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单位)
66kV(工程名称)
66kV电力电缆附件
招标文件
(技术规范通用部分)
设计单位:
2010年XX月
目 录
1 总则 1
1.1 一般规定 1
1.2 投标人应提供的资格文件 1
1.3 工作范围和进度要求 1
1.4 对设计图纸、说明书和试验报告的要求 1
1.5 标准和规范 2
1.6 投标人应提交的技术数据和信息 3
1.7 备品备件 3
1.8 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 3
1.9 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3
2 结构及其他要求 3
2.1 电缆附件 3
2.2 附属设备 4
3 试验 5
3.1 例行试验 5
3.2 抽样试验 5
3.3 型式试验 5
3.4 安装后的电气试验 5
4 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检验和监造 6
4.1 技术服务 6
4.2 设计联络 6
4.3 工厂检验和监造 6
5 产品标志、包装、运输和保管 7
附录A 供 货 业 绩 8
附录B 工艺控制一览表 8
附录C 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8
附录D 主要试验设备清单 8
附录E 主要原材料产地清单 8
附录F 本工程人力资源配置表 8
1 总则
1.1 一般规定
1.1.1 投标人应具备招标公告所要求的资质,具体资质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1.1.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招标文件,包括商务和技术部分的所有规定。由投标人提供的电力电缆附件应与本技术规范书中规定的要求相一致。
1.1.3 本招标技术规范提出了对电力电缆附件技术上的规范和说明。
1.1.4 如果投标人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的条文提出差异,则意味着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有与本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地方,必须逐项在“技术差异表”中列出。
1.1.5 本招标技术规范所引用的标准如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1.1.6 本招标技术规范将作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本招标技术规范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在合同技术谈判时双方协商确定。
1.1.7 本招标技术规范中涉及的有关商务方面的内容,如与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有矛盾时,以商务部分为准。
1.1.8 本招标技术规范中的规定如与招标技术规范专用部分有矛盾时,以专用部分为准。
1.2 投标人应提供的资格文件
以下列明了对投标人的资质的基本要求,投标人应按下面所要求的内容和顺序提供详实投标资料,否则视为非响应性投标。基本资质不满足要求、投标资料不详实或严重漏项将导致废标。
1.2.1 拥有具备资质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ISO 9000系列的认证证书或等同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
1.2.2 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生产技术和生产能力的文件资料。
1.2.3 有能力履行合同设备维护保养、修理及其他服务义务的文件。
1.2.4 投标人应提供国网公司认可的不超过五年的与所招标型号相同/相近的电力电缆附件的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中电缆附件的标称截面不得小于本次招标电缆附件的标称截面,报告应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
1.2.5 投标人所提供的组部件如需向第三方外购时,投标人也应就其质量做出承诺,并提供分供方相应的例行检验报告和投标人的进厂验收证明。
1.2.6 对于推荐的任何替换产品应说明与本招标技术规范存在的差异并提供替换产品完整的技术条件和一切必须的证明其替换合理性的说明。
1.3 工作范围和进度要求
1.3.1 本招标技术规范适用技术规范专用部分所有采购的电力电缆附件。具体为:提供符合本招标技术规范要求的电力电缆附件、相应的试验、工厂检验、试运行中的技术服务。
1.3.2 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不超过两周的时间内尽快向买方提交一份详细的生产进度表。这份生产进度表应以图表形式说明设计、试验、材料采购、制造、工厂检验、抽样检验及装运,包括对每项工作及其过程足够详细的全部细节。
