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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府办发〔2010〕1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意见》
2025-09-24 06:37:49 责编:小OO
文档
贵州省文件

黔府办发〔2010〕111号

省转发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

和利用意见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省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意见》已经省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请各产煤县(市、区、特区)将此文件转发至所属产煤乡(镇)及辖区各煤矿企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意见

省安全监管局  贵州煤监局

瓦斯综合治理是煤矿安全生产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瓦斯综合利用是促进煤矿瓦斯治理,提高资源利用率,变害为宝的有效途径。为了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持续发展的道路,以“一通三防”为基础,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方针,树立“瓦斯是资源和清洁能源”的意识,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工作体系,提高资源利用率,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监管、强化监察,全面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工作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煤矿瓦斯抽采量和利用量大幅提升,建设一批瓦斯治理示范县和示范矿井,大幅度降低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煤矿安全生产取得明显成效。

二、构建完善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一)确保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可靠。煤矿要建立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配备合理、风流稳定的通风系统,确保通风可靠。对于通风困难,风量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通风阻力超过标准的,必须进行通风系统改造,否则依法实施停产整顿;2011年1月1日起,建设项目验收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的通风和瓦斯防治项目达不到《贵州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以下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二级及以上标准要求的,不得批准联合试运转,不得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验收;2011年7月1日起,生产矿井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的通风和瓦斯防治项目仍达不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

(二)切实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煤层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与采掘工程同步设计、优先施工,确保瓦斯超前抽采,实现抽采达标,采掘生产活动始终要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突出矿井所有新投入生产的采煤工作面和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瓦斯抽采量、矿井瓦斯抽采率、矿井抽采瓦斯浓度、突出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等参数,必须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中规定的指标。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矿井建设项目井筒揭煤前必须建成永久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预抽,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建立移动瓦斯抽采系统。各煤矿企业要加强抽放钻孔和抽放管道管理,采取大孔径、密集孔、大管径、高负压措施,有效释放、抽放瓦斯。

(三)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煤矿企业必须建立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运行正常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确保监控有效。没有能力开展系统和传感器维护、调校的煤矿,要与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及时进行系统维护、定期调校传感器,保证系统运行稳定、数据准确可靠。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可靠、传感器数量不足的,要依法实施停产整顿。各地、各企业要加强监测监控系统联网管理,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与县监控中心联网;要建立煤矿瓦斯超限分级报警及应急处理管理制度,瓦斯浓度达到1%时,瓦斯超限信息必须传递到煤矿矿长、总工程师,达到1—3%必须传递到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公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达到3%以上必须传递到分管副县(市、区)长或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公司)主要负责人。瓦斯超限未采取措施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明确带班领导职责、权力和任务,并报县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加强对瓦斯治理重点环节的现场管理,石门远距离爆破揭煤、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过应力集中区、地质构造带等瓦斯防治和防突的重点环节,必须要有矿领导现场指挥。发现瓦斯超限必须执行先撤人、停电,然后再汇报的现场处理程序。

(五)建立瓦斯隐患定期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落实企业隐患治理的主体责任。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煤矿矿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排查防突管理制度、机构人员设置、防突培训、瓦斯治理工程进度、安全投入、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区域防突的“四位一体”: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工作面防突的“四位一体”: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

三、扎实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

(一)贯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称防突规定),制定防突措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矿井、与突出矿井相邻且开采相同煤层的矿井要结含实际,制定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具体措施,进一步明确区域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的操作程序、内容和步骤。

