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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驾驶员奖惩制度
2025-09-24 06:38:04 责编:小OO
文档
驾驶员奖惩制度

第一章  奖  励

第一条 驾驶员(包括单位需要从事管理岗位的原驾驶员)在本企业内安全行车原始记录每满一万公里,奖励50元,由车队每月核实公布并制表发放。当月不满一万公里的可跨月累计。

本企业内安全行车满100万公里,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表现积极的驾驶员,经所在单位初审,报集团公司批准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并颁发“安全标兵荣誉证书”。以后每增加50万公里,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季度安全指标考核评比获得前三名者奖励300元。

第二条 在创新安全管理工作、改进安全技术等方面有贡献的个人,公司报集团公司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三条 凡经检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每项(次)罚款100元并限时改正:

(一)驾驶员(包括责任车驾驶员)无故不参加“周三”安全学习的。

(二)驾驶员未佩带本企业准驾证、未携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有关证件上岗的。

(三) 跨单位使用准驾证或使用过期准驾证的。

(四) 次日早有工作任务的驾乘人员夜间未按规定时间(23时)作息的。

第四条 凡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每项处于罚款500 元并限时改正:

(一) 驾乘人员在工作时间(车辆进库候客至终点站停放终止)中使用私用移动电话或随身携带处于使用状态的私用移动电话的。

(二) 驾驶车辆时超速行驶(超过限定速度10% 以下)的。

(三) 驾驶车辆时占道行驶、违章调头、穿越禁行标志、佩戴黑墨镜、饮食、闲谈、吸烟、光膀、光脚、穿拖鞋(或穿凉鞋不套鞋跟后带)的。

(四) 使用不符合技术规定的轮胎上路营运的。

(五) 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停靠上下客和装卸货物的。

(六) 随意遮挡、停用、毁坏、拆卸GPS车辆管理系统的。

(七) 未经安全检查合格,擅自私盖“安检合格”印章的。

(八) 超载在20% 以下的。

第五条 凡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每项处于罚款1000 元并限时改正:

(一)驾驶员使用塑料桶、玻璃罐、瓦罐、开口桶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容器盛装汽油的。

(二)驾驶员擅自将司属营运车辆交给无驾驶证或证、驾不符或无从业资格证或无准驾证人员驾驶的。

(三)驾驶员私自将营运车辆超载20% 以上行驶或站场超员配载20% 以上的。

(四)驾驶车辆时超速行驶(超过限定速度10% 以上的)。

(五)驾驶车辆冲越安全检查点拒绝检查的。

(六)未按计划对车辆进行保养或拒绝保养的。

第六条 凡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每项处于罚款2000元并限时改正。属聘用驾驶员,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按劳动合同办理。属责任经营车驾驶员责任的收回准驾证;属责任经营车责任人责任的,按所签订的经营协议书中有关条款办理。

(一)使用直供油方式驾驶营运车辆的。

(二)运载国家禁运物品或违法运载“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剧毒品”的。

(三)发生行车事故瞒报、谎报或延报的。

(四)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

(五)不按规定参加营运车辆保险和内部安全行车互助补偿的。

第七条 不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例保、二保”或对进场车辆报修项目弄虚作假的,经检查发现,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罚款2000元。属多人责任的负共同责任。

第 发生责任行车事故,直接责任人(含公务车驾驶人员,下同)按如下条款处理:

(一)发生一次负有责任的特大事故,同等以上(含同等)责任的重大死亡事故:

1、属聘用的公车驾驶员,注销肇事前全部安全行车累积公里,取消年终奖金,除用安全生产经营责任保证金抵偿单位经济损失外,行政上给予记过处分,调离驾驶岗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按劳动合同办理。 

2、属责任经营的,除用安全生产经营责任保证金抵偿单位经济损失外,驾驶员收回准驾证。

(二)发生一次负有次要责任的重大死亡事故或负有全部责任的一般事故:

1、属聘用的公车驾驶员,注销肇事前50万安全行车累积公里,取消年终奖金。除用安全责任经营保证金赔偿单位经济损失外,行政上给予警告处分,停止驾驶六个月。

2、属责任经营的,责任经营者除用安全生产经营责任保证金赔偿单位经济损失外,驾驶员另外罚款2000元,停止驾驶六个月。 

(三)发生一次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事故:

1、属聘用公车驾驶员的,注销肇事前30万安全行车累积公里,取消年终奖金。赔偿单位经济损失5000元,停止驾驶三个月。

2、属责任经营的,责任经营者除用安全生产经营责任保证金赔偿单位经济损失外,驾驶员另外罚款1500元。停止驾驶三个月。

(四)发生一次负有同等责任的一般事故。

1、属聘用公车驾驶员,注销肇事前20万安全行车累积公里,取消年终奖金。赔偿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 

2、属责任经营的,责任经营者除用安全生产经营责任保证金赔偿单位经济损失外,驾驶员另外罚款500元。

(五)发生一次负有次要责任的一般事故。

1、属聘用公车驾驶员的,注销肇事前10万安全行车累积公里。赔偿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

2、属责任经营的,责任经营者除用安全生产经营责任保证金赔偿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外,驾驶员另外罚款500元。

(六)发生一次负有同等责任以上的轻微事故,直接责任人赔偿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

(七)发生一次负有次要责任的轻微事故,直接责任人赔偿单位经济损失500元。

(八)经交警部门裁定无责任的事故,直接责任人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折款额的5% 赔偿单位经济损失,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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