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纯化水质量标准 | 编 号 | ||||
| 替 代 | ||||||
| 页 数 | 3—1 | |||||
| 制定人 | 审核人 | 批准人 | ||||
| 制定日期 | 审核日期 | 批准日期 | ||||
| 颁发部门 | 技术质量部 | 实施日期 | ||||
| 发至部门 | QA、QC | |||||
【品名】纯化水
【依据】中国药典2010版,美国药典33版
【来源】 自制
2、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
| 项目名称 | 标 准 指 标 | 内控标准 |
| [性状] [检查] 酸碱度 盐 亚盐 氨 电导率 pH值 总有机碳 易氧化物 不挥发物 重金属 微生物限度 | 无色的澄清液体;无臭,无味。 符合规定 ≤0.000006% ≤0.000002% ≤0.00003% 符合规定 5.0~7.0 ≤0.50mg/L 符合规定 ≤1mg/100ml ≤0.00001% 细菌、霉菌和酵母菌总数≤100个/1ml 大肠埃希菌不得检出 | 无色的澄清液体;无臭,无味。 符合规定 ≤0.000006% ≤0.000002% ≤0.00003% 符合规定 5.0~7.0 ≤0.50mg/L 符合规定 ≤1mg/100ml ≤0.00001% 细菌、霉菌和酵母菌总数≤80个/1ml 大肠埃希菌不得检出 |
| 名称 | 纯化水质量标准 | 编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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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性状
目测供试品为无色的澄清液体;无臭,无味。
3.2 检查
3.2.1 酸碱度:取供试品10ml,加甲基红指示液2滴,不得显红色;另取供试品10ml,加溴麝香草酚蓝指示液5滴,不得显蓝色。
3.2.2 盐:取供试品5ml置试管中,于冰浴中冷却,加10%氯化钾溶液0.4ml与0.1%二苯胺硫酸溶液0.1ml,摇匀,缓缓滴加硫酸5ml,摇匀,将试管于50℃水浴中放置15分钟,溶液产生的蓝色与标准盐溶液0.3ml,加无盐水4.7ml,用同一方法处理后的颜色比较,不得更深(0.000006%)。
3.2.3 亚盐:取供试品10ml,置纳氏管中,加对氨基苯磺酰胺的稀盐酸溶液(1→100)1ml及盐酸萘乙二胺溶液(0.1→100)1ml,产生的粉红色与标准亚盐溶液0.2ml,加无亚盐水9.8ml,用同一方法处理后的颜色比较,不得更深(0.000002%)。
3.2.4 氨:取供试品50ml,加碱性碘化汞钾试液2ml,放置15分钟;如显色,与氯化铵溶液1.5ml,加无氨水48ml与碱性碘化汞钾试液2ml制成的对照液比较,不得更深(0.00003%)。
3.2.5 电导率:取供试品,使用电导率仪分三个阶段对电导率进行测定:第一阶段为非温度补偿测量,用干净三角瓶对供试品进行测量,并记录测量时温度,测得的电导率不高于对应温度下要求的电导率,水质量符合电导率的要求,若第一阶段电导率测量结果不符合要求,进行第二阶段的测量;将足够量的水盛入容器,搅拌。首先快速摇晃样品溶液,同时定时观测电导率。当电导率值的变化幅度每分钟小于0.1 µS/cm时,记录电导率。电导率不高于2.1 µS/cm,水质量符合电导率的要求。若电导率高于2.1 µS/cm,进行第三阶段的测量;第二阶段电导率测量后约5分钟内该步操作,保持供试品温度为25 ± 1℃,加入饱和氯化钾溶液,用pH计进行测定,记录pH值,若第二阶段测得的电导率不高于对应pH值要求的电导率,水质量符合电导率的要求。若测得电导率高于该值,或pH值在5.0 至 7.0范围之外,则水质量不符合电导率的要求。
| 名称 | 纯化水质量标准 | 编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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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定,pH值为5.0~7.0。
3.2.7 总有机碳:取供试品用TOC分析仪进行测定,记录仪器的响应值Ru,测定结果Ru不大于0.50mg/L。
3.2.8 易氧化物:取供试品100ml,加稀硫酸10ml,煮沸后,加高锰酸钾滴定液(0.02mol/L)0.1ml,再煮沸10分钟,粉红色不得完全消失。
3.2.9 不挥发物:取供试品100ml,置105℃恒重的蒸发皿中,在水浴上蒸干,并在105℃干燥至恒重,遗留残渣≤1mg。
3.2.10 重金属:取供试品100ml,加水19ml,蒸发至20ml,放冷,加醋酸盐缓冲液(pH3.5)2ml与水适量使成25ml,加硫代乙酰胺试液2ml,摇匀,放置2分钟,与标准铅溶液1.0ml加水19ml用同一方法处理后的颜色比较,不得更深(0.00001%)。
3.2.11 微生物限度:取供试品,按照纯化水微生物检验操作规程进行检测。细菌、霉菌和酵母菌总数每1ml不得过100个。大肠埃希菌不得检出。
4、相关文件及编号
《取样管理规程》 QZ01-SMP09-005 《纯化水检验操作规程》 QZ02-SOP10-040
《取样操作规程》 QZ01-SOP09-001 《纯化水微生物检验操作规程》 QZ02-SOP10-042
注:相关文件均为现行版本的文件。
5、修订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