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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版临床试验数据记录和质量控制
2025-09-24 00:12:32 责编:小OO
文档
培训版临床试验数据记录和质量控制 

    药物临床试验的数据记录和质量控制

    一.  数据记录的作用

    记录是安全性、有效性的评价和报告依据,也是遵循GCP的证据, 只有存在记录:

    ? 1.才能证明相关行为发生过;

    ? 2.才能在发生任何问题时追根溯源;

    ? 3.才能证明试验是严格按照GCP、有关法规、SOP及试验方案进行的。

    4.没有记录就没有发生

    二.  数据的要求

    试验方案-原始记录-CRF-数据库-统计报告-总结报告 1.一致性 2.准确性

    

    三.  GCP中关于数据记录的内容

    1.第二十七条 研究者应保证将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法地载入病历和病例报告表

    2.第四十九条 临床试验中各种实验室数据均应记录或将原始报告复印件粘贴在病例报告表上,在正常范围内的数据也应具体记录。对显著偏离或在临床可接受范围以外的数据须加以核实。检测项目必须注明所采用的计量单位常见的问题(检验科误差、标本溶血、月经干扰)

    第五十三条 数据管理的目的在于把试验数据迅速、完整、无误地纳入报告,所有涉及数据管理的各种步骤均需记录在案,以便对数据质量及试验实施进行检查。用适当的程序保证数据库的保密性,应具有计算机数据库的维护和支持程序。

    3.第六十六条 多中心试验的计划和组织实施要考虑以下各点:

    (八)数据资料应集中管理与分析,应建立数据传递、管理、核查与查询程序;

    四.  ICH-GCP关于数据记录的内容

    1.研究者应当保证给申办者的病历报告表和所有需要的报告中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易辩性和及时性

    2.GCP中来自源文件的数据应当与源文件一致,如由不一致应作出解释 3.研究者/研究机构应当按《实施临床试验的基本文件》所述和适用管理要求保存试验文件。研究者/研究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这些文件的以外或过早破坏

    4.GCP中数据的任何改变或变更,应当注明日期、姓名首字母和说明(如有必要),并应当使原来的记录依然可见(即应保留核查痕迹);这同样适用于 文字和电子的改变或更正。申办者应当向研究者和/或研究者指定的代表提供关于进行这种更正的指南。申办者应当有书面的程序以保证在CRF中由申办者指定的代表作出的改变或更正是有记录的、有必要的,并得到研究者的认可。研究者应当保留改变和更正的记录

    5.基本文件应当保留到最后批准在一个ICH地区上市后至少2年,和直到最后在一个ICH地区没有未决的或仍在考虑的上市应用,或试验用药品的临

    床研究正式停止后至少已过去2年。但是,如果适用的管理要求需要或申办者签署的协议需要,这些文件应当被保存更长时间。申办者有责任统制研究者/研究机构,到什么时候这些文件不必再保存

    6.根据监察员、稽查员、IRB/IEC或管理当局的要求,研究者/研究机构应当提供他们查阅所需的与试验有关的全部记录。 数据记录检查时的常见问题 1.违规与不规范 2.造假与不严谨 3.未做与不完整

    4.组织与个人行为造假 GCP核查存在主要数据问题

    1.无原始病历或原始病历中无记录(缺或不全)

    2.检验结果不能溯源(检验数据、心电图、X光片?) 3.无统计计划书和统计报告或数据管理无序 4.知情同意书缺失或签署存在问题 知情同意书检查时的常见问题

    1.知情同意书丢失或不完整,且无合理解释

    2.未签署知情同意书就进行研究,或先纳入、后签署

    3.应用错误或非母语的知情同意书版本或其内容不合乎要求 4.未按伦理委员会的要求修改知情同意书 5.受试者/研究者未签署日期

    6.受试者与研究者笔迹相同或多位受试者笔迹一致 7.未提供副本给受试者 原始病历检查时的常见问题 1.不能提供住院病历

    2.住院病历中无任何与药物临床试验有关的记录或记录不全       无用药处方及起止日期       无不良事件观察及记录 3.门诊受试者无门诊记录 CRF表的填写检查时的常见问题 1.依据原始文件

    2.及时、完整、准确

    3.清晰、易认、采用黑色圆珠笔

    4.注意:逻辑性 (不良事件&合并用药) 5.多选挑一(是&否) 6.不可空格

    CRF表的更正检查时的常见问题 1.更改有原始数据支持

    2.在错误上划横杠、旁加正确内容 3.研究者签署姓名和日期

    4.监查员确保CRF与原始资料相一致

    检查结果溯源与检验报告溯源常见问题

    1. 住院病历中未查见原始报告单 2. 检验室未查见书面或电子文档

    3. 检验室书面文档极不规范(废纸记录,无关记录纸背面潦草记录、记录不

    完整?)

