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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范本)
2025-09-24 00:16:13 责编:小OO
文档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进货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据票。统一使用“一票通” (原“三单合一”)票据,将其“客户联”按时间顺序装订建立《进货台帐》。

上述记录、票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批发经营户应当建立和使用电子台账,对进货检查验收和进销货台账实行网络化管理。 

第四条  经营预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

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

食品包装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否则,不得销售。

第五条 应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 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否则,不得销售。

第九条 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负责人:

经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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