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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
2025-09-24 00:13:30 责编:小OO
文档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  

(DZ/T223-2009)

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要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且具有经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颁发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由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丙级以上资质。“治理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的术语、定义、原则、工作程序及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及生产矿山编制和审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使用,闭坑矿山参照执行。建筑用砂石粘土、油气、煤层气、地热、矿泉水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可参照附录I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2719-1991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 

GB 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 958                 区域地质图图例 

GB/T 12328-1990        综合工程地质图图例及色标 

GB/T 14538-1993        综合水文地质图图例及色标 

GB/T 14848-19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 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DZ/T 0157-1995         1:50000地质图地理底图编绘规范   

DZ/T 0179-1997         地质图用色标准及用色原则(1:50000)

DZ/T 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T 0219-2006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DZ/T 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T 0221-2006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   

DZ/T 0133-1994         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 

SL/T 183-2005          地下水监测规范 

TD/T 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 ) 矿山地质环境 指采矿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圈、水圈、生物圈相互作用的客观地质体。 

2 )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指受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破坏的现象。主要包括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

3 )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定性或定量地评价和估量采矿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程度。

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针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技术措施,并做出总体部署和安排。

5 )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对主要矿山地质环境要素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的监视性测定。 

6 ) 含水层破坏 指地下含水层结构改变、地下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水质恶化等现象。

7)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     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改变了原有的地形条件与地貌特征,造成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岩石裸露、植被破坏等现象。

4 、总则

1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是实施保护、监测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的技术依据之一。本方案不代替相关工程勘查、治理设计。

2 ) 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绿色矿业”、“因地制宜,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 

3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应在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开采设计等基础上编制,并与相关规划衔接。 

4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区域范围包括开采区及采矿活动的影响区。 

5 ) 矿山企业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5 、工作程序 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图1 工作程序框图 

6、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1)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范围应包括采矿登记范围和采矿活动可能影响到的范围。

2)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以收集资料和现场调查为主。可根据实际需要补充地形测量、遥感、物探、钻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等工作。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应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

3) 资料收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3-1。矿山概况:矿山企业名称、位置、范围、相邻矿山的分布与概况;矿山企业的性质、总投资、矿山建设规模及工程布局;矿山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设计生产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储量、矿床类型与赋存特征;矿山开采历史和现状;矿山开拓、采区或开采阶段布置、开采方式(方法)、开采顺序、固体与液体废物的排放与处置情况;矿区社会经济概况、基础设施分布等。

3-2。矿山自然地理:包括地形地貌、气象、水文、土地类型与植被等。

3-3。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包括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矿山地质、不良地质现象、人类工程活动等。

4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调查,参见附录J,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4-1。采矿活动引发的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及其隐患,包括地质灾害的种类、分布、规模、发生时间、发育特征、成因、危险性大小、危害程度等。 

4-2。采矿活动对地形地貌景观、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等的影响和破坏情况。

4-3。评估区含水层破坏,包括采矿活动引起的含水层破坏范围、程度,及对生产生活用水的影响等。 

4-4。采矿活动对土地资源的影响和破坏,包括压占、毁损的土地类型及面积。 

4-5。采矿活动对主要交通干线、水利工程、村庄、工矿企业及其它各类建(构)筑物等的影响与破坏。

4-6。已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治理效果。

5 )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精度。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比例尺不得小于1:10000,有重大影响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调查比例尺不得小于1:1000。 

7、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

7.1 评估范围与评估级别确定 

7.1.1 评估区范围应根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确定。

7.1.2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应根据评估区重要程度、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综合确定,评估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见附录A。

7.1.3 评估区重要程度应根据区内居民集中居住情况、重要工程设施和自然保护区分布情况、重要水源地情况、土地类型等确定,划分为重要区、较重要区和一般区三级,见附录B。

7.1.4 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根据区内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质构造、环境地质、开采情况、地形地貌确定,划分为复杂、中等、简单三级,见附录C。

7.1.5 矿山开采规模按矿种类别和年生产量分大型、中型、小型三类,见附录D。

7.2 评估任务与内容 

7.2.1 矿山地质环境评估包括现状评估、预测评估。 

7.2.2 现状评估应在资料收集及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基础上,对评估区地质环境影响作出评估,影响程度评估分级按附录E执行。

7.2.2.1 分析评估区内存的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发生时间、表现特征、分布、诱发因素、危害对象与危害程度;分析与相邻矿山采矿活动的相互影响特征与程度。 

7.2.2.2 分析评估由采矿活动导致地下含水层的影响或破坏情况。包括含水层结构破坏,含水层疏干、地下水水位下降、泉水流量减少、地下水位降落漏斗的分布范围、地下水水质变化、地下含水层破坏对生产生活用水水源的影响等。

7.2.2.3 分析评估区内采矿活动对地形地貌景观、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等的影响和破坏情况。 

7.2.2.4 分析评估区内采矿活动对土地资源的影响和破坏情况。 

7.2.3 预测评估应在现状评估的基础上,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采矿地质环境条件特征,分析预测采矿活动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危害,评估矿山建设和生产可能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的影响。影响程度评估分级按附录E执行。 

7.2.3.1 预测评估采矿活动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地质灾害,分析危害对象和危害程度。矿山建设和生产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7.2.3.2 预测评估由采矿活动导致地下含水层的影响或破坏程度。包括含水层结构破坏,含水层疏干、地下水水位下降、泉水流量减少、地下水位降落漏斗的分布范围、地下水水质变化、地下含水层破坏对生产生活用水水源的影响等。

