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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修订后)
2025-09-24 06:28:07 责编:小OO
文档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0.05-0.1

    二级低视力    ≥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    >90(好耳)    <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三级    61-70(好耳)    31-60

四级    51-60(好耳)    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    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    <10%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    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    31-50%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    51-70%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    分级    IQ(智商)范围 *    适应行为水平

重度    一级    <20    极度缺陷

    二级    20-34    重度缺陷

中度    三级    35-49    中度缺陷

轻度    四级    50-69    轻度缺陷

  《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大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

级别    程度    计分

一级(重度)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0-4

二级(中度)    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4.5-6

三级(轻度)    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6.5-7.5

  《注》:

  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相差小于5cm。

  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    正常或有轻度异常    确有功能缺陷    严重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0分    1分    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0分    1分    2分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0分    1分    2分

职业劳动能力    0分    1分    2分

社交活动能力    0分    1分    2分

  《注》:

  无精神残疾:五项总分为0或1分。 

  摘自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文件〔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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