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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规划建筑设计质量的通知
2025-09-24 00:10:48 责编:小OO
文档
威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规划建筑设计质量的通知 

各市、区建设局、规划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

近年来,我市加快了建设世界精品城市的步伐,城市建设飞速发展,城市面貌日新月异,人居福地品牌效应日益加强。飞速发展的城市建设对建筑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阶段,主管部门在规划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边坡支护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中发现了不少的问题,如:方案设计经济技术指标的计算有误、随意更改规划建筑设计条件、日照分析不足;初步设计编制深度不够、未反映周边相关情况;施工图设计违反国家相关规范、规程、技术规定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正常的审查工作进程,导致审查工作周期延长、效率降低,不利于城市建设的又好又快发展。

为切实提高规划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质量,现将近阶段所发现的问题汇总如下(详见附件),希望各勘察设计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对照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不断健全和规范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大力提高规划建筑设计水平。

市建委、市规划局将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力度,建立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审查通报制度。将审查机构首次审查记录作为对勘察设计企业质量监管的重要依据,通过审查机构的信息上报及网上公开,加强对企业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管理。同时将勘察设计文件的优劣作为《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一项重要记分内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勘察设计单位,除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纠正并进行经济处罚外,当不良行为记分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达15分时,责令停业整顿,资质检查定为基本合格,两年内不予受理资质升级申请;一个年度累计达20分时,资质检查定为不合格,建议省建设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外地进威企业不良行为记分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达10分,清除出威海市场。

各市、区建设局、规划局要加强领导,引导勘察设计单位牢固树立精品意识、创新意识和质量意识,强化勘察设计人员的培训再教育。各勘察设计单位要全面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范、规程、技术规定,注重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保证提交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科学、安全、经济、合理,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

附件:

1.规划编制及建筑方案设计常见问题

2.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常见问题

3.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

二○○八年五月五日

附件1

规划编制及建筑方案设计常见问题

一、经济技术指标的计算问题。在经济技术指标计算中存在计算标准有误、规范运用的不够恰当等现象,导致最后的指标出现偏差。

二、更改规划建筑设计条件问题。例如在规划设计阶段应建设单位的要求随意变更规划设计条件或拍卖文件中确定强制性的条件及指标等。

三、与周边环境的协调问题。存在只考虑本设计区域的各种现状条件,忽略了周围相邻地域的各种现状及规划情况的影响(包括日照、竖向、交通、高度、实现通廊、空间效果等),可实施性差。

四、与国家规范、技术规定不符的问题。在设计过程中对相关的国家规范及地方法规理解不够,致使设计方案出现“硬伤”,例如建筑退让、车库设计、建筑间距计算、建筑高度计算、幼儿园设计规范及建筑防火间距等问题。

五、设计制图方面的问题。存在建筑平、立、剖及效果图不相符及提交审查的设计成果内容不符合深度要求等。

附件2

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常见问题

一、初步设计性审查发现的问题

1、 对达到编报初步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未上报审查。根据《山东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要求,凡建设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要编报初步设计文件;技术条件比较简单、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编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文件。

2、初步设计文件虽经评审,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评审提出的意见没有回复,即开始施工图设计。

3、工程建设规模超出批复文件较多,未补办投资计划。

4、未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二、初步设计技术性审查发现的问题

1、未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编写建设项目总概算书,并进行经济分析。

2、随意更改规划部门批准的方案文本,包括经济技术指标、立面效果、平面使用功能、楼层、总高度等。

3、未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编报初步设计文件,在节能设计、无障碍设计、综合配套设计、中水设计、防汛设计、景观绿化设计等方面均欠缺。

4、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5、设计单位未按用地规划定性进行设计,随意调整用地规划性质。

6、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相关手续,设计单位未依据审批意见进行相关人防设计。

7、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提前与各市政管线部门协调周边市政设施设置位置,包括市政、电业、水务集团、热力、燃气、有线电视、广电网络等。

