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业技术等级 | 对应国家专业技术 岗位等级 | 岗 位 名 称 | ||||||||
| 高校教师 | 科研 | 图书资料、档案 | 工程技术、实验技术 | 出版编辑 | 卫生技术 | 会计(审计)、 经济、统计 | 中学教师 | 小学(幼儿园)教师 | ||
| 正 高 级 | 一级 | 教授一级 | 研究员一级 | 研究馆员一级 | 编审一级 | 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 | ||||
| 二级 | 教授二级 | 研究员二级 | 研究馆员二级 | 编审二级 | 主任医(药、护、技)师一级 | |||||
| 三级 | 教授三级 | 研究员三级 | 研究馆员三级 | 编审三级 | 主任医(药、护、技)师二级 | |||||
| 四级 | 教授四级 | 研究员四级 | 研究馆员四级 | 编审四级 | 主任医(药、护、技)师三级 | |||||
| 副 高 级 | 五级 | 副教授一级 | 副研究员一级 | 副研究馆员一级 | 高级工程(实验)师一级 | 副编审一级 |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一级 | 高级会计(审计、经济、统计)师一级 | 中学高级教师一级 | |
| 六级 | 副教授二级 | 副研究员二级 | 副研究馆员二级 | 高级工程(实验)师二级 | 副编审二级 |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二级 | 高级会计(审计、经济、统计)师二级 | 中学高级教师二级 | ||
| 七级 | 副教授三级 | 副研究员三级 | 副研究馆员三级 | 高级工程(实验)师三级 | 副编审三级 |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三级 | 高级会计(审计)师三级 | 中学高级教师三级 | ||
| 中 级 | 八级 | 讲师一级 | 助理研究员一级 | 馆员一级 | 工程(实验)师一级 | 编辑一级 | 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一级 | 会计(审计、经济、统计)师一级 | 中学一级教师一级 | 小(幼)高级教师一级 |
| 九级 | 讲师二级 | 助理研究员二级 | 馆员二级 | 工程(实验)师二级 | 编辑二级 | 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二级 | 会计(审计、经济、统计)师二级 | 中学一级教师二级 | 小(幼)高级教师二级 | |
| 十级 | 讲师三级 | 助理研究员三级 | 馆员三级 | 工程(实验)师三级 | 编辑三级 | 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三级 | 会计(审计、经济、统计)师三级 | 中学一级教师三级 | 小(幼)高级教师三级 | |
| 初 级 | 十一级 | 助教一级 | 研究实习员一级 | 助理馆员一级 | 助理工程(实验)师一级 | 助理编辑一级 | 医(药、护、技)师一级 | 助理会计(审计、经济、统计)师一级 | 中学二级教师一级 | 小(幼)一级教师一级 |
| 十二级 | 助教二级 | 研究实习员二级 | 助理馆员二级 | 助理工程(实验)师二级 | 助理编辑二级 | 医(药、护、技)师二级 | 助理会计(审计、经济、统计)师二级 | 中学二级教师二级 | 小(幼)一级教师二级 | |
| 十三级 | 管理员 | 工程(实验)员 | 医(药、护、技)士 | 会计(审计、经济、统计)员 | 中学二级教师三级 | 小(幼)二级、三级教师 | ||||
一、人事部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中规定:
高等学校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高校工程实验、出版编辑、图书档案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参照上述标准)
二、人事部 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中规定:
义务教育学校中学教师岗位共划分为9个等级。
其中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
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
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小学教师岗位暂按6个等级划分。
现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
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
小学二级、三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三级。
小学中评聘了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按现行规定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
三、人事部 卫生部 《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中规定:
卫生事业单位中,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