1.3.3 交货时间如有延误,卖方应及时将延误交货的原因、后果及采取的补救措施等向买方说明。
1.4 对设计图纸、说明书和试验报告的要求
1.4.1 技术资料和图纸的要求。
1.4.1.1 如有必要,工作开始之前,卖方应提供6份图纸、设计资料和文件经买方批准。对于买方为满足技术规范书的要求直接做出的修改,卖方应重新提供修改的文件。
1.4.1.2 应在试验开始前1个月提交6份详细试验安排表。
1.4.1.3 如果卖方在没有得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着手进行工作,卖方应对必要修改发生的费用承担全部的责任,文件的批准应不会降低产品的质量,并且不因此减轻卖方为提供合格产品而承担的责任。
1.4.1.4 所有经批准的文件都应有对修改内容加标注的专栏,经修改的文件应用红色箭头或其他清楚的形式指出修改的地方,应该在文件的适当地方写上买方的名称、标题、卖方的专责工程师的签名、准备日期和相应的文件编号。图纸和文件的尺寸一般应为210mm×297mm(A4纸型)。
1.4.2 产品说明书。
1.4.2.1 提供电缆附件的结构型式的简要概述及照片。
1.4.2.2 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各项:型号、结构尺寸(附结构图)、技术参数等。
1.4.2.3 提供详细的装箱清单。
1.4.3 试验报告
1.4.3.1 提供电缆附件的出厂试验报告。
1.4.3.2 提供与所招标型号相同的电力电缆系统的型式试验报告。
1.4.3.3 需要时提供特殊试验报告,如阻燃试验、防白蚁试验等。
1.5 标准和规范
1.5.1 除本招标技术规范的规定外,卖方所提供的设备均应按下列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制造、检验和安装。所用的标准必须是其最新版本。如果这些标准内容矛盾时,应按最高标准的条款执行或按双方商定的标准执行。如果卖方选用标书规定以外的标准时,需提交与这种替换标准相当的或优于标书规定标准的证明。
1.5.2 引用标准。
这些标准应是现行的有效版本,同时在与下述标准各方达成协议的基础上鼓励研究采用下述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 序号 | 标 准 号 | 标 准 名 称 |
| 1 | GB 311.1 |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 |
| 2 | GB/T 468 | 电工用铜线锭 |
| 3 | GB 772 | 高压绝缘子瓷件 技术条件 |
| 4 | GB/T 3953 | 电工圆铜线 |
| 5 | GB/T 5582 | 高压电力设备外绝缘污秽等级 |
| 6 | GB/T 3048.12 | 局部放电测量 |
| 7 | GB 8287 | 高压支柱瓷绝缘子 |
| 8 | GB 11032 | 交流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 |
| 9 | GB/T 11604 | 高压电器设备无线电干扰测试方法 |
| 10 | GB/T 14315 | 电力电缆导体用压接型铜、铝接线端子和连接管 |
| 11 | GB/T 19666 | 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 |
| 12 | IEC 60287 | 有关电缆载流量计算的标准 |
| 13 | IEC60840:2004 | 额定电压30kV(Um=36kV)到150kV(Um=170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其附件试验方法和要求 |
| 14 | IEC 62271-209 | 额定电压52kV及以上空气绝缘隔绝金属封闭开关 充油电缆及挤包绝缘电缆---充油及干型电缆终端的电缆连接装置 |
1.6.1 投标人应按招标技术规范专用部分列举的项目逐项提供技术数据,技术数据应为产品的性能保证数据,这些数据将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如与招标人所要求的技术数据有差异,还应写入招标技术规范专用部分的技术偏差表中。
1.6.2 每个投标人应提供招标技术规范专用部分第4章和附录中要求的全部技术资料。
1.6.3 投标人提供的电力电缆附件的特性参数和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1.7 备品备件
1.7.1 投标人应提供安装时必需的备品备件,价款应包括在投标总价中。
1.7.2 招标人提出运行维修时必需的备品备件,列在招标技术规范专用部分表7中。
1.7.3 投标人推荐的备品备件,列在招标技术规范专用部分表8中。
1.7.4 所有备品备件应为全新产品,与已经安装设备的相应部件能够互换,具有相同的技术规范和相同的规格、材质、制造工艺。
1.7.5 所有备品备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止损坏等措施,并应与主设备一并发运,同时标注“备品备件”,以区别于本体。