附件3

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

第一部分:建筑专业

一、总图设计

二、节能设计

三、安全疏散、消防设计

四、无障碍设计

五、隔音、声学设计

六、地下室、屋面防水设计

七、住宅建筑

八、工业建筑

九、汽车库设计

十、其他

第二部分:结构专业

一、设计原则

二、结构体系

三、荷载和计算

四、地基基础

五、混凝土结构

六、钢结构

第三部分:电气专业

一、供配电系统

二、防雷及接地系统

三、人防设计

四、照明系统

五、消防设计

六、室外管线设计

第四部分:给排水专业

一、室外消防给水设计

二、室内消防给水设计

三、建筑给排水设计

第五部分:暖通空调专业

一、采暖设计

二、通风设计

三、防火防排烟设计

四、环境保护设计

第六部分:勘察专业

第七部分:深基坑支护设计

第一部分:建筑专业

一、总图设计

1、总平面图设计深度不够,总平面图设计应满足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居住小区公用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规定(试行稿)》的要求。挡土墙等应有详图,且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4.5.2条的要求。总图竖向高差较大时,挡土墙、护坡等做法不详。

2、总平面设计未反映周边相关情况,应标注建筑物之间及各类控制线的距离要求。

二、建筑节能设计

1、无节能设计专篇或节能设计专篇深度不够,缺项、缺表,缺主体墙大样。

2、节能构造设计深度不够,构造设计不到位。

3、计算书与图纸构造不统一。

4、计算书中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部分选用不当,节能计算结果有误。

5、外墙外保温设计不合理、表面易开裂。

三、安全疏散、消防设计

1、十一跃一,十八跃一的住宅未按《住宅建筑规范》第9.1.6条要求按折算高度进行消防设计,尤其是复杂坡屋面时的消防设计。

2、高层建筑周边落地应满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1.7条要求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5条,超过两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4、高层公共建筑应配置救生缓降器。

5、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时,应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 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设置。

6、高层商业建筑,楼梯间在首层穿越营业厅疏散,应满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2条规定。

7、大型民用建筑和复杂的工业建筑,无消防设计专篇。

8、综合建筑的营业厅部分与其它部分应有防火分隔,《商店建筑规范》第4.1.4。

9、多层建筑的疏散楼梯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宜靠外墙设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1条。多层地下室、半地下室楼梯间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协调暖通专业按规范要求采取机械排烟设施。通向地下室的楼梯间应优先选用自然采光和通风方式。

10、《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5.0.3条,综合楼内的办公部分的疏散出口不应与同一楼内对外的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入口共用。

四、无障碍设计

1、居住小区和职工公寓应根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按比例设置无障碍住房,住宅应注明无障碍住房设置位置。设计说明应明确注明,且应对需进行无障碍设计的部位进行相应设计,并符合《住宅建筑规范》第5.3条、《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第5.2.1条、第5.2.2条及相关规定。人行兼消防车道(坡道)应满足无障碍的要求。

2、小区总图道路应能到达单元出入口;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住宅建筑规范》4.3.1条。

3、电梯厅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满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第7.7.2条的规定,电梯厅深度大于或等于1.80米,电梯门洞净宽大于或等于0.90米。

五、隔音、声学设计

1、宿舍(公寓)楼、学校建筑应根据《民用建筑隔声设规范计》进行隔音设计。

2、观众厅应有声学设计,二次设计时,应注明甲方另行委托设计。

六、地下室、屋面防水设计

1、地下室防水设计应首先合理确定防水等级,注明混凝土抗渗标号、强度等级。

2、地下室底板、墙身、屋顶防水材料应统一。

3、种植屋面应选用耐穿刺材料。

4、屋面渗漏问题严重,屋面应有明确的节点细部构造设计。

5、钢结构屋面檐沟有效尺寸欠考虑,应满足雨水临时汇集的要求,并与水专业协调。

七、住宅

1、住宅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2、住宅空调室外机板的尺寸和预留位置应考虑方便安装。

3、无前室卫生间不应开向客厅。

4、住宅设计应满足四个基本空间要求,《住宅建筑规范》5.1.1条

5、住宅客厅、卧室、厨房应满足采光要求,《住宅建筑规范》7.2.2条。

6、住宅户内楼梯设计不详细,应注明尺寸、高度、材料及防火等级要求,邻外窗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7、部分厨房面积过小,应满足《住宅设计规范》3.3.1条的要求,并符合面积指标的规定。