    4. 检验报告复印件缺页眉(无姓名、时间、机印改为手写?) 5. 时序性不一致或多处涂改 6. 检验单连号

    7. 大量检验单不粘贴或无序粘贴-“混水摸鱼” 8. 心电图结果溯源

    1)未保存图谱,解释结果正常故未保留或图谱全给受试者。 2)部分图谱缺患者姓名、检查时间及结果分析。 3)图谱文字本为机打,但裁减后改为手写。

    9. 物理检查无原始报告单

    五.药物管理检查时的常见问题

    1. 无药物管理相关记录或记录不完整 2. 试验用药接收、发放、回收数量不符 3. 药物分发不当

    4. 回收药品数量异常

    5. 接收药物不核对或不登记厂家、批号、效期 6. 试验用药检验报告所检批号非临床用药批号 7. 药物储存不当

    8. 过期药物仍用于临床试验

    9. 试验结束后在试验中心仍查见试验用药

    六.不良事件记录检查时的常见问题 1. 原始病历中无AE记录

    2. AE未记录于CRF中(肝酶异常、异常心电图记为正常) 3. 原始病历和CRF记录不符

    4. 日记卡记录的AE未在CRF或/和原始病历中记录 5. 不按规定报告SAE

    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

    一. 新药临床试验质量的重要性

    没有了“1”,后面的“0”就不存在什么意义了 二. 新药临床试验必须实施质量控制

    1.临床试验特别是多中心临床试验是一个复杂过程,其质量控制是临床试验结果可靠的保证; 2.申办者、研究者甚至监督管理者只注重提供药品和研究经费以及资料总结两个方面,缺乏临床试验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监督,这是我国临床试验难以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 临床试验质量控制的定义

    系指用以保证新药临床试验质量符合要求、达到研究目标、遵循GCP规范

    的的技术规程

    四. 质量保证系统和质量控制

    GCP第27条规定:“申办者应建立对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系统,可组织对临床试验的稽查以保证质量” 质量保证:

    所有那些计划性和系统性行为的措施,以保证临床试验的开展符合GCP和有关法规。 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系统中,为达到临床试验某一质量要求所采取的具体操作操作技术合实施的行为。

    五.质量保证系统

    1.质控 2.稽查 3.SOP

    六.新药临床试验质量控制遵循原则        应遵循三个基本原则:

    1.伦理原则;

    2.科学原则(统计学、随即、盲法); 3.法律、法规

    七.GCP中关于质量控制的内容

    GC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1.第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

    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2.第二十  研究者应接受申办者派遣的监查员或稽查员的监查和稽

    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稽查和视察,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

    

    3.第三十九条 申办者应建立对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系统,可

    组织对临床试验的稽查以保证质量。

    4.第六十一条 申办者及研究者均应履行各自职责,并严格遵循临床试验

    方案,采用标准操作规程,以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

    

    5.第六十二条 临床试验中有关所有观察结果和发现都应加以核实,在数

    据处理的每一阶段必须进行质量控制,以保证数据完整、准确、真实、可靠。

    6.第六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办者可委托稽查人员对临床试验相

    关活动和文件进行系统性检查,以评价试验是否按照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以及相关法规要求进行,试验数据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稽查应由不直接涉及该临床试验的人员执行。

    7.第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研究者与申办者在实施试验中各

    自的任务与执行状况进行视察。参加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和实验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包括病历)均应接受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的视察。

    八.ICH-GCP关于质量控制的内容

    1.申办者负责按照书面SOP执行和维持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系统,保证试验的实施和数据的产生、记录和报告询询试验方案、GCP、及适用的管理要求。

    

    2.申办者有责任保护各有关方面的协议,保证申办者以检查和稽查为目的的直接访问。各有关试验单位、源数据/文件、报告,以及保证国内和国外管理当局的视察。

    

    3.在数据处理的每一阶段都应当有质量控制,以保证所有的数据是可靠的并已经得到正确处理。

    

    4.申办者和研究者/研究机构以及参加临床试验的其他方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协议可以是方案的一部分,也可以上单独的协议。

    九.新药临床试验质量控制体系

    人员组成

    标准操作规范的制定               质量体系的运作 (一)质量控制体系人员组成

    1.医疗机构管理和研究人员 2.监查员(Monitor) 3.稽查员(Audit) 4.视察(Inspection) 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研究人员       1.临床试验项目负责医生

    2.临床专业负责人/专业质控员       3.机构办公室的专职质控员

    临床试验项目负责医生 一级质控

    1.临床实验方案的讨论与培训

    2.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入选/筛选的把握 3.观察指标的记录和CRF表的填写检查 4.临床试验进度及协调研究各方 5.反馈、整顿和上下沟通

    临床专业负责人/专业质控员   二级质控

    1.了解临床试验的总体进展 2.抽查受试者的入选/筛选情况 3.抽查观察指标的记录等

    4.掌握严重不良事件发生的全部情况 5.反馈、整顿和上下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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