1.7.6 投标人应对产品实行终生保修,根据需要在15日内提供技术规范专用部分表8所列备品备件以外的部件和材料,以便维修更换。
1.8 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
1.8.1 投标人应提供安装时必需的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价款应包括在投标总价中。
1.8.2 招标人提出运行维修时必需的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列在技术规范专用部分表7中。
1.8.3 投标方应推荐可能使用的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列在技术规范专用部分表8中。
1.8.4 所有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应是全新的、先进的,且须附完整、详细的使用说明资料。
1.8.5 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应装于专用的包装箱内,注明“专用工具”、“仪器”、“仪表”,并标明“防潮、防尘、易碎、向上、勿倒置”等字样,同主设备一并发运。
1.9 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1.9.1 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根据项目单位的需要,可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和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在卖方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或由卖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
1.9.2 完成合同设备安装后,买方和卖方应检查和确认安装工作,并签署安装工作完成证明书,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1.9.3 合同设备试运行和验收,根据本招标技术规范的标准、规程、规范进行。
1.9.4 验收时间为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完成后并稳定运行72h。在此期间,所有的合同设备都应达到各项运行性能指标要求。买卖双方可签署合同设备的验收证明书。该证明书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1.9.5 如果在安装、调试、试运行及质保期内,设备发生异常,买卖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并按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2 结构及其他要求
2.1 电缆附件
2.1.1 电缆户外终端绝缘套可采用瓷套或复合套,人员密集区优先选用硅橡胶复合套,每批产品色泽应一致。
2.1.2 电缆户外终端由附件生产厂家配齐出线端子。
2.1.3 电缆终端内应采用与应力锥材料、交联聚乙烯材料特性相适应的绝缘油,GIS终端、油浸终端优先选用干式结构。
2.1.4 瓷套应符合GB 772的要求,厂家应提供瓷套包含抗拉、抗弯曲、抗压以及密封等性能指标的相关出厂试验报告,如属外购产品,应在投标文件中注明生产厂家。
2.1.5 硅橡胶复合套应提供包含抗拉、抗弯曲、抗压以及密封等性能指标的相关出厂试验报告,如属外购产品,应在投标文件中注明生产厂家。
2.1.6 户外终端必须具有使终端的底座与支架相绝缘的底座绝缘子,其安装方式宜设计成在需要更换该绝缘子时不需吊起或拆卸终端。
2.1.7 GIS终端尾管与电缆之间应密封,特别是填充绝缘剂的终端应保证尾管处密封在长期运行中不发生泄漏,厂家应采取措施避免绝缘剂漏入电缆金属护套内部。
2.1.8 GIS终端与GIS组合电器的连接尺寸应符合IEC 62271:209的规定。
2.1.9 油浸终端法兰盘至出线杆顶端尺寸应与变压器相关尺寸匹配。
2.1.10 内部填充绝缘剂的GIS终端、油浸终端内应在终端尾管部位安装检测油压和能够补油的接口。
2.1.11 GIS终端顶部应密封良好,应能长期耐受0.7MPa的SF6气体压力。
2.1.12 GIS终端连接金具表面应有合适的镀层。
2.1.13 厂家提供接管内径与电缆线芯外径的配合尺寸及压缩比要求,并提供接管压接的型式试验报告。
2.1.14 接头应有密封保护铜外壳,铜外壳应有绝缘外被层,外被层绝缘水平不应低于电缆外护套的绝缘水平。
2.1.15 接头密封性能应能满足长期浸泡在水中的要求。
2.1.16 绝缘接头在金属屏蔽断开处绝缘水平应符合IEC 60840的规定。
2.1.17 环氧套管应无杂质、气孔,内外表面应光滑无缺陷,表面不应留有注模缝,绝缘件与预埋金属件应结合良好,无裂纹、变形等异常现象,每批产品色泽应一致,厂家应提供环氧套管的相关出厂试验报告,如属外购产品,应在投标文件中注明生产厂家。
2.1.18 应力锥应无气泡、烧焦物及其他有害杂质,内外表面应光滑,无伤痕、裂痕、突起物,绝缘与半导电界面应结合良好,无裂纹和剥离现象,出厂前应对应力锥进行检测。
