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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场森林防火工作制度
2025-09-24 06:28:04 责编:小OO
文档
场长森林防火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研究决定国有林区森林防火重大问题。

二、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林场森林防火措施,组织全场干部职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主持召开森林防火会议,部署森林防火工作。

三、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排除火灾隐患。

四、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森林扑火预案,组织指挥或授权指挥扑救辖区内的森林火灾。

分管场长森林防火工作职责

    一、协助场长抓好森林防火工作,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森林防火会议,协调、研究、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重大问题。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林场森林防火工作的各种措施。

三、组织、指导、检查、督促各管护站开展好森林防火工作。主持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四、安排、组织好林场的森林防火值班、林区巡护,加强对值班和巡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组织扑火队伍建设,并进行培训和扑火演练。

六、负责组织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七、协助县森林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林政科人员森林防火工作职责

    一、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协助场领导抓好森林防火工作。

二、坚持调查研究,制定林场森林防火规划、计划、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

三、随时掌握林区动态,及时研究森林防火工作措施、对策,积极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

四、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森林防火工作,作好文字记载和上传下达工作,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工作档案。

五、积极开展本辖区森林防火检查、督促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副场长和场长报告,并及时予以解决。

六、抓好防火设施和队伍建设,认真做好森林防火设备、设施的管理工作,做好登记使用情况记载。

七、坚持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不脱岗、漏岗,并做好森林防火值班情况记录。

八、积极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后勤保障工作。

九、积极协助县森林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管护站站长森林防火工作职责

    一、管护站实行森林防火站长负责制。

二、贯彻落实县防火办、林场的森林防火指示,负责安排本站森林防火的值班、守卡、巡护工作。

三、加强与当地、村、社的联系,做好森林防火联防。

四、建立本站森林防火扑火队(林场分队),负责组织、调动、指挥扑火队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五、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督查工作,要求熟悉本站辖区山林的山形地貌和林区交通道路情况。

六、经常宣传,落实森林防火的各项工作,加强防火检查,强化火源管理,严禁违章用火。

七、发现火情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组织扑救,当好扑火向导,认真追查山火肇事者,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管护人员森林防火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大力宣传《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对本职责区做到逐户逐人宣传,不留死角。

二、熟悉本责任区的山形地貌和林区道路,单位和居民住所、坟地分布,做到不缺不漏,并做好登记。

三、上班要严守岗位,巡护到位,佩戴森林防火袖章,下班要做好交接,全面认真履行职责。

四、严禁火源入山,凡进入林区的人员,要一律进行检查,坚决收缴火种,对不听劝阻,违章用火的,要立即制止,并报告林场和当地。

五、一旦发生山火,要立即报告林场和当地,同时就近组织干部群众进行扑救,最大限度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并及时追查山火肇事者。

森林火灾处置制度

    

一、接到火情报告,要立即查清问明起火时间、起火地点、村、组、小地名、通往火场路径。并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时报告县森林防火办公室,并作好记录。

二、立即调动组织扑火人员,迅速赶往火场扑火,值班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火场指挥扑火。掌握火场火势动态,集中优势兵力,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的目标。

三、立即通知发现火情的人员或安排专人,查明起火原因,积极配合或门,追查林火肇事者。

四、根据火情发展状况,超过辖区控制能力时,应立即启动森林防火预案或报告上级请求支援,不得延误扑火战机,同时安排好进入火场的扑火向导员。

五、火灾扑灭后,要立即组织人员彻底清理余火,留足火场看守人员,留守火场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撤离。同时组织人员调查火灾各种损失、嫌疑人查处情况,整理好火场原始记录,建档立案。

火源管理制度

一、在森林防火期或高温伏旱时期,本辖区内严禁野外用火。

二、在防火期严禁在本辖区烧钱化纸放鞭炮、烧灰积肥、林区野炊、吸烟、以火驱兽、燃放孔明灯,按《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者个人处罚200元-3000元,单位处罚10000元-5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林区山火易发地段和人员集中的地方的巡护。对入山人员要逐一检查,发现火种,坚决没收。

四、进入林区采伐作业、造林生产、矿山开采以及其它工程作业,必须遵守森林防火用火规定,凡作业人员违章用火或引发山火,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组织者或法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进入林区旅游或休闲的人员,违章用火或引发山火,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组织者或旅游接待单位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林区内的道路和寺庙要责成林地林木权益受益人以及寺庙的管理人,安排专人清除道路或寺庙周围的易燃物,加强安全巡护,严防引发山火。凡因到寺庙活动的人员,引发山火,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寺庙管理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在指定地点值班,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天气期间,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

二、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到位,做好值班记录和交工作,密切注视野外用火的动向,严加防范。

三、值班人员必须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认真履行职责。

四、值班人员负责当日森林防火工作,接到火情报告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及时组织人员扑救。

五、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随意离开,因失职贻误扑火战机,追究失职人员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

全场干部职工违反森林防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森林防火组织机构不健全,森林防火责任不落实,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措施不到位的。

(二)上级森林防火文件和会议精神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的。

(三)工作失职、处置不当或保障不力,导致森林火灾发生、蔓延或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和重大损失的。

(四)不认真执行森林防火规定和上级有关指示、规定、通知,造成损失的。

(五)护林防火队伍组织不健全,扑火队伍没按要求组建或人员不到位的。

(六)发生森林火灾不报或虚报的。

(七)发生森林火灾,管护人员30分钟内、站长1小时内未到现场的。

璧山县森林火灾报告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事处、镇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森林防火指挥部核实火情后立即向县委、县府报告。

二、各事处、镇和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宣传部新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火灾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由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和上报森林火灾。

三、各事处、镇或森林经营单位接到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火场核实情况,到达火场后第一时间将掌握的情况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每半小时报告一次最新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六个方面:

(一)火灾发生的详细时间、地点和具体行车路线;

(二)起火原因;

(三)火场植被情况、面积、火线长度、蔓延趋势;

(四)在火场一线指挥的事处、镇领导名单与联系方式;

(五)扑火人员力量;

(六)火场气象因子:温度、风力、风向。

四、对下列森林火灾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一)4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灾;

(三)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四)造成一人(含)以上死亡或三人(含)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五)重点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区的森林火灾;

(六)区县行政区交界地的森林火灾;

(七)需要上级和友邻单位支援的森林火灾。

五、对于过火面积超过3公顷,或4小时未扑灭的森林火灾,所在地区事处、镇要迅速写出火灾扑救情况的综合报告(附火场图),及时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六、林火扑灭后,镇街要将过火面积、起火原因、火灾损失、火案查处结果等情况在3日内书面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受害面积1公顷或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的林火实行一灾一报,每起都要以正式文件上报。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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