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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信贷业务流程详解
2025-09-24 00:07:20 责编:小OO
文档
工商银行信贷业务流程和有关规定介绍

第一部分  贷款流程

1、企业申请。

2、企业提供相关资料。

3、客户经理实地调查。

4、进行评级、授信。

5、客户经理形成贷款调查报告。

6、落实贷款前提条件。

7、发放贷款。注:项目贷款另需进行项目贷款评估。

第二部分  信贷业务的有关规定 

一、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3、信用等级符合我行贷款规定A以上。

4、符合国家产业和我行行业,主业突出,管理制度完善,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0%)。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及盈利能力较强,在行业或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能力。

5、借款人信誉良好,在银行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

6、项目贷款须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批准文件等。

7、贷款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二、客户评级、授信须提供的资料

1、年审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贷款卡、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复印件。

2、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

3、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月度财务报表。

4、年度财务报表要经过专业审计机构审计,且审计结论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至少要包括三个部分: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编制说明及报表附注;专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论。

5、企业章程、环保合格证书及资质证明等其他材料。

6、根据省行业务需要及授信审批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  办理贷款须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基本情况介绍,主要内容包括:

①成立时间、行政隶属关系、地理位置及历史沿革、组织形式、产权构成情况及关联人情况。

②主要业务范围,所从事的业务是否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自成立以来业务发展情况,机构规模的变化情况。

③近三年经营情况,应收、应付款及预收帐款等科目情况。事业单位应包括近三年收支平衡情况、事业性收入和支出金额在全部收支总额中的占比情况,其中事业经费拨款收入在全部事业性收入中的占比、经营性收入支出额在全部收支总额中的占比情况。

④在各家银行业务开展情况及信誉状况。

⑤发展前景预测,并说明预测依据。⑥其他应特别说明的重要事项。

2、借款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认定书、法人代码证书(事业法人要有对借款人的有关授权、承诺文件等),税务登记证(国、地税),贷款卡,公司章程,借款人资质证明文件。

3、借款人最近三年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附注及财务报告编制说明书,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4、借款人现有负债清单及信用状况资料。

5、市场供求、行业状况分析资料。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印鉴。7、其他所须提供的资料。

项目贷款除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

1、有权部门对项目立项的批复、《项目建议书》及批复、《项目可行性研报告》及批复、环保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对项目的《环评报告》批复文件、权威部门论证结论。

2、企业自筹资金来源、资质证明等文件。

3、资金使用计划、贷款偿还方式及计划,借款人贷款偿还期内现金流量预测资料。

四、  项目评估须提供的资料

基础设施项目、一般工业项目及科教文卫项目贷款评估基础资料清单:

1、借款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事业法人要有对借款人的有关授权、承诺文件,收费文件),贷款卡,借款申请书,借款人资质证明文件,新建借款人要提供成立的批复文件。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供公司章程。

2、借款人(出资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借款人是企业法人需提供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报告编制说明书;借款人是事业法人需提供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报告编制说明书。

3、借款人现有负债清单及信用状况。

4、有权部门对项目立项的批复,项目可研报告,环保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文件,权威部门论证结论。

5、市场供求、产品价格、行业状况分析资料。

6、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7、项目建设进度表,资金使用计划。

8、贷款偿还方式及计划,借款人在项目建设期及贷款偿还期内现金流量预测材料。

9、贷款担保意向或承诺,担保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贷款卡、信用等级、财务报表、或有负债状况,抵押(质押)物的情况说明。

10、其他所必须的评估资料。

住房开发贷款资料清单:

1、借款人基本情况介绍,主要内容包括:

①成立时间、行政隶属关系、地理位置及历史沿革、组织形式、产权构成情况及关联人情况。

②主要业务范围,自成立以来业务发展情况,机构规模的变化情况。

③近三年经营情况,应收、应付款及预收帐款等科目情况。

④在各家银行业务开展情况及信誉状况。

⑤发展前景预测,并说明预测依据。

⑥其他应特别说明的重要事项

2、借款人近三年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报告编制说明书。

3、借款人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代码证、贷款卡、开户许可证、法人资格证书、资质证明、验资报告等。

4、借款人公司章程及批复文件,与改制、合并、重组、诉讼等重大事项有关的文件。

5、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或概算变更批复文件。

6、有关项目融资的批复文件。

7、《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销售许可证》。

8、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9、环评报告批复文件。

10、与项目建设和租售有关的协议、合同及其他批准文件。

11、项目位置示意图、项目用地红线图、建筑设计施工平面图等。

12、借款人借款申请意向书。

    13、担保意向书及有关文件。

14、项目实施计划条形图。

15、其他所须提供的资料。

第三部分  贷款担保的有关规定

一、保证担保的一般规定:

1、保证人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我行贷款的保证人。

2、保证人条件:

①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②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的独自财产。

③信用等级原状则上在A级(含)以上。④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⑤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⑥无重大经济纠纷。

3、我行不接受下列单位、组织或情形的担保

①国家机关。②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④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⑤我行分支机构、所属公司等。

4、担保人提供须提供的资料:

①担保人基本情况介绍  ②贷款担保承诺函。③担保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认定书、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地税)、贷款卡、公司章程。④担保人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印鉴。⑥最近三年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报告编制说明书,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等。

5、保证额度测算=N(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或有负债(对他人的担保)

二、抵押担保的一般规定

1、抵押物的范围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但以享受国家优惠购买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有经营期限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其所有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经营期限;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2)抵押人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但仅限于抵押人以其作抵押向贷款行申请该在建工程继续建设资金贷款);