2.1.19 终端尾管应有外绝缘,绝缘耐压水平与电缆护套一致。
2.1.20 终端内填充绝缘剂时,厂家应采取措施尽量降低绝缘剂的含水量。如有可能,应提供绝缘剂的各种气体含量和水分含量的控制指标。
2.2 附属设备
如需采购电缆接地箱、交叉互联箱、同轴电缆等附属设备,技术条件按下列条文
2.2.1 电缆接地箱、交叉互联箱采用耐腐蚀性材料外壳,应满足机械强度要求。
2.2.2 电缆接地箱、交叉互联箱密封性能应能满足长期浸泡在水中的要求。
2.2.3 护层过电压器应采用无间隙氧化锌材料,通流容量应能满足系统的要求,绝缘外套与阀片采用密封粘接。
2.2.4 电缆接地箱、交叉互联箱内部连接用铜排表面应镀锡,铜排截面不低于对应接地线或交叉互联线的截面。
2.2.5 电缆接地箱、交叉互联箱外壳外应有连接方式示意金属铭牌,还应有警示标志牌。
2.2.6 接地电缆截面应能满足相应的通流能力,导体结构采用圆形紧压导体结构,绝缘采用XLPE或PVC,厚度参考GB/T 12706.2要求,外护层采用PE或PVC。对接地电缆的阻燃等要求见招标文件的专用部分。
2.2.7 交叉互联电缆采用同轴电缆结构,内外绝缘应采用XLPE或PVC,厚度参考GB/T 12706.2 要求,外护层采用PE或PVC。对交叉互联电缆的阻燃等要求见招标文件的专用部分。
买方应认真填写技术规范专用部分技术参数响应表中买方要求值,卖方应认真填写技术参数响应表中卖方的保证值。
3 试验
对于电缆附件的试验及检验要按照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书进行试验。试验应在制造厂或买方指定的检验部门完成。所有试验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3.1 例行试验
附件的例行试验在附件组件或附件成品上进行。
3.1.1 密封金具、瓷套和环氧套管的压力泄漏和真空漏增试验
试验装置应将密封金具、瓷套和环氧套管两端密封。
制造方可根据适用条件任选一种方法进行试验。
3.1.1.1 压力泄漏试验
附件试样组装后在室温下充以(0.20±0.01)MPa 表压气压保持 1 h。在密封表面涂肥皂水检验,应无气体溢出迹象。试验装置应有防爆安全措施。试验亦可加以相同水压保持1 h,在密封面上涂白垩粉,应无水渗出迹象。
3.1.1.2 真空漏增试验
在室温下将试件抽真空至残压约 67 Pa,然后关闭试样和真空泵阀门,经 0.5 h 压力漏增不超过 67 Pa。
3.1.2 预制附件的部件主绝缘电气试验
3.1.2.1 橡胶应力锥和整体预制橡胶绝缘件局部放电试验
应根据 GB/T 3048.12 进行试验,其灵敏度为 5 pC 或优于 5 pC。试验在应力锥和整体预制橡胶绝缘件上进行,试验电压应逐渐升至 87.5 kV(1.75 U0)并保持 10 s,然后慢慢地降至 75 kV(1.5 U0)。在 75 kV(1.5 U0)下被测试品应无可检测出的放电。
3.1.2.2 橡胶应力锥和整体预制橡胶绝缘件电压试验
在导体与金属屏蔽和(或)金属套之间施加交流电压 125 kV(2 U0),30 min,绝缘不发生击穿。
3.2 抽样试验
买方有权要求是否进行抽样试验。
3.3 型式试验
3.3.1 厂家提供按IEC60840进行电缆附件系统的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中应包括户外终端淋雨工频电压试验和无线电干扰试验。
3.3.1.1 户外终端淋雨工频电压试验
户外终端试样在淋雨状态下,施加工频电压 140 kV,1 min,终端应不闪络或击穿。淋雨条件采用 IEC 60840的规定。
3.3.1.2 无线电干扰试验
户外终端试样在 63 kV(1.1×1.15U0)工频电压下,其1 MHz 的无线电干扰电压应不超过450μV,试验方法按照 GB/T 11604 的规定。
3.3.2 厂家提供护层过电压器的电性能试验报告。
3.4 安装后的电气试验
安装后的电缆附件应与电缆一起进行下列试验。
3.4.1 外护套直流电压试验
电缆金属套或金属屏蔽对地间施加负极性直流电压 10 kV,1 min,外护套不击穿。
3.4.2 主绝缘交流电压试验
在导体和金属屏蔽间施加20Hz~300Hz交流电压 100 kV,1 h,绝缘不击穿。对没有试验条件的,作为替代,可施加 50 kV(U0),24 h,绝缘不击穿。
4 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检验和监造
4.1 技术服务
卖方应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
4.1.1 卖方在工程现场的服务人员称为卖方的现场代表。在产品进行现场安装前,卖方应提供现场代表名单、资质,供买方认可。
4.1.2 卖方的现场代表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以督导安装、负责调试、投运等其他各方面,并对施工质量负责。卖方应指定一名本工程的现场首席代表,其作为卖方的全权代表应具有整个工程的代表权和决定权,买方与首席代表的一切联系均应视为是与卖方的直接联系。在现场安装调试及验收期间,应有至少一名现场代表留在现场。