(二)完善防突机构,落实防突责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防突、抽采等专业机构,配备满足防突需要的技术人员,建立专业化防突队伍。大型矿井(≥120万吨/年)专门从事瓦斯治理技术和管理的人员不得少于25人、中型矿井(120—30万吨/年)不得少于14人、小型矿井(<30万吨/年)不得少于6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要建立专门的瓦斯抽采队伍,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满足需要且钻进能力不低于60m的钻进设备,并保证一定的钻进富裕系数。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三)加强突出危险性预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应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建立矿井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有条件的煤矿应积极开展突出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考察工作,建立科学合理、适合矿区实际的煤与瓦斯突出预测预报指标体系。加强以物探和钻探相结合的地质构造探测工作,以掌握煤层层位、地质构造、防止误揭煤层为重点开展防突地质工作。积极开展多样化物探、精细三维地震勘探、地质测量预警等技术攻关,提高地质预测预报准确率,避免地质工作失误造成突出事故。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四)强力推进区域防突措施。突出矿井和按突出管理的矿井必须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和可保必保、应抽尽抽的原则,开采煤层群的突出矿井,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即选择不突出或弱突出煤层作为保护层先行开来;尚未开采保护层的突出矿井,现有采面在采取消突措施开采完后,必须调整到保护层或被保护层生产;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矿井,首采工作面必须施工底(顶)板岩巷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突出矿井要切实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同时,矿井在采掘设计和生产安排上必须为瓦斯抽采提供充足的时间和空间,将瓦斯抽采纳入矿井采掘接替计划,凡是应当抽呆的煤层都必须进行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采掘生产活动要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突出矿井的采掘部署要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报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采掘工作面作业前必须进行消突评价,未消除突出危险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突出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必须按比例协调配置,开拓煤量、抽采煤量、消除突出威胁的安全煤量和回采煤量等“四量”必须匹配。

(五)加强防突的重点环节工作。对有突出危险的煤层,必须制定石门揭煤的专项措施,准确掌握工作面距煤层的法线距离,测准煤层瓦斯压力,严格按批准的措施施工。石门揭煤未编制揭煤措施或揭煤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揭穿突出煤层的、误揭穿突出煤层的,要进行严肃查处;石门揭煤要避开她质构造破坏带、应力集中区,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的巷道,特别是距突出煤层法线距离小于20米的掘进巷道,必须严格掌握突出煤层层位和地质构造,防止误穿突出煤层或瓦斯异常涌出;要建立应力集中区预警机制,制定防范措施,突出煤层采掘作业应尽量避开应力集中区;煤巷掘进过地质构造带要采取超前探控措施,预抽煤层位于地质构造带的,要根据其具体情况加密布置钻孔。开采煤层群的突出矿井必须采取防止误穿煤层的措施。煤矿妥制定备类钻孔验收办法,加强钻孔的现场监督和验收管理,确保钻孔施工的真实性,对少打多报等钻孔施工造假行为,要对直接责任人、验收及监管人员、直接责任领导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规范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严格按规定进行测点布置,测准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同时在打钻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止诱发突出的措施。

(六)重视安全防护工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必须完善避难硐室、反向防突风门等安全防护措施。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及石门揭煤放炮过程中,放炮人员必须在反向防突风门以外的避难硐室内操作,放炮30分钟后才能进入工作面。采掘工作面放炮和施工防突钻孔时,回风系统必须断电撤人。所有下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并会正确使用。

(七)有突出危险时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其中: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小型矿井(<30万吨/年),市(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中型矿井(120—30万吨/年),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大型矿井(≥120万吨/年)。未通过防突专项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四、着力推进瓦斯治理措施落实

(一)构建企业安全投入长效机制。煤矿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依法确定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按煤矿井型、灾害程度提取安全费用,原则上大中型矿井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吨煤不少于40元、高瓦斯矿井吨煤不少于35元、水害隐患严重矿井吨煤不少于30元、其他矿井吨煤不少于25元提取。小型煤矿在大中型矿井同类灾害类别中吨煤上浮不少于5元提取。煤矿企业据实发生的安全费用可在所得税前扣除,未发生而预提的安全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煤矿企业必须据实提取安全费用,专款专用,专财核算。提取和使用情况按规定报当地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煤矿监察机构备案,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强化瓦斯超限管理。坚持瓦斯浓度按1%断电管理制度,矿井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申瓦斯浓度必须治理到1%以下才允许作业。各煤矿企业必须制定瓦斯超限追查制度,发生瓦斯超限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都必须依法严肃追查处理。瓦斯浓度超限达3%及以上(外部供电系统造成的停风停电除外,下同)且持续时间超过5分钟的、或一天内连续瓦斯超限3次以上的,都要依法严肃处瓦斯超限责任人,并将追查结果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瓦斯超限末严肃追查处理的矿井、一个月内发生瓦斯超限10次以上或2次瓦斯浓度超限达3%及以上的矿井,必须依法实施停产整顿。

(三)深入推进瓦斯治理示范工程建设。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工作交流,及时总结推广“示范工程”建设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深入推进构建瓦斯治理体系示范企业和示范县(市、区)建设,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提升我省煤矿瓦斯治理水平。要加大对“示范工程”建设的宣传力度,制定并落实有关激励。