8、住宅低窗既应满足安全防护要求又应满足防火要求,并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10.3条、《住宅设计规范》3.9.1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

9、采用玻璃的走廊隔墙,应按规范要求注明耐火极限要求。

10、地下室的电梯井道不应开向车库或人防地下室,应采用防火及临战封堵措施。

11、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级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住宅设计规范》4.2.3条,《住宅建筑规范》5.2.4条,在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级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如设置雨罩等。

12、残疾人坡道的坡度(住宅入口)不满足要求 

高度(m) 1.00 0.75 0.60 0.35

坡度 ≤1:16 ≤1:12 ≤1:10 ≤1:8

13、楼梯栏杆水平长度超过0.50米时,高度不低于1.05米。

八、工业建筑

1、车间、库房应先注明生产用途和储物名称,再确定生产或储物类别(甲、乙、丙、丁、戊),据以核实消防设计。

九、汽车库

1、汽车库(包括平战结合人防工程)未按《汽车库防火规范》划分防火分区。

2、汽车库内采用防火卷帘划分防火分区时,未注明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要求。

3、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其人员疏散楼梯应设置人防门,且应满足防火规范设置封闭楼梯间要求。

4、汽车坡道设计坡度超过10%时,坡道上下端未设缓坡;地下车库车道转弯处宽度偏小。

5、车行通道和汽车出入口净高未满足汽车库室内设计车型的最小净高要求。

十、其它

1、对公寓建筑应定性:应明确为何种公寓,设置开放式“厨房”应明确为电热源的简易加工间。

2、各专业图纸应协调。

3、工业建筑厂房、库房消防通道、占地面积、防火分区面积如超现行防火规范,需经省级以上消防部门组织专家组论证,下发文件后方可出图。

4、有部分设计单位明知不满足规范要求,为满足业主要求违规出图。

5、报审施工图应有设计资质章,注册执业师签字、盖章,每张图纸上应有本专业至少三人签字。

6、对于超规范、规程的设计,应按照《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7、由外国设计企业合作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符合中国规范规定。

第二部分:结构专业

一、设计原则

1、设计文件中作为设计依据和质量验收应遵循的工程设计标准的名称、编号与版本有误。

2、设计文件中采用国家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技术。

3、设计文件中结构计算书不完整,计算书未经校审,缺少相应的签字。

4、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5、对抗震加固、改造、改变用途或增层的建筑工程,未进行既有建筑结构鉴定。

6、地质报告作为结构设计的依据,必须按照地质报告的勘察情况进行设计,复杂地质情况基础设计中必须注明地基处理方案,不能根据实际情况再后补。

二、结构体系

1、抗震规范和高规对建筑物的平面不规则(包括扭转不规则、凹凸不规则和楼板局部不连续)和竖向不规则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和,局部楼层可不受该条文,但应采取有效加强措施。《抗震》第4.1.2、4.1.3条。

2、地下室顶板室内外板面标高变化处,当标高变化超过梁高范围时则形成错层,未采取措施不应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规范明确规定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地下室楼层的顶楼盖应采用梁板结构,地下室顶板为无梁楼盖时不应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结构计算应往下算至满足嵌固端要求的地下室楼层或底板,但剪力墙底部加强区层数应从地面往上算,并应包括地下层。

3、力学模型和计算程序选择不妥,如楼面中间开大洞,仅周边有少许楼板连接的结构也按楼面无限刚模型计算,未按弹性板程序复核也未采取构造措施。《混凝土》第5.1.3条。

4、对于结构分析软件的计算结果,应进行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作为工程设计依据,不能过分依赖设计软件,设计软件只是一种辅助设计工具。

5、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选择不合理:当建筑的抗震类别为乙类时,未按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确定抗震等级;短肢剪力墙结构及转换层位置在三层以上的框支柱与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等的抗震等级,未按规定提高一级。《抗震》GB50011-2001。

6、复杂平面的建筑设置防震缝分为多个结构单元后,各结构单元应单独进行地震作用计算;若该建筑在地下部分整体相连时,应按多塔模型进行计算。

三、荷载和计算

1、多层建筑结构整体计算时,当仅考虑单向地震作用时,宜同时考虑扭转耦连作用,否则应考虑边榀框架的地震力放大系数。

2、高层建筑结构整体计算时,当仅考虑单向地震作用时,应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高规》第3.3.3条。

