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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一级采购物资授权集中采购实施办法
2025-09-24 06:36:49 责编:小OO
文档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一级采购物资授权集中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一级采购物资授权集中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操作行为,依据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物资供应商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被授权集中采购单位(以下简称组长单位)、授权集中采购参与单位(以下简称参与单位)、所属企业一级采购物资集中采购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集中采购,是指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以下简称总部物采部)代表集团公司对一级采购物资,授权专业公司或所属企业组织完成集中采购招标或谈判,确定供应商和采购价格等工作。 

第四条              集团公司授权集中采购工作实行总部物采部统一授权、组长单位领导下的授权集中采购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负责制。

第五条              确定授权集中采购单位遵循物资需求数量相对大、专业优势突出、组织机构健全、采购操作规范、队伍经验丰富的原则。结合考虑区域分布、专业背景等因素,确定参与单位。总部物采部对组长单位、参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总部物采部是授权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授权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二)负责确定组长单位、参与单位,审定管理小组成员;

(三)负责授权集中采购物资计划的管理与审批; 

(四)负责授权集中采购方案和采购结果的审批;

(五)负责授权集中采购实施过程监督;

(六)协调解决授权集中采购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组长单位是授权集中采购工作的牵头单位,依据授权组织开展集中采购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参与单位成立授权集中采购管理小组,负责小组日常工作;

(二)组织提出集中采购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组织编制授权集中采购建议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提出集中采购物资统一技术规格书; 

(五)负责电子目录价格文件(CIF文件)审核上报及网上价格管理;

(六)协助总部物采部对一级采购物资目录进行动态管理; 

(七)负责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准入推荐。

组长单位应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分管集中采购工作,物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集中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              参与单位为管理小组成员单位,接受组长单位统一工作安排,参加授权集中采购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参与拟订授权集中采购方案;

(二)参与实施授权集中采购工作;

(三)参与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准入推荐;

(四)完成组长单位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

参与单位应推荐有经验的物资部门主管业务科长或相应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小组成员,积极配合管理小组开展各项活动。

第九条              管理小组是授权集中采购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议通过组长单位提出的工作计划;

(二)审议通过集中采购建议方案;

(三)审议通过集中采购评审报告;

(四)负责通过集中采购网上价格维护建议方案;

(五)负责审议授权物资供应商准入推荐;

(六)负责规范授权范围内物资编码和物资标准的应用。

管理小组人员一经批准,不得无故更换。如因工作调整等确需更换人员,应书面上报总部物采部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条              所属企业应积极参与授权集中采购工作,严格执行授权集中采购结果,按时编报有关统计报表,及时反映和协调处理授权集中采购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采购计划与方案的报批

 第十一条   所属企业应按照集团公司统一要求,及时编制一级采购物资年度、季度、工程项目和临时采购需求计划,报总部物采部。编报时间依次为每年的10月底前、每季末前的20个工作日内、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的20个工作日内以及根据临时需要提报。年度采购需求计划量一般应不低于年消耗量的80%。

第十二条   总部物采部组织相关单位对一级采购物资需求计划进行审定,并按年计划在10个工作日内、季度计划和工程项目需求计划在6个工作日内、临时需求计划在3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组长单位下达采购计划。

第十三条   季度、工程项目和临时计划中,所需物资“能源一号”网上已有有效目录价格的,需求企业可直接实施网上目录式采购。

第十四条   组长单位依据总部物采部批准的采购计划或价格调整要求,拟订采购方案,经管理小组审议通过后,以文件形式向总部物采部报批。

第十五条   采购方案应在充分分析需求、资源和市场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编制,采购方案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   采购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采购计划及分析等。

(二)   市场资源情况分析。

(三)   采购方式选择。选择采购方式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  集中采购具备招标条件的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并按照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执行。不符合招标条件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

因生产建设工期和专业技术原因,需要多家供货商供货保障时,可在“能源一号网”上实施平行磋商方式采购。

2、  集中采购一般应依据采购计划实行带量采购。对采购计划量难以明确的,可根据历年实际消耗,预测常用物资品种规格的采购数量,按一定比例实施带量采购。

3、  对不具备带量采购条件的物资,应筛选出常用物资品种规格,进行不带量招标,确定供应商和价格,并上载至“能源一号”网,由所属企业实行目录式采购;其它品种,由所属企业实施网上动态交易。

4、  对于因技术要求特殊、需求时间紧等原因,不具备集中采购条件的物资,经总部物采部批准后,可由组长单位与需求企业共同组织,采取一单一采方式进行采购。

5、  集中采购工作中涉及到技术参数调整、技术方案确定等,由组长单位报总部物采部,由总部物采部协调专业公司进行确定。

6、  国家和集团公司有规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   供应商选择。一般应从集团公司供应商库中选取符合条件的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从库中选取不能满足需要时,则由管理小组另外进行筛选后,报总部物采部审批后参与采购活动。

