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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0年度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采购需求(招标公告附件)
2025-09-24 00:12:30 责编:小OO
文档
合肥市本级2018-2020年度公务车辆定点维修

(仅供参考,具体以招标文件为准)

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
1付款方式根据维修内容产生的实际费用据实结算,每季度结算一次。
2评标办法综合评分
3服务地点第2包巢湖市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4服务期限3年(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前注:

1、本采购需求中提出的服务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投标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

2、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列出完成本项目并通过验收所需的所有各项服务等全部费用。中标供应商必须确保整体通过采购人及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所发生的验收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投标供应商应自行勘察项目现场,如投标供应商因未及时勘察现场而导致的报价缺项漏项废标、或中标后无法完工,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3、如对本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或澄清要求,请按本招标文件“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约定方式联系合肥市采购中心,或接受答疑截止时间前联系采购人,否则视同理解和接受,开标后合肥市采购中心不再受理对招标文件条款提出的质疑。

一、项目需求

1、车辆为合肥市及合肥市驻巢湖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车辆。

2、数量:约在2400台左右。

3、型号:轿车、商务车和越野车及工具车。

4、维修服务周期及起始时间

(1)服务周期: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

(2)起始时间:拟定在2018年1月1日。

5、市属各区(含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项目概况

1、本项目定点车辆为合肥市本级公务车辆,约2400辆。定点维修包括车辆日常维修保养、总成修理,以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不含保险维修和新购车辆的免费保修项目)。

第2包中标供应商为合肥市驻巢湖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2018-2020年度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单位,可以承接合肥市直及市驻巢湖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业务。

第2包

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中标供应商数量
3家及以上2家
3家以下流标
三、质量保证

1、维修质量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故障、机械事故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负责维修车辆的中标供应商承担。

3、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为:

1)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

2)二级维护: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

3)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四、其他要求

1、开设24小时报修服务电话,确保市直单位车辆能及时报修,抛锚车辆能及时得到救助,必须做到报修后2.5公里内30分钟拖车或技师抵达故障现场;10公里内60分钟拖车或技师抵达故障现场;

2、为确保市直单位及时用车,原则上应准备自有良好车辆供车辆维修时代用,并保持代用车况良好;

3、提供上门取车、维修完毕后上门交车服务。

4、为加强对公务用车维修定点企业的监督管理,本次招标要求各定点维修企业在投标时,必须承诺建立公务车维修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每季度报送一次维修报表。对于进入中标定点维修企业维修的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维修企业必须建立维修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一车一档。维修档案内容包括:车辆所属单位、驾驶员姓名、车牌号、维修内容、更换配件名称、原厂件或是副厂件、配件价格、维修工时、工时价格、维修总额等。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将对公务用车维修定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五、报价要求

本项目按费率报价,共分为二项报价,分别为⑴工时定额费率;⑵材料管理费率。

各投标供应商所报费率不得保留小数。如投标费率70.6%,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应调整为71%,否则投标报价无效。

1、工时定额费率。按合肥市物价局合价服[2009]215号文件规定的乙类标准和安徽省交通厅、安徽省物价局2002年《安徽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规定的标准为基准,进行优惠后的费率报价。如:(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按基准收费为100元,投标供应商拟收80元,则工时定额费率为80%(工时定额费率报价上限为90%(含),超过90%视为无效标,符合性审查将不通过。);

2、材料综合管理费率。材料管理费率是指维修企业向市场采购车辆维修所需配件、材料(含辅助材料)而发生的的运杂费、保管费、税收和合理利润等的加成率(材料综合管理费率上限为15%(含),超过15%视为无效标,符合性审查将不通过。)。

注: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工时定额费率;

材料费=材料进货价×(1+材料管理费率);

实际修理费=工时费+材料费;

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可以要求投标供应商在评标现场15分钟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六、验收及资金结算

1、车辆所属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维修后的车辆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要求进行验收。

2、属于市级财政预算单位,对所需修理的车辆维修完毕后,经送修的车主单位验收合格,报车属单位确认后,维修费用凭合肥市市属单位公务用车报修单、定点维修企业的结算单和合法由车属单位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不得使用现金支付维修费用。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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