3、高层建筑对平面不规则结构,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之比,A级高度大于0.9,B级高度大于0.85。多层建筑第一周期不应为扭转周期。《高规》第4.3.5条。

4、对质量与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不均匀的结构,未考虑双向地震力作用,《高规》第3.3.2条。

5、地下建筑未进行抗浮计算或计算荷载分项系数取值错误。《荷载》第3.2.5条。

四、地基基础

1、有抗震要求的柱下承台基础宜设双向基础梁,《地基》第8.5.20条。

2、桩箍筋在液化土层范围内未加密,《抗震》第4.4.5条。

3、高层建筑桩未进行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抗震》第4.4.2、4.4.3条。

4、持力层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未考虑下卧层对持力层地基承载力的影响。

5、抗拔桩设计时,桩身配筋量仅按强度要求进行计算,缺少裂缝宽度验算,设计说明中缺抗拔桩静载试验及其配筋做法等要求。有抗拔要求的承台按一般桩基受压的承台进行配筋,承台顶部受拉区未配筋。

6、目前建筑工程大量采用截面尺寸较小的预应力管桩,且在多层建筑中采用单柱单桩或一柱两桩基础,柱底弯矩由基础梁和桩共同承受。单柱单桩或垂直于两桩连线方向的基础梁设计中,未考虑平衡该方向柱脚在水平风荷载或地震作用下所产生弯矩因素,基础梁两端箍筋未按框架梁抗震构造要求设置箍筋加密区,基础梁的上下主筋在桩台内锚固长度与构造做法未加说明。桩身考虑承受上部结构传来的弯矩作用时也未进行抗弯承载力计算,存在着抗震薄弱环节,给工程留下潜在的隐患。

7、建筑场地存在液化土层时,未对桩基础抗震承载力进行验算,未根据具体工程情况考虑桩侧负摩阻力对桩基承载力的影响。

8、天然地基基础带梁板式的地下室底板设计中,地下室底板与柱下基础埋置于同一持力层上,结构计算中仅按上部结构荷载全部由柱下基础承担,而地下室底板仅按一般地下室底板受荷情况进行设计,对底板而言是偏于不安全的,有可能会导致地下室底板承载能力不足而开裂。

五、混凝土结构

1、框架梁配筋只控制支座箍筋,未考虑跨中配箍。在特殊情况下(如跨中有较大集中力)跨中配箍不足。《混凝土》第11.3.9条。

2、扁梁的截面尺寸不符合要求,梁宽>2bc或bc+hb。《抗震》第6.3.2条。

3、梁高不大于300的梁箍筋间距采用200,而未验算V≤0.7bhoft《混凝土》第10.2.10条。

4、高层一、二级抗震剪力墙(尤其是一字形短肢墙)墙厚不满足要求,而未作墙肢稳定验算。《高规》第7.2.2条。

5、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箍率>2%,箍筋未按要求增大2mm。《混凝土》第11.3.6条。

