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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统字〔2009〕70号
2025-09-24 00:10:31 责编:小OO
文档
    

威统字〔2009〕70号

威海市统计局

关于转发省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统计局、高区统计中心、工业新区经发局:

现将省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

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上级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积极参与上级统计部门组织的法制宣传培训班,并做好对下级统计法制宣传骨干的培训工作。

二、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开拓思路、大胆创新,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月的相关宣传活动。各市区要在12月份的普法宣传月组织一至两项在本地区有声势、有影响的宣传纪念活动,并将“宣传纪念活动方案”和各项准备情况于9月15日前报市局法规科。

                                        

二OO九年八月七日       

山东省统计局

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

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统字〔2009〕65号

各市统计局:

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通知》(国统字〔2009〕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市按照国家统计局的通知精神,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抓好宣传培训工作

省局拟于9月底前举办两期县以上统计法制宣传骨干培训班,各市统计局要结合当地实际,于11月底前完成对县、乡两级统计法制宣传骨干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全省统计系统的广大统计人员及时了解新《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的出台背景、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准确把握新《统计法》包涵的新概念、新规定、新要求,为新《统计法》的贯彻执行提供保障。

二、围绕统计法制宣传月,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国家统计局决定今年12月份为《统计法》宣传月,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活动。我省各级统计部门在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全国和全省性统计法宣传活动外,要抓住契机、结合实际、自主策划,在12月份组织一至两项在本地区有声势、有影响的宣传纪念活动。望各市于9月25日前,将“宣传纪念活动方案”和各项准备情况报省局法规处。

三、修改、制定配套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各市要按照新《统计法》的要求,抓紧完善与其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今年年底前,要尽快开展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与新《统计法》相抵触的规定,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开始着手与新《统计法》进行衔接,待《统计法实施条例》出台后,尽快启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同时,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家统计局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及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山东省统计局   

二OO九年八月四日

国家统计局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通知

国统字〔2009〕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已于2009年6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切实做好新《统计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全国统计系统的一项中心工作。各级统计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抓好《统计法》的学习贯彻工作。

一、充分认识修订《统计法》的重大意义

《统计法》是统计工作的根本依据,对于规范、引导、保障和推动统计事业健康发展,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维护统计的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统计法》进一步明确了统计法的立法宗旨及其调整范围,确立了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完善了基本统计工作制度,全面规定了统计活动各类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加大了对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的保护,强化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政的职责。新《统计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国统计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又一重要里程碑,是全面推进依法统计的新起点,必将为做好统计工作提供更有效的法治保障。

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对统计数据质量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特别是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下,进一步增强宏观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更需要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的统计数据。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日益密切,对世界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国际社会对我国统计数据质量也更加关注。为切实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新《统计法》完善了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职责,赋予了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数据核查和执法检查的更大权力,同时也进一步细化和严格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各级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要从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坚决维护统计的生命和公信力的高度,充分认识新《统计法》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统计法》的精神实质,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二、认真抓好《统计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深入学习新《统计法》,广泛宣传新《统计法》,使统计活动的广大参与者了解新《统计法》,是保障新《统计法》得到切实有效执行的重要前提。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统计机构要将新《统计法》的学习宣传当作一项事关全局的大事来抓,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努力为新《统计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社会环境。

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新《统计法》的宣讲活动,采取举办培训班和法制讲座、召开专题学习会、开展座谈研讨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新《统计法》的出台背景、重大意义、主要内容,特别是新《统计法》包含的新理念、新规定、新要求。要积极争取将新《统计法》列入地方的普法规划及年度普法计划,将新《统计法》的学习培训列入各类专业统计会议的内容,大力推动新《统计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律意识。要重点抓好各级领导干部、统计工作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的学习培训工作,区分不同对象,采取不同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活动,使统计活动的各类参与主体了解和掌握与其密切相关的统计法律规范,明了自身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理解和支持统计工作。

