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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地价计算
2025-09-24 06:36:21 责编:小OO
文档
《城市更新办法》

第三十六条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城中村部分,建筑容积率在2.5及以下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在2.5至4.5之间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20%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4.5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第三十七条  市《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旧屋村拆除重建的,现状占地面积1.5倍的建筑面积不再补缴地价,超出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第三十  拆除重建类的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鼓励发展产业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50%缴纳地价。

拆除重建类的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升级改造为住宅、办公、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土地用途及剩余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的地价;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但市关于宝安龙岗两区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市更新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  以下用地适用《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地价计收标准:

(一)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原农村集体已划定红线范围内的用地。

(二)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大鹏新区根据市1993年发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发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划定给原农村集体的非农建设用地。

(三)1993年以后,以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用地批复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形式批准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的征地返还用地。

已批准合作建房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办理产权转移或者享受过城中村地价的用地不再适用《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地价计收标准。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中的工业区部分,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计收地价。

第五十  项目包含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国有未出让用地,或者改造后划分为多个地块且地上建筑物包含多种用途的,在进行地价测算时,应以改造后各种用途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和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的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分别计算各种用途建筑物的平均容积率。

第五十九条  项目包含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国有未出让用地的,改造后零星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地价测算:

(一)零星用地已进行转地补偿的,按照市场评估地价标准测算。

(二)零星用地未进行转地补偿的,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测算。

第六十条  项目改造前拆除范围内包含城中村、旧屋村、其他用地等多种类别用地的,按照以下标准和次序进行地价测算:

(一)出让给实施主体的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大于原有城中村用地面积的,改造后的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

(二)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出原有城中村用地面积的部分,不大于原有旧屋村用地面积的,该部分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

(三)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出原有城中村和旧屋村用地总面积的,超出部分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  、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其中,可进行地价扣减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为拆除范围内除去原有城中村、旧屋村的其他用地上的合法建筑面积。实施主体应当配合提供相关建筑物权属资料,以进行地价扣减。

第六十二条  市2006年发布的《关于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新安翻身工业区等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确定的70个项目,改造后原有城中村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原有旧屋村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其余用地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进行地价测

第六十三条  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的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以项目为单位测算并计收地价总额,并按照改造后地上建筑物功能和面积,按比例进行地价分摊,作为确定单个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金额的依据。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2012]45号)

二、完善城市更新地价

(三)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鼓励发展产业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其配套设施限定自用。其中,配套商业设施的地价按照公告基准地价计收。其他配套设施的地价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第一款的规定计收。配套设施如按规定经批准进入市场销售的,应当按照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四)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收地价,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时的公告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1.项目首期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两年内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

2.项目二期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年内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

3.项目三期及后续各期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四年内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照办理用地出让手续时的公告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五)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按照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地价的,由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和在深圳市注册且执业范围为广东省或全国的土地评估市场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市场机构”)按照同等规划分别进行评估,地价金额按照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评估结果和市场机构评估结果平均值的85%计收。其中,市场机构评估结果应当按照3家市场机构评估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市场评估由市规划国土委委托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按照公开、公平的要求组织,项目实施主体参与,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3家市场机构,市场评估的组织费用和评估费用由项目实施主体承担。

(六)城市更新项目的地价可以不计息分期缴交。按照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的地价部分,首次缴交比例不得低于30%,余款一年内交清;按照其他标准计收的地价部分,首次缴交比例不得低于50%,余款一年内交清。

一、加快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

  (一)对于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内未签订征(转)地协议或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未进行补偿,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建成区,可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历史用地处置:

  1.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自行理清处置土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等。

  2.继受单位应当与签订完善处置土地征(转)用手续的协议,不再另行支付补偿费用。

  3.将处置土地的80%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其余20%纳入土地储备。在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的土地中,应当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将不少于15%的土地无偿移交给纳入土地储备。

  前述储备土地优先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

  4.处置后的土地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其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110%计收地价,其中的10%用作对历史用地行为的处理。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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