6、高层一字形剪力墙单侧搁置楼面梁未作墙体加强处理。《高规》第7.1.7条。

7、形状复杂的短肢剪力墙,两处方向的受弯钢筋未按规定全部配在端部暗柱(或端柱等)内。《抗震》第6.4.。

8、高层建筑的楼面主梁不应搁置在剪力墙的连梁上。《高规》第7.1.10条。

9、墙体水平分布钢筋未要求作为连梁的腰筋在连梁范围内拉通连续配置,《高规》第7.2.26条。

10、梁配筋超过三排时,程序不能自动识别H0,应手工复核配筋值。

六、钢结构

1、在钢结构设计文件说明中未注明结构钢材的强度等级、连接材料的型号、焊缝型式、焊缝质量等级及对施工的要求。

2、在选用钢材时未注明钢材质量等级,材质性能无相应保证。

3、柱脚锚栓未按同时承受拉力和柱脚底部剪力设计,《钢结构》第8.4.13条。

4、构件长细比不符合规定。《薄壁型钢规范》第4.3.3条。

5、门式刚架轻型钢结构房屋的刚架立柱随意改为钢筋混凝土柱,仍按门式刚架结构体系进行设计。

6、轻型钢结构屋盖雪荷载取值未按地区标准0.5KN/m2取值。

7、高低跨低跨处、多跨连续的凹低处、较高女儿墙内跨处檩条计算时,雪荷载分项系数未取2.0。

8、当门式刚架檐高大于18米或跨度大于36米时不应仍按轻型钢结构进行设计,应按普钢进行设计。

9、当门式刚架中存在大量夹层,形成多层框架结构,不应仍按轻型门式刚架设计,而应按普钢进行设计。

10、门式刚架轻型钢结构水平及竖向支撑体系不完整。

第三部分:电气专业

一、供配电系统

1、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L/S的工厂、仓库和室外用水量超过25L/S的 公共建筑物,消防用电供电负荷等级应为二级。一般只注重室内的消防设备负荷等级,而忽略了室外消防用水量。《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1.1条。

2、消防等重要设备负荷过负荷时不应直接切断电源。《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3.5条。

3、在卫生间装设电气设备,电热水器电源插座安装高度不应低于2.25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92第14.8.2.1条。

4、电缆在桥架和线槽内敷设时截面规格不够。设计时往往不注意,没有考虑折减系数。《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5.6.14条。

5、有线电视系统未穿金属管保护,《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92第12.6.6条。

6、安全电压回路未配专用接地线,例如电梯井道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92第14.3.5条和第17.7.2.1条。

7、两台变压器主开关及联络开关未设机械与电气连锁装置。

8、控制动力设备不应采用C特性曲线断路器。

9、面板开关的安装高度不为1.3米。潮湿场所插座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5米。

11、消防电源切换箱不应接入非消防电源。

12、电缆桥架全长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

二、防雷及接地系统

1、安装在建筑物屋顶上的用电设备未装设过压保护器。

2、建筑物内的电子信息系统应先进行雷电防护分级,然后根据确定的雷电防护等级进行相应的防雷设计。《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

三、人防

1、防空地下室人员出入口和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密闭门门框墙上均应预埋4-6根备用管。《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7.4.5条。

2、如果该工程不用设计防雷系统,就需要在图纸上标明预计雷击次数。《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第2.0.3条。

3、穿越防护门照明线路未装设短路保护装置。

4、穿越防护密闭结构的电气线路未实施防护密闭处理。

四、照明

1、电梯井道照明未采用安全电压。

2、疏散指示标志间距过大。 

五、消防

1、消防控制室及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线未选用耐火型或阻燃型,消防控制线的选型应与电源线同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10.2.1条、10.2.2条。

2、重要消防负荷不应采用热磁型断路器。

3、未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

4、消防控制室不应设于变电等强磁场周围。

5、疏散用防火卷帘两侧未设置手动控制按钮。

六、室外管线设计

1、室外管线设计应满足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居住小区公用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规定(试行稿)》的要求。

第四部分:给排水专业

一、室外消防给水

1、室外管线综合中的消火栓系统应尽量成环,或造成远期成环的条件。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满足每个单体的消防需要。

2、一般情况下,无可靠水量保证的室外喷水池、小型人工湖(河)、自备水井等都不能作为消防储备水源。

3、室外消防设计,应明确市政给水管有几路引入管和供水管径。

二、室内消防给水

1、多层建筑的消防系统是否设置消防水池水泵房,应根据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及室外管网的保证程度而定;建筑物内是否可采用双阀双出口应根据是否设置环状管网而定。

2、不设风管的小型空调系统的多层民用建筑服务面积不超过1000m2,可不设自喷;水-水空调系统在防火上与一般空调系统同等对待。

3、从环网上单独接出的消火栓应加控制阀门。

4、高层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有自动启动与手动远距离启动、手动远就地启动等形式。

5、地下室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一般应采用干式系统或预作用系统;并应注意多点排气与电磁阀的电气控制。

三、建筑给排水

1、工业建筑总说明中一般不应包括工艺给排水设计。

2、给水管道不得穿越变配电间、电梯机房、通讯机房、大中型计算机房、网络中心、有屏蔽要求的X光、CT室、档案室、书库、音像库房等房间。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电梯井排水沟内;不得穿越大小便槽,给水立管距大小便槽不应小于0.50m.。