(四)推进煤矿瓦斯治理科技攻关和适用技术应用。鼓励煤矿企业按销售收入的适当比例提取瓦斯治理科研经费,建立和完善安全科技研发机制,鼓励职工和科技人员大力开展技术革新活动。要针对安全左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与科研院校密切合作,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关键技术攻关,探索提高钻孔施工进度,防止钻孔突出等新技术。大力推广元煤柱开采、“Y”型通风等瓦斯治理适用技术。要不断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安全防范措施的科技含量。

(五)大力推行井下安全紧急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煤矿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设施完备、系统可靠、管理到位、运转有序的煤矿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和紧急速险系统等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切实提高安全防护水平。将“六大系统”作为煤矿建设项目的重要前置条件,纳入“三同时”管理,严格安全核准和项目审批。所有煤矿在2010年底前必须完成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0年底前,在黔煤炭企业和省属重点煤矿企业的所有煤矿要完成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1年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在黔煤炭企业和省属重点煤矿企业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五、落实煤矿瓦斯利用

(一)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省转发省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贵州省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84号)要求,积极开展瓦斯利用工作。具备瓦斯利用条件的矿井,必须进行综合利用。大中型煤炭企业要利用先进成熟的煤矿瓦斯脱氧提纯技术,对抽采瓦斯进行脱氧提纯,提高瓦斯浓度,实现规模利用和综合利用。

(二)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把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税费优惠、瓦斯发电上网、财政补贴等真正落实到企业,鼓励煤矿企业成立瓦斯抽采利用专业化公哥,实现瓦斯抽采利用产业化,莫正做到以用促椅,以抽保安。瓦斯发电厂每季度要向当地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一次发造计划和用电计划,由当地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电力监管部门、供电企业落实富裕电量上网等问题。上网电价执行贵州省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具体价格由省物价局下达。发电上网加价部分在电网销售电价中解决。

(三)进一步朋确各部门落实瓦斯综合利用的职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煤层气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的核准,协调煤层气发电并网过程中的相关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煤层气综合利用项旧向申央财政申请补贴的具体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煤层气综合利用项目申报矿业权登记作好相关工作,加强对煤层气勘查开发活动的监管。省物价局负责制定煤层气综合利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标准。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煤层气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相关工作。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落实煤层气综合利用项目有关税收优惠工作。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煤层气综合利用等治本措施的督促落实工作。省能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全省煤层气综合利用规划,对煤层气和煤矸石综合利用新建项目进行核准;负责煤层气抽采技术的推广运用工作。贵州电监办负责煤层气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电量上网的有关监管工作。

六、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

(一)建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准入和退出机制。“十二五”期间,一律停止审批(核准)设计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对设计能力30万吨/年的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煤矿,一律暂停审批;对现有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含3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按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矿井,并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兼并重组或关闭。

各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专家会诊的结果,在2011年3月底前对辖区内30万吨/年以下生产和建设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突出能力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重大瓦斯隐患难以治理的煤矿,特别是现有条件下不具备防突能力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加大事故矿井的处罚力度,发生一般瓦斯事故的矿井,停产整顿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发生较大以上瓦斯事扶的矿井,事故调查组要提请县级组织专家论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防突措施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监察内容。对在瓦斯等级鉴定申提供虚假材料的煤矿企业、出具虚假报告的鉴定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查处。对矿井区域性防突措施不到位、抽采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实施停产整顿。各产煤县(市、区)及其相关部门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提出的瓦斯治理建议意见必须跟踪落实到位。

(三)建立煤矿瓦斯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规定》精神,建立瓦斯治理隐患分级监控制度和煤矿瓦斯重大隐患档案,对未按规定建设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能力不足、瓦斯抽采不达标、防突规定不落实和矿井通风、抽采、监控等系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要实行挂牌督办和公告,督促做到整改措施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落实、时限落实和预案落实,并定期通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各市(州、地)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瓦斯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监管监察力度,严肃查处瓦斯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主题词:经济管理 煤矿  安全 生产  通知

抄 送:各部门,省纪委,省军区,省总队,各新闻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省常委会,省政协,省高,省。

各民主党派。

贵州省                    2010年12月3日印发

共印1490份,其中电子公文65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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