部

法人代表:

乙方代表:

2013年月日

第五篇:临时弃土场土地租用协议

租地协议

甲方: 乙方:

因海南中线高速公路施工需要,乙方临时征用甲方土地作为施工弃土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就该宗用地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租用甲方南渡江边用地两块(见租地平面示意图,简称该宗地),一块为采砂区,采砂区作为乙方工程用砂采取点。一块为低洼地,低洼地堆放清表杂土、淤泥、置换土等。

二、租用时限从签订合同当天算起至工程结束。

三、租用费用:由乙方分二次付给甲方租金为人民币25000.00元(含土地补偿费、青苗费、附作物费、复耕费等一切费用)。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乙方第一支付甲方土地租金 15000.00元,待采砂区正式开始采砂,且无人干扰后付清余款。

四、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有权在采砂区进行采砂作业,低洼地堆放弃土,同时根据施工需要堆放物资、机械等。

五、甲方在乙方使用该宗土地期间,负责本村村民及南渡江河道管理处的工作,保证乙方生产、施工顺利进行,保证不因该宗用地发生阻路阻工、罚款等扯皮现象。

六、乙方在工程完后,将该土地交还给甲方。乙方不再承担甲方的任何处理费用。甲方处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任何困难都与乙方、当地、海南中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等相关单位及部门无任何关系。

第1页

共2页

七、违约责任。当出现违约时,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并可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但违约方的有关合同责任及义务不能免除。违约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并及时纠正违约行为外,仍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八、协议生效及终止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至甲乙双方履行完各自的义务、权利后终止。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乙方执二份,甲方执一份,无正副本之分。

附件(租地平面示意图)

甲方代表(签字并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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