3、生活给水泵房位置应避开有防振或安静要求的房间。

4、地下污水泵井应设置密封井盖和通气管。

5、建筑屋面雨水排水采用重力流排水时,除设置雨水斗外,还应设置溢流口等溢流设施。

6、采用可调式减压阀时,阀前阀后压差不应大于0.4MPa。

第五部分:暖通专业

一、采暖设计

1、图纸说明中应有节能规范的名称及编号,应有节能专篇,专篇内容应包括维护结构参数及节能措施。

2、同一建筑物内热源应力求统一,热媒参数应与城市热网参数匹配。

3、图纸中应明确热力入口的位置,并应在热力入口处设置热量总表。

4、利用城市热水热力管网直供的建筑入口处应设热力平衡装置。

5、图纸中应明确塑料管材的管系列值。

6、暖通规范中对住宅厨房温度有明确要求,设计中应予以保证。

二、通风设计

1、地下、半地下储藏间,应在公共走道部位置机械通风系统;没有可开启外窗的储藏间,应设置通风器或通风百叶。

2、凡是产生有味气体或潮湿蒸汽的房间,应设置机械通风。

3、机械通风用的对外新风口、排风口的尺寸,应根据建筑性质选用适宜的空气流速,确定风口的有效面积后再确定洞口的大小。

4、通风竖井的宽窄比例,应保证风机接入竖井处的气流回转半径。

5、地下室设备用房应设置的通风系统,不应与车库共用通风系统。

三、防火防排烟设计

1、屋顶排烟风机应设防水、防雨设施。

2、直接邻接汽车坡道出入口的地下车库防火分区,当利用对外通道自然补风时,图纸中应强调电气专业采用防火卷帘分段延时下降控制。

四、环境保护

1、地下室、地下车库平时使用的排风系统,应有消声、减振措施。

第六部分:勘察专业

1、未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等资料。 

2、 勘探点的平面布置、勘探孔的深度、勘探手段的选用和勘探工作量的布置不符合规范的要求。

3、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数量偏少,取样和测试间距偏大,土工试验与原位测试指标的统计不符合规范要求。

4、土工试验项目安排不全。有的单位不做剪切试验、砂性土不做筛分和休止角试验、对需要基坑降水的工程不作含水层的渗透试验。

5、地下水对工程影响大且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场地,没有布置专门的水文地质工作。地下水位的变化幅度提得较随意,缺少资料的搜集;对多层性质不同的地下水没有分层量测水位;对承压水没有测定其承压水头。

6、场地的地震效应分析评价内容不全。抗震地段的划分与场地类别判定不准确;对需要判定液化的场地,有的用于液化判定的勘探点数不足,标贯试验点的竖向间距过大;波速报告内容不全。

7、在天然地基方案评价时分析的深度不够。当建筑物周边的附属建筑基础处以超补偿状态时,且其与高层建筑不能形成刚性整体结构时,没有考虑由此造成高层建筑基础侧限力的永久消减及其对承载力的影响。

8、在桩基评价时,推荐桩端持力层没有考虑部分勘探点的深度不足,没有评价成桩的可行性,没有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9、在地下水对工程影响的分析中,缺少对地下水进行治理设计的必要水文地质参数及其措施方案的建议。对需要采取抗浮措施的工程,缺少采取抗浮措施的方案建议及设计参数。对承压水缺少对基坑底板抗突涌的分析评价。 

10、对基坑工程的分析评价内容不全。缺少对基坑周围环境的调查和了解。提供的设计参数不符合规范要求。

11、结论与建议不明确。无明确的地基基础方案结论建议,无明确地基持力层结论建议,无工程设计和施工所需要的岩土工程设计参数值的建议,无设计和施工及建筑工程使用期间所注意问题的建议等。

12、标贯的使用范围问题:

    规范明确了标贯适用于“砂土、粉土、粘性土”地层,目前标贯的滥用现象十分普遍,含块石的素填土、碎石、卵石、软土在用,花岗岩、片麻岩也在用。对于花岗岩、片麻岩,标贯只是起到划分风化程度的作用,N <30、50>N≥30、N≥50 分别为残积土、全风化、强风化,但分带不明,出现了大量的>50的数据,测试数据的可信度低。

