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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司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2025-09-24 00:03:51 责编:小OO
文档
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为规范本公司投资者风险揭示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私募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或相关服务,适用本制度、本公司其他业务规则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有关投资者风险揭示管理的规定。本公司可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制定具体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风险揭示管理指引。严格投资者风险揭示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一)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 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 符合第(1)、(2)、(4)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 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三条 投资者风险揭示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 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本公司可对参与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 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等方面的要求。法律、行规、规章制度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除法律、行规、规章制度和本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履行以下投资者风险揭示义务:

(一)对于投资者,应当全面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投资者风险揭示义务;

(二)对于本制度投资者,应当履行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

第六条 本公司投资者应填写《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 ,按照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成为合格投资者 。

第七条 本公司设计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 应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调查问卷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 学历、 职业、 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 个人年均收入、 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 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 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四) 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 实际投资产品类型、 投资金融产品的数 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五)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第 投资者要求本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 本公司认为该产品或服务超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应当向投资者警示风险。

第九条 本公司按照法律、行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投资者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公司对履行投资者风险揭示管理职责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引导公司强化投资者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公司开展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引导投资者重视风险、理性投资。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制度或细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以下”、“过”、“低于”等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及本制度规定与法律、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行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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