(3)抵押人购买的预售房屋(但仅限于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以其作抵押向贷款行申请其余购房款贷款,且从贷款之日起至办妥现房产权抵押给贷款银行时止,原则上应当由该预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商为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6)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7)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8)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贷款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抵押:

(1)土地所有权及其他依法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自然资源或财产;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国家机关的财产;

(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5)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设定抵押担保发放商品房开发贷款(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除外)。

(6)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7)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8)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财产;

(9)租用或者代管、代销的财产;

(10)已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和未定租赁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11)已经折旧完或者在贷款期内将折旧完的固定资产,淘汰、老化、破损和非通用性机器、设备;   

(12)我行分支机构、所属公司的财产;

(13)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额度:

抵押物所担保的贷款债权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价值。贷款行不得接受已经设置抵押的抵押物重复抵押。

抵押率=贷款本息总额÷抵押物评估价值额×100%

根据抵押物的不同种类确定合理的抵押率,并据此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原则上:

(1)房产(含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率不得超过70%;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含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50%;

(3)以在建工程作抵押,抵押率不得超过70%;

(4)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的抵押率不得超过50%。

4、抵押的规定:

(1)依法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我行贷款的抵押人。

(2)以共同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

以按份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抵押人对该财产占有份额的证明及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人以其所占份额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

(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其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还应有乡(镇)、村出具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载明同意以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同意在实现抵押权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内容的书面文件。

(5)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依企业章程作出同意抵押书面决议。 

(6)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公司未设董事会的,应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7)以承包经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8)以非法人联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联营各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9)以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设备或货物为抵押物的,还应有该设备或货物的原始产地证、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商品检验证明、主管海关审批单据及核准抵押的书面证明。

(10)以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证明租赁在先的事实以及抵押人已将设定本次抵押告知承租人的书面文件。

(11)以房地产抵押的,还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共有的房屋还应有房屋共有权证。

第四部分  国内贸易融资介绍

一、国内贸易融资的提出:

围绕国内贸易中核心企业的交易链,基于交易过程的应收账款或存货所对应的未来现金流,对核心企业及其上下游交易对手给予融资支持,建立起适应贸易融资业务特点的新型信贷管理模式,支持国内贸易融资业务发展。包括:国内保理业务、国内融资、国内信用证等等。

二、核心企业条件:

1.近两年我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A-(含)以上;

2.属我行行业信贷支持类或适度支持类客户;

3.在供应链中处于核心地位,具有较强的上下游辐射能力;

4.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5.财务管理规范,现金流量充足,支付能力可靠;

6.供销渠道稳定,与交易对手合作关系和履约记录良好;

7.经我行统一授信,且有可用授信额度;

8.在各银行无不良信用记录。

房地产公司、投资公司不纳入核心企业范围。

三、供应商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成立时间在2年(含)以上,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相应的供货(服务)能力;

(2)在各家银行无不良信用记录;

(3)供应商不得与核心企业属同一集团,与核心企业合作关系稳定,履约交货记录良好,销售回款正常,期间未发生贸易纠纷; 

(4)产品(服务)质量可靠,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核心企业的要求,在同类商品中具有较强竞争力;

(5)交易商品的市场价格稳定,或双方已通过协议等形式确定交易价格; 

(6)供应商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指定该账户作为核心企业对其付款的唯一收款账户,确保其销售收入用于归还我行贸易融资款项;

(7)应收账款真实、合法、有效,权属清晰,账龄结构合理,以往应收账款均能正常收回;

(8)能够提供应收账款的完整记录和相关交易凭证,积极配合我行根据业务需要进行的调查。

四、贸易融资业务:

(一)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供应商,可免担保办理打包贷款和融资业务:

1.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2.交易背景真实,持有与核心企业签定的购销合同和开具给核心企业的商业(打包贷款无需提供商业);

3.应收账款真实、合法、有效,权属清晰,回收期一般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9个月。

(二)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核心企业经销商,可免保证金、免担保为其开立以核心企业为受益人的即期信用证:

1.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2.与核心企业合作关系稳定,履约记录良好,期间未发生贸易纠纷;

3.所经销的商品市场价值稳定,变现能力强;

4.具备丰富的国内贸易从业经验,销售渠道稳定,近两年销售回款情况良好;

5.财务管理规范,资金周转正常;

6.在各家银行无不良信用记录;

7.贸易融资业务具有真实、可靠、合法的贸易背景,融资用途和还款来源明确,且我行能够对交易过程中的物流和资金流实施有效监控。

五、产品介绍:

(一)国内保理业务:

1、国内保理业务:

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销货方(债权人)将其因向境内购货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2、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销货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2)销货方与购货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应收账款不得转让的条款;

(3)应收账款还款期限一般应在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但对购货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且为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收账款,还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

办理保理业务应根据中间业务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收取相应的手续费,并在签订保理合同时一次性收取。

3、办理保理业务的具体准入条件如下:A-以上。

4、保理融资利率应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逾期融资罚息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的规定执行。

融资利息既可以在放款日一次性收取,也可以按月或按季分次收取。如保理融资提前收回,应将多收的利息及时退还销货方。

(二)国内融资业务:

1、国内融资:

是指境内销货方(借款人)在不让渡应收账款债权情况下,以其在国内商品交易中所产生的为凭证,并以所对应的应收账款为第一还款来源,由我行为其提供的短期贷款。

2、及其所对应的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真实、合法、有效,票面要素与商品交易内容一致,符合购销合同要求;

2、所列商品为销货方的主营产品;

3、应收账款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9个月;

4、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销货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其他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其他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3、销货方应具备以下条件:BBB级(含)以上

4、融资利率应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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