13、专项测试不符合要求:

    (1)抽水试验成果没有必要的说明、曲线、图表,计算公式等;

    (2)波速测试报告没有剪切波的初至时间曲线;

    (3)岩块试样的试验尺寸达不到规范要求。

14、测试方法单一、取样质量低

    无论是什么地层,都是标贯“一贯到底”,特别是对软土不能采取适宜的测试方法。用薄壁取土器的很少,原状样样品的质量很低,样品保管不善。

15、桩基设计参数相差很大

勘察报告提供的桩基设计参数主要有两个:qs、qp,同样是威海地区的片麻岩qp低的3500,高的6000。对于这两个参数只是教条的查表,没有根据当地的工程经验、静载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给出。

16、场地稳定性评价的问题

对于区域构造、场地稳定性不是根据现场条件进行分析得出实际的结论,而是一篇文章大家抄。例如,草庙子工业园的一个场地基岩裸露,报告中却论述了与本工程毫不相干的淤泥质土、砂土等。对于区域稳定性评价基本是引用王华林的一个成果,无法规依据。

17、高层建筑的评价问题

(1) 对可能采用的天然地基、复合地基、桩基的评价依据不足;

(2)地下水对基础的影响、对施工的影响论述不够,不进行抽水试验确定水文地质参数。

(3)基坑支护设计的参数不准,建议的支护方案不可行。

(4)现场原位测试手段单一,采用静载、静探的少。

(5)室内试验没有针对性。

18、地基承载力的过分保守问题

    甚至出现同一场地,不同的勘察单位提出截然不同的综合结论,前一勘察单位评价为严重液化,建议采用桩基,后一勘察单位评价为无液化,建议全部采用天然地基的现象。其原因一是技术水平的差异,二是有的勘察单位有意夸大不利因素(包括有桩基施工资质的勘察单位),不能客观评价场地的实际情况。 

19、术语符号不规范。

第七部分:深基坑支护设计

一、深基坑工程性审查发现的问题

1、 对达到申报要求的深基坑支护设计未上报审查。在受理的31项深基坑支护设计审查中,除文登两项、荣成1项外,其余均为市区和两个开发区,有的市存在对已达到申报要求的深基坑支护设计未上报进行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现象,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

2、设计文件虽经专家评审,但设计方对评审报告提出的意见没有回复,评审报告还未发出,现场就进行施工。

3、先施工后设计或边施工边设计。有的工程基坑已开挖暴露,有的已开始打锚杆,建设方才将支护设计文件报送审查中心。

二、深基坑工程技术性审查发现的问题

1、设计参数随意变更。C、φ值是基坑重要的设计参数,有的勘察方将φ的变更值比原勘察报告给的值提高了50%,有的设计方不采用勘察报告给的C、φ值,自己随意取值。

2、设计过分依赖计算软件。不同的计算软件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只有现场条件与设定的计算模型相符时,计算结果才会准确,很多设计人员对计算软件得出的不合理计算结果不会查找原因,不能用手算的方法进行核查。

3、对基坑周围的环境了解考虑不周。设计文件对基坑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的基础形式了解不够,会造成支护工程在施工中破坏市政、电力、通讯设施,影响市民生活,也会造成无法按原设计方案施工的结果;对基坑周边的一些临时荷载考虑不周,增大了基坑支护的风险。

4、对基坑支护监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基坑安全事故的发生,一般伴随着基坑土方开挖或基坑环境条件发生了变化逐渐发生的,如果是按规范合理布设监测点并根据规定的频进行观测巡视,发现异常及时上报,很多基坑安全事故时可以避免的。

5、应急预案没有考虑。对支护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没有制定应对措施;对支护体系的监测结果出现报警状态,没有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6、对地下水、地表水的控制措施不到位。降水井的布置凭感觉,无降水计算书,采用的计算模型错误;计算采用的参数没有按最不利因素考虑;降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没有考虑;对基坑有影响的地表水的堵、疏、导、排措施不到位。

7、计量单位符号标识不规范。

主题词:城乡建设 设计 质量 通知

威海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5月6日印发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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