4.1.3 在买方认为现场代表的服务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时,可取消对其资质的认可,卖方应及时提出替代的现场代表供买方认可,卖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因下列原因而使现场服务的时间和人员数量增加,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产品质量原因;
(2)现场代表的健康原因;
(3)卖方自行要求增加人日数。
4.2 设计联络
4.2.1 为协调设计及其它方面的接口工作,根据需要买方与卖方召开设计联络会。卖方应制定详细的设计联络会日程。签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卖方应向买方建议设计联络会方案,在设计联络会上买方有权对合同设备提出改进意见,经协商,卖方应按此意见作出改进。
4.2.2 联络会主要内容
1) 复核最终结构尺寸,包括外形和其它附属设备;
2) 复核设备的主要性能和参数,并进行确认;
3)复核土建设施是否满足电缆弯曲半径要求,土建设施开孔是否满足电缆安装及运行尺寸要求;
4)复核户内GIS变电站电缆层净高是否满足电缆终端和GIS配合安装高度要求;
5) 检查总进度 、质量保证程序及质控措施;
6) 复核土建要求,运输尺寸和重量,以及工程设计的各种接口的资料要求;
7) 讨论交货程序;
8) 解决遗留问题;
9) 讨论监造、工厂试验及检验的协调问题;
10) 讨论运输、安装、调试及验收试验的协调问题;
11)电缆厂家和电缆附件厂家复核电缆和附件的相互配合问题。
4.2.3 其它需讨论的内容,如:地点、日期、人数等应在合同谈判时商定。
4.2.4 除上述规定的联络会议外,若遇重要事宜需双方进行研究和讨论,经各方同意可另召开联络会议解决。
4.2.5 每次会议均应签署会议纪要,该纪要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4.3 工厂检验和监造
4.3.1 卖方应在工厂生产开始前7天用信件或电传通知买方。买方将派出监造工程师或代表到生产厂家为货物生产进行监造和为检验做监证。
4.3.2 买方的代表自始至终应有权进入制造产品的工厂和现场,卖方应向买方代表提供充分的方便,以使其不受地检查卖方所必须进行的检验和在生产过程中进行质量监造。买方的检查和监造并不代替或减轻卖方对检验结果和生产质量而负担的责任。
4.3.3 在产品制造过程的开始和各阶段之前,卖方应随时向买方进行报告以便能安排检验。
4.3.4 除非买方用书面通知免予检验,则不应有从制造厂发出未经检查和检验的货物,在任何情况下都只能在地完成本规范书中所规定的全部检验之后,才能发运这些货物。
4.3.5 若买方不派代表参加上述试验,卖方应在接到买方关于不派员到卖方和(或)其分包商工厂的通知后,或买方未按时派遣人员参加的情况下,自行组织检验。
4.3.6 货物装运之前,应向买方提交6份检验报告的复制件。
4.3.7 验收
1)每盘电缆和每个电缆附件都应附有产品质量验收合格证和出厂试验报告。电缆合格证书应标示出生产该电缆的绝缘挤出机的开机顺序号和绝缘挤出顺序号,附件合格证书应在主绝缘件上标示顺序号。
2)买卖双方联合进行到样后的包装外观检查。
3)买卖双方联合进行产品结构尺寸检查验收。
4)如有可能,买卖双方联合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样试验。
5 产品标志、包装、运输和保管
5.1 应在电缆附件的保护管表面粘接一金属软标牌标明:
(1)制造厂名称;
(2)型号、规格、额定电压;
(3)制造年、月、单位。
5.2 电缆附件所有部件包装都有防潮湿、防碰撞保护层。
5.3 电缆附件外包装宜应为木箱,并分套包装,两侧注明产品、型号、规格、数量、质量、制造商,并有“轻放、防雨、不得倒置”等标识。
5.4 电缆附件箱内应附有装箱单。
5.5 电缆附件产品运输过程中不得将包装箱倒置及碰撞。
5.6 电缆附件应储存在清洁干燥和阴凉处。不得在户外和阳光下存放。
5.7 终端的瓷套与金属部件应分开包装或组装在一起后包装;或者采用其他能防止金属件碰坏瓷套的包装方法。
5.8 附件用的内绝缘材料宜分相密封包装,应注明贮存条件和有效期。
附录A 供 货 业 绩
五年以来的供货业绩表
| 序号 | 工程名称 | 设备名称 | 供货数量 | 供货时间 | 投运时间 | 用户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合计 |
附录B 工艺控制一览表
| 工艺环节 | 控制点 | 控制目标 | 控制措施 |
| 硫化工艺 | |||
| 注橡工艺 | |||
| 不限于上述项目 |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 台数 | 安装投运时间 |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 台数 | 安装投运时间 | 备注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型号 | 特性/指标 | 厂 家 | 备注 |
| 序号 | 姓名 | 职称/职务 | 本工程岗位职责 | 本工程岗位工作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