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大校产字〔2006〕24号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大学产业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校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校办产业管理,积极发展我校校办产业。根据《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试点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58号)、《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有关文件及全国高校科技产业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中国农业大学产业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农业大学产业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产业 方案 通知
中国农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06年9月25日印发
附件:
中国农业大学产业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试点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58号)、《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有关文件及全国高校科技产业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校校办产业实际情况,制定我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正确处理好发展与规范的辩证关系。坚持产学研结合的原则,重点发展科技产业。以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并实现产业化为目的,孵化具有本校学科特色和优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和科技企业,创办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企业,促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协调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指导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下设清产核资办公室和改革改制办公室。
1.领导小组
组 长:陈章良
副组长:傅泽田 郭 大
成 员:钱学军 孟超英 张树彦 赵同臣 师桂芳
刘 罡 高恩复
2.清产核资办公室
主 任:赵同臣
成 员:初春霖 吴煜欢 陈敬香 李天舒 侯秀兰
邱晓松 程清章
3.改革改制办公室
主 任:高恩复
成 员:张永生 张海涛 王玉斌 邹东云 王海滨
吴煜欢 王 正
三、 组建资产经营管理公司
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保留"校办产业办公室"并将其作为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将"北京中农大地
科技发展公司"确定为我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或更名为:北京中农大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由其行使学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职能。
(一)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及组成
1. 职责
全面负责学校国有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并对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行使股东会的权利,具体为:
(1)向学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派出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
(2)与学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签订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
(3)决策学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重大投资、利润分配方案;
(4)审定学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经营性国有资产变动的重大事项;
(5)监督学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经营活动、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情况;
(6)享有公司法赋予股东会的其他权利。
2. 组成:由校领导、教代会代表、校办产业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 任:陈章良
副主任:傅泽田 郭 大
成 员:高恩复 张树彦 赵同臣 刘 罡 计 成
(二)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管理构成
1.管理构成
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依《公司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并对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董事会和经营班子负责制定规范的议事制度、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董事会董事和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权利和义务、行为规范和纪律等,严格按照《公司法》有关条款执行,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职位,公司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拥有《公司法》赋予的各项职权。
2.董事会人员组成
董 事 长: 傅泽田
董事会成员: 翟志席 张树彦 高恩复
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总经理1人
3.监事会人员组成
监 事 长: 郭 大
监事会成员: 赵同臣 刘 罡
四、规范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
1.在学校产业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对学校全资企业占有和使用的资产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及产权界定。通过剥离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将学校全资企业占有的所有非经营性资产全部归还学校,并对企业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进行资产评估。明确学校资产的使用方式,指导账务的调整,体现企业真实资产。
2.对不符合学校产业发展方向、没有发展前途的企业,由改革改制办公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关、停、并、转、撤等措施;对继续开办的校属企业,由学校出台相应的指导改革改制工作,按现代企业制度操作。
3.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受让学校持有的各参股或控股公司的
股权,并通过资产划转接受清产核资后的各全资企业的资产,代替学校成为各企业的主办者或股东。
4.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对各全资企业提出股份制改革方案,报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及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5.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设立后,学校不再直接从事对外经营性投资活动,所有对外经营性活动均由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代表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实施(含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活动)。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代表学校行使对下属控、参股企业的股东权利,并且拥有公司全部国有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权及其经审核批准后的处置权、收益权。公司以其管理的国有资产(股权)进行投资、资产重组、募资、收购兼并、出让股权等资产和资本运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各项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重大事项需报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五、规范企业冠用校名行为
依法严格管理校属控股、参股企业的校名使用,根据《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试点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58号)第十六条:除学校资产管理公司外,今后其他校办企业原则上不得冠用校名,确有需要者,需经学校审核批准。我校按如下方式分步实施:
1.对企业使用校名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所有企业一律不准冠用"中国农业大学"全称,部分重点企业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农大"简称作为过渡期。
2.冠用北京"中农大"的企业,应在中农大名称后跟随企业字号,并尽量缩短过渡期,尽快取消"中农大"冠名。
3.今后新组建企业,不再冠用"中农大"校名,如确有特别需要者,需经学校批准,再报工商部门审核。
六、企业人员聘任与管理
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处理产业改革中的人事问题,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企业中原有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等由企业自行确定发放,学校负责其档案工资的管理。
坚持人才的双向流动原则。学校委派到企业工作的原属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在企业改制时本人要求回教学、科研、管理岗位工作的,或因企业改制而被分流的,学校应给予在校内其他岗位竞争上岗的机会;符合学校退休条件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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