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工业园区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配合县和县相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防范一切事故的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情况,成立工业园区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并制定本管理制度。
安委会组成人员
主任:XXX
副主任:XXX、XXX
成 员:XXX、XXX XX XXX XXX
第三章 监督管理
园区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配足考核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主任和特种设备人员。
二、园区企业或者个人对园区内存在事故隐患或者违规行为,均有权向XX工业园区管委会报告。
三、园区企业对县、园区管委会和县相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四、园区企业禁止生产防冒、伪劣或与知识产权有相冲和法律规定条文禁止的产品,禁止生产、储存、加工、分解任何危险化学和易燃易爆物品。
五、园区企业在发生或发现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XX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县相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六、严格消防执法,各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强化消防安全意识。对未经消防验收、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要一律停业整顿;对违规设置影响消防通道、安全出口障碍物的,要一律强制拆除;对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施的,交由安监部门一律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并严肃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工作职责
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加强对园区开发建设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园区开发建设的发展规划,与园区开发建设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促进安全生产与开发建设相协调。
(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和协调园区安全生产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指导、督促相关措施的落实。各企业的安全主任、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每月必须参加园区生产安全例会。
(三)配合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报告县和县相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四)完善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措施,配合县相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局职责
(一)配合县相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入园投产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并督促企业及时进行整改。
(二)组织园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宣传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盟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告知入园投产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参加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
(三)加强对园区内入园投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并配合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配合县相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监督入园投产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保护用品工作。
(五)督促入园投产企业树立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施工管理人员。
(六)配合县有关部门加强对入园投产企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对安全生产薄弱环节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发生重大、特大事故。
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职责
(一)及时了解掌握园区开发建设和临时占地中安全生产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并落实相关对策措施,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园区管委会。
(二)配合县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园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配合县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在建单位和临时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重大危险源、防护措施、隐患排查等安全监管工作。
(三)配合县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建设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园区内未投产企业安全建设状况的监督,配合县直有关部门开展在建未投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四)配合县有关部门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制度
一、日常监督检查应坚持严格依法、热情服务的原则,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热诚为企业服务,帮助和促进企业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二、监督检查以定期检查与突击抽查相结合,主要配合县相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日常监督检查周期由各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四、配合县相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应由其他部门进行处理的,需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五、配合县相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令立即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同时书面报县和县管委会。
六、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保守被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不得影响被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六章 重大事故、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建立健全高速有效的信息反应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园区安全生产动态情况,采取相应对策,处置已发生的和可能发生的各类险情,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包括:
1、导致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2、已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险情。
3、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其他突发性事件。
4、可能导致重大事故或重大险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
5、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遇到的需要县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的重要事项。
6、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重要事项。
三、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报告处置程序
1、园区管委会接到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报告后,应迅速作出相应处置,并立即报县和县安委会,并积极配合进行现场处置。
2、管委会在掌握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后,应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辖区内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园区管委会应当迅速配合县相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企业发生一次重伤1人以上事故的,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企事业单位发生死亡或重伤2人以上事故的,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
4、园区管委会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认真填写《园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四、报送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必须情况准确、要素齐备,既要报发生的情况,也要报发生情况后采取的措施;特别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再尽快补报书面材料。
五、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后,园区管委会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及时续报相关处置情况。
六、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凡因瞒报、漏报、迟报而延误时机,严重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甚至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将视情节轻重追究主要人员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教育管理制度
一、园区管委会应结合每个时期的特点,认真告知企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各企业要有方案、有计划、有总结。
二、园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应督促园区各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县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园区内发生重伤以上安全事故或恶性未遂生产安全事故时,园区管委会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现场教育,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