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保险利益原则解析
2025-09-25 14:25:57 责编:小OO
文档
构成保险利益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认并且可以主张的利益。由不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不得作为保险利益。比如,以盗窃而来的财物投保财产险,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2.保险利益必须是可用货币形式计算的利益。无法用货币形式来计算其价值,发生损失无法用金钱给予补偿的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保险法》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毁损灭失直接影响投保人的经济利益,视为投保人对该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直系亲属,如配偶、子女,债务人等的生老病死,与投保人有一定的经济利害关系,视为投保人对这些人具有保险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是可以实现的利益。仅由投保人主观上认定存在,而在客观实际中并不存在的利益,不应作为保险利益。确定的保险利益包括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的利益和由现有利益产生的期待利益。现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如,投保人已购买的汽车。现有的机器设备和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等;期待利益是指由现有利益产生的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预期可以获得的租金收入,维修设备而预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费收入等。

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保险合同的成立要求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意义在于:

 1、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财产保险赔偿或人身保险金的给付是以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或保险事件的发生为前提条件,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标的的受损对他们不仅没有损失,反而还可以获得保险赔款.这就容易诱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谋取保险赔款而故意破坏保险标的道德风险

2、避免行为的发生。保险合同是投机性合同(射悻合同)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机会的发生或是不发生,即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为条件,具有一定的投机性,这与相类似。如果允许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以他人的生命或是财产作为保险标的,以自己作为收益方进行投保,那么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他就不承担任何损失而获取远远超过保险费的保险给付,保险活动就完全成为投机行为,而丧失了具有转移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就单个保险合同来说,保险与同样决定于偶然事件的发生而获得利益或损失,从表面上看,保险与类似,都具有射幸件。但是,从实质上看,二者具有很大区别。保险是人类互助共济的行为、晰是损人利己的行为,因此,为了使保险区别于,并使其不成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如果保险不以保险利益存在为前提,它将与无异。

3、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其宗旨是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出险所受到的经济损

失,但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因此,必须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

标的上所具有的经济利益作为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投保人依据保险利益确定保险金额;保

险人在保险利益的限度内支付保险赔款。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 

(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人与物的关系)

(1)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一般由所有权、经营权、留置权、抵押权、管理权等产生。

(2)预期利益: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如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

(3)责任利益: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如,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对商品质量所承担的产品责任,律师、会计师、公证员以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因工作疏忽或者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受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等。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与人的关系)。

案例:李某于1988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夫妻双方于1992年离婚。此后,李某继续交付保费。1995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

  问李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 

分析:李某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在本案例中,李某于1988年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其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

案例: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1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试问 

(1)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案例1分析  :(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的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在本案例中,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故保单转让无效。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房东张某虽然对房屋有经济利益,但没有有效的保险合同而无权索赔。2、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试问该游客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案例2分析 : 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3、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试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

案例3分析 :保险公司会承保这批货物。企业因尚未取得的该批货物而没有保险利益,在一般财产保险中是不能投保的。但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也可投保。

4、    某保险代理人在检视投保人的火灾保险标的——住宅时,发现其屋内堆置汽油多桶,为了不影响该投保人投保,竟未表示任何异议而签发了房屋火灾保险单,保险有效期内的某日该房屋发生火灾而被焚,保险人以投保隐瞒重要事实为由拒赔,问保险人能拒赔吗?为什么?请简述理由。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