为保障新《统计法》的顺利实施,国家统计局决定将今年12月作为新《统计法》宣传月,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活动。国家统计局将制作公益广告,印制宣传挂图,编印有关学习宣传材料,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介,掀起一个学习宣传新《统计法》的高潮。各级统计机构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准备,全面筹划好宣传月的活动,确保这一活动取得切实成效。

三、严格执行《统计法》,切实依法履行职责

各级统计机构既是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者,又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统计法》的贯彻执行中负有特殊的使命,承担着重大职责,必须带头遵守《统计法》,严格依法履行职权,自觉维护《统计法》的权威。

当前,要切实按照新《统计法》的要求,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努力提升依法统计的能力和水平。一是要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严格依法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健全统计数据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涵盖统计数据采集、审核、传输、处理、评估、发布等各环节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监控措施,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的公信力。二是要进一步加强统计调查管理工作。牢固树立依法开展统计调查活动的观念,严格依法审批、备案统计调查项目,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内容,完善审批程序,努力消除各类统计调查的重复、矛盾,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三是要切实做好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工作。依法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和其他部门间的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公布制度,积极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保密制度,切实保守国家秘密。特别是要加大对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的保护力度。四是要切实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依法设置统计机构,健全统计调查网络,充实统计力量,抓好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打造一支业务水平高、思想作风硬、责任心强的高素质的干伍。

四、抓紧修改、制定配套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统计法律制度

按照新《统计法》的要求,抓紧完善与其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贯彻实施新《统计法》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目前,国家统计局正在抓紧起草《统计法实施条例》,对新《统计法》的有关内容作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增强其可操作性。在此基础上,国家统计局还将研究制定或修改有关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资料管理与公布、统计执法检查、涉外调查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与《统计法》抵触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各级统计机构要积极配合国家统计局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及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与此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要抓好地方性统计法规、规章的修订、完善工作。要积极争取地方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将制定、修改地方性统计法规、规章列入明年的地方立法计划。要根据新《统计法》及有关配套法规、规章的要求,适应统计工作发展的新形势,认真搞好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和制定工作。在制定、修改配套的地方性统计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各地要坚持从实际需要出发,着力研究解决影响本地区统计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努力增强法律制度的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加强统计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为维护统计工作秩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新《统计法》不仅新设了大量统计违法行为种类,加大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专门增设了监督检查一章,强化了统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和职权。各级统计机构一定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这一神圣职责。要重点查处领导干部非法干预统计数据、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统计调查对象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努力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维护统计的公信力。要按照新《统计法》的要求,进一步拓展统计执法领域,对违法开展统计调查、违法公布统计数据、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行为,加大查办力度。要进一步加强与监察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和共同查办案件的工作机制,依法行使新《统计法》赋予的处分建议权,做好案件材料移送工作,按照《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加大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要加强统计违法案件通报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统计违法案件,揭示统计违法的严重后果及其危害,发挥出“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努力形成反对统计弄虚作假、维护统计权威的氛围和社会环境。为了有效履行新《统计法》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各级统计机构要积极争取地方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专职统计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大对执法检查工作的投入,大力推行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统计执法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切实提高统计执法能力和执法办案水平。

六、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

新《统计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既是一项紧迫任务,又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更是一项涉及全局、需要上上下下、方方面面共同努力才能做好的工作。各级统计局、调查队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贯彻落实《统计法》当作一项全局性、长期性的工作来抓,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要研究制订本地区、本系统贯彻落实《统计法》的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注重发挥统计法制工作机构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作用。同时,要为宣传贯彻工作提供必要的人、财、物支持,切实保障各项宣传贯彻工作的落实。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统计法》工作中,各级统计局、调查队要加强沟通联系,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合力,提高整体效能。

对新《统计法》贯彻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各级统计局、调查队要认真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及时报告上级机关。

 

 

国家统计局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统计  法规  通知

  威海市统计局办公室               2009年8月7日印发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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