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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合同
2025-09-24 00:09:10 责编:小OO
文档
艺人合同

甲方:                   (公司)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乙方:                   (艺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签订以下合约:

一、合约范围:

甲方是具有权威的艺人公司,乙方是一位有潜力待发掘的艺人。甲方为乙方提供该行业的培训指导、包装宣传及演出代言等有关的工作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的演出、拍摄等表演服务,并授权委托甲方作为其网络演艺事业方面的唯一经纪公司。

二、合约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三年,从2018年6月30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三、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网络艺人的演艺标准,努力培养乙方的各项行业专业技能。

2、甲方应努力通过各种网络平台、手机软件、家族公会、新闻媒体及其他方式包装宣传乙方,尽可能地使其建立、保持良好的网络公众形象,提高其行业知名度。

3、甲方充分考虑到乙方的身心状况和劳动强度,在乙方可以胜任的情况下,甲方全权代理乙方活动,有权安排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网络视频直播互动演艺等方面的商业或非商业的网络演出代言工作,含音视频的直播演出、录制出版、广告代言等,甲方对乙方的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象、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之相关活动拥有最终决定权。

4、合同期间,双方共同打造的乙方之艺名、相片、视频、音频等,甲方独家拥有相关版权的使用权,名称、肖像及声音的商业和非商业的公众活动网络代理权,并拥有乙方录制演唱之音视频制品(含录音带、CD、VCD、LD、MP3及其他由于科技发展而使用的新型载体之音像制品)出版、发行等相关事项的网络代理权,且甲方有权代表乙方的委托代理人签署本合同所涉及的有关演艺合同并,但合同内容应征得乙方的同意。

5、甲方安排乙方在重要场合演出或参加其他活动时,甲方有义务派出宣传人员陪同前往,保障宣传效果,维护乙方的名誉,负责乙方在演出及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

6、乙方从事网络演艺活动的有关工作酬劳,如遇第三方拖欠、欠款或拒付时,甲方有义务维护乙方的经济利益,应尽力协助追讨,并承担相应的损失比例,但不负责全额赔偿。

(2)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所需要的个人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给甲方的全部资料均真实、有效、合法。如因资料内容而引起的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的争议,该争议的解决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故意提供虚假、无效或违法的资料而使甲方受到损害,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2、乙方应自尊、自重、自爱,不得擅自实施整形手术(包括面部、身体、发型等),在甲方的协助下慎重对待自己的言行,以使自身的公众形象得到尽可能的维护和提高。

乙方应努力或自行深造进步,使自身的演艺能力提升。

3、乙方应接受甲方为其提供的相关培训指导,努力学习提升自己的才艺行业专业水准,并积极配合甲方做出的所有合理安排,参加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

4、对于甲方从事的相关事宜,乙方具有知情权。乙方有权对自身的企划、定位、外型等事宜提出建议并与甲方协商解决。乙方有权参加与其本人有关的视频制作、歌曲创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事业有关的相关活动的企划过程,并了解收支情况。

5、乙方在其非网络演出事业等情况下产生的收入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如乙方的线下演出、受赠、继承、买卖有价证券、个人投资等。

(3) 双方权利和义务:

1、双方应向对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手机、微信、邮箱等,以方便双方及时联系沟通。

2、一经甲乙双方商定确认之行程,双方必须按时按质遵守,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因一方原因,导致第三方业务合同违约,造成经济赔偿时,过失方有义务承担其赔偿金。因双方原因造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赔偿。

四、利益分配:

1、乙方从事商业或非商业的网络直播演出活动及有关工作之酬劳(限于货币、实物等),由甲方代为收取并支付相关税收。如遇乙方自行收取酬劳之情况时,乙方在收取酬金后3天内主动支付给甲方计帐分配。

2、甲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交纳相关税费及扣除平台和赞助等分成后,剩余酬劳为甲乙双方的可分配收益,分配类型为,甲方%  50      乙方%  50  。

3、甲方安排的培训、演出、拍摄、录制中产生的成本费用,其费用由甲方负责筹备支付,但由乙方自行报读的课程其费用由乙方自理。

4、甲方应在每月15日之前,将上月属于乙方的收益分配给乙方。如遇第三方待遇发放异常等情况,应及时告知乙方。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与违约

1、合同期内,非不可抗力原因,乙方有连续3个月或累计12个月以上未给对方提供相关服务(对方拒绝接受服务除外),甲方有权决定继续或解除本合同。

2、乙方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退出网络视频直播演艺事业,合同期内复出后应继续本合同,除非甲方拒绝。

3、因一方原因,使得另一方的相关事业受到不应有的负面声誉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时,损失方有权决定继续或解除本合同。

4、合同期间,任意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方承接相关业务并私自收取相关报酬时,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此报酬的金额乘以累计违约次数计算,作为罚款赔偿给守约方,并继续履行合同。

5、合同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授权第三方担任其网络及演艺事业的经纪人或聘用他人代理本合同相关事宜时,视为违约,乙方应支付甲方¥200万(大写贰佰万人民币),作为违约金及培养费补偿给甲方,并终止本合同。

6、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之原则进行合作并共同遵守执行,出现任何合同纠纷,双方应尽可能地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以诉讼方式予以解决。

六、保密协议

1、本合同所涉及的有关计划、资料、版权、信息和技术等均属机密内容,双方均需为对方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渠道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相关内容。

2、任何方因履行法定义务需向有权机关披露或该等信息已成为公开信息时,则不受以上保密。

3、如违反本保密协议,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此保密义务将在本合约终止后三年内继续生效。

七、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一式两份(共4页),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具有续约的优先权。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和盖手印之日起生效,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应。

5、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签字盖手印)                    乙方:(签字盖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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