7.2.3.3 预测评估采矿活动对地形地貌景观、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等的影响和破坏程度。

7.2.3.4 预测评估采矿活动对土地资源的影响或破坏的类型、规模和程度。 

7.3 评估方法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方法可采用工程类比法、层次分析法、加权比较法、相关分析法及模糊综合评判法等。 

7.4 评估精度要

7.4.1 一级评估应定量—半定量地作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现状评估、预测评估。

7.4.2 二级评估应半定量地作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现状评估、预测评估。 

7.4.3 三级评估应半定量—定性地作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现状评估、预测评估。 

8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 

8.1 根据矿产资源开发方案或开发计划,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分布特征及其危害性,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

8.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治区、次重点防治区、一般防治区,分区参见附录F。可根据区内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的差异,进一步细分为亚区。

8.3 按照重点防治区、次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的顺序,分别阐明防治区的面积,区内存在或可能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特征及其危害,以及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防治措施等。

9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

9.1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预测评估结果,针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预防措施,根据实际情况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9.1.1 科学合理地制定开采计划与采矿方案,规范采矿活动。 

9.1.2 矿山地质灾害预防应在确定潜在的地质灾害威胁对象的基础上,根据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种类、规模特征,提出具体的预防措施,合理避让地质灾害、科学处置地下采空区、有效防护露天采场边坡与设置排水系统等。

9.1.3 矿区含水层破坏预防要根据含水层结构及地下水赋存条件,结合采矿工程,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防止含水层破坏。

9.1.4 矿区地形地貌景观破坏预防应采用边开采边治理的方式及时恢复植被,尽量减少山体破损、岩石裸露。 

9.1.5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采矿造成的土地资源、地质遗迹、人文景观及生态环境等的破坏。

9.2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现状评估结果,针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提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措施,根据实际情况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9.2.1 地面塌陷治理应根据地面塌陷的类型、规模、发展变化趋势、危害大小等特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 

9.2.1.1 对开采沉陷区,未达到稳沉状态的,宜采取监测、示警及临时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达到稳沉状态的,应采取防渗处理、削高填低、回填整平、挖沟排水、植被重建等综合治理措施。 

9.2.1.2 对岩溶塌陷区,可采取注浆、回填等措施控制塌陷的发展,减少危害。

9.2.2 地裂缝治理应根据地裂缝的规模和危害程度采取不同的措施。规模和危害程度较小的,采用土石填充并夯实,防渗处理等措施;规模和危害程度较大的,可采取填充、灌浆等措施。 

9.2.3 崩塌、滑坡治理,可采用清理废土石和危岩以恢复场地,或者修筑拦挡工程和排水工程防止形成新的地质灾害隐患;潜在的崩塌、滑坡灾害,可采用削坡减荷、锚固、抗滑、支挡、排水、截水等工程措施进行边坡加固,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9.2.4 泥石流治理,可采用清理泥土石以恢复场地,或者修筑拦挡工程防止形成新的泥石流物源;潜在的泥石流隐患可采用疏导、切断或固化泥石流物源,消除引发泥石流的水源条件。

9.2.5 含水层破坏治理可采用防渗帷幕、防渗墙等工程措施,堵截含水层中地下水的溢出,减少疏干排水量。 

9.2.6 丘陵山区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治理可采用边坡加固、采坑回填、植树种草或者挂网客土喷播等工程措施,以修复生态;平原区可采用清理废石(渣)、采坑(塌陷坑)回填、整平、覆土、复绿、造景等工程措施进行生态重建。 

9.3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特征提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

9.3.1 监测内容包括矿山建设及采矿活动引发或可能引发的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主要环境要素。

9.3.2 监测方法。地面塌陷和地裂缝可采用遥感、高精度GPS、全站仪(水准仪)、伸缩性钻孔桩(分层桩)、钻孔深部应变仪、人工观测等方法监测;崩塌、滑坡、泥石流的监测参照《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0221-2006);含水层破坏可采用人工现场调查、取样分析、安装地下水位自动监测仪等方法进行监测;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可采用人工现场量测、遥感解译等方法进行监测。

10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10.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文本由文字报告和附图两部分组成。 

10.2 文字报告编制按附录G执行,各部分编制要点如下。

10.2.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依据和适用年限。主要阐述本方案的编制依据以及本方案的适用年限。适用年限应根据矿山服务年限和开采计划确定。

10.2.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目标任务。根据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存在的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总体目标任务和阶段目标任务。 

10.2.3 矿山基本情况及地质环境背景。简述矿山企业基本概况,矿山开发方案或开发计划,矿区的自然地理与社会经济,矿区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等。

10.2.4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分析评估。明确评估级别和评估精度,确定评估指标、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

10.2.5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根据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分析、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在充分考虑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对人居环境、工农业生产、区域经济发展影响前提下,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治区、次重点防治区、一般防治区。

10.2.6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部署。根据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结果,按照轻重缓急、分阶段实施的原则,提出总体工作部署和本方案适用期内分年度实施计划。 

10.2.7 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工程。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部署,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监测的对象和内容,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并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技术措施。

10.2.8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经费估算。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部署、工程量及工程技术手段,参照相关标准,进行经费估算。经费估算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预防、治理恢复、监测等直接费用及勘察、设计、监理等间接费用。 

10.2.9 保障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组织保障、技术保障和资金保障措施,保障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的顺利进行。 

10.2.10 效益分析。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实施后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客观的分析评价。

10.3 附图编制按附录H执行。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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