(五)   组织机构设计,包括领导小组、评审组、监督组等。

(六)   评审原则的设计及依据。

(七)   授标原则的设计及依据。应具体明确招标采购时的中标人确定及授标原则,谈判采购时的供应商确定原则等。

(八)   目录价格有效期及维护方式。

(九)   集中采购时间进度安排。

第十六条   组长单位应在采购计划下达后一般5个工作日内组织拟定和上报采购方案,总部物采部应在收到采购方案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四章  采购方案的实施

第十七条   组长单位应根据批准的采购方案,组织完成集中采购实施工作。

第十   采购实施原则上应在集团公司“能源一号”网上进行,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传统方式选择招标或谈判方式实施。

第十九条   组长单位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开展招标或谈判工作。招标工作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招标机构完成。

第二十条   招标采购应在采购方案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谈判采购应在采购方案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采购决策应坚持专家充分参与、团队操作和民主集中的原则。除招标按照规定执行外,谈判采购应由管理小组人员和专家共同参与完成。专家由组长单位在集团公司专家库中选择,专家人数应不少于参与谈判采购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二条        集中采购要以优选少量供应商为目标,严格控制中标供应商数量。对个别供应商数量较多且暂不能带量采购的物资品种,可通过招标方式对供应商进行甲、乙、丙等级分类,并严格控制甲级供应商比例。

甲类供应商做为优先采购对象,甲类供应商不能满足的方可在乙类供应商内采购,丙类供应商作为备选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集中采购应选择性价比最优物资,综合考虑区域分布、运输距离、供货保障能力、用户使用习惯等因素进行数量配置,并向战略供应商倾斜。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集团公司内部自产物资,采购数量分配应予以倾斜,采购价格可根据不同物资适当上浮。

第二十四条        集中采购活动应邀请监督部门参加,监督部门依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集中采购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应列入各组长单位、参与单位年度财务预算。招标采购标书售卖收入可用于集中采购有关活动,收支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采购实施结束后,组长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采购评审报告。采购评审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采购实施整体情况;

(二) 评审得分或排名情况;

(三) 拟授标供应商名单及分配建议;

(四) 本期与上期价格对比、效益分析等;

(五)评审过程中表单,包括供应商报价表、评委打分表等。 

(六) 其它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组长单位应妥善保管授权集中采购有关文件资料,保存书面或电子文档,为监督检查提供依据。

 

第五章  采购结果的执行与管理

 第二十        总部物采部收到采购评审报告或集中采购会议有关决议后,将采购结果在总部物采部门户网和“能源一号”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疑义即予以批复,各企业统一执行。

第二十九条        采购评审报告批复后,组长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发出通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目录价格文件(CIF文件)的制作。电子目录价格文件经总部物采部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上载至“能源一号”网。

第三十条   对于招标采购新增库外供应商,组长单位应通知中标供应商按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相关程序,办理一级供应商准入手续,并按规定的时间和项目报送电子文件。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批准的一级采购物资集中采购价格为执行价格,均应上载至“能源一号”网,在集团公司范围内统一执行。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有效价格的,须报总部物采部审批后统一调整。

第三十二条        集中采购价格实行动态管理。管理小组要密切跟踪市场价格变化,准确把握价格调整时机,组长单位要按照管理程序及时组织价格调整。

第三十三条        对于已形成网上目录价格的,按照招投标和谈判的约定进行维护管理。形成价格联动机制的,遵循联动价格调整规定进行价格调整。

第三十四条        在集中采购完成之后,需要调整个别物资网上价格,可通过网上会签、传真会签、电子邮件审查会签方式确定。

第三十五条        采购结果公布后,因各种原因暂时无法形成网上电子目录价格的,所属企业可依据公布的采购结果实施采购。

第三十六条        所属企业应按照组长单位统一要求及时上报供需双方合同履约、物资质量、售后服务等采购结果执行情况,组长单位汇总后向总部物采部报送。总部物采部定期公布集中采购实施情况。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七条        总部物采部对组长单位授权集中采购工作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对该单位的业绩考核。

第三十        总部物采部对所属企业授权集中采购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预算、财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授权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管理;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监察,监察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总部物采部根据工作需要选派巡视人员,代表总部对集中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        总部物采部每年对授权集中采购进行总结评比,对工作开展较好的组长单位、参与单位及其它所属企业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开展较差的予以批评,并对组长单位和参与单位予以调整。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按照《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一)     未经批准自行采购一级采购物资的;

(二)     无依据上报虚假物资采购计划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     未按批准采购方案实施采购的;

(四)     拒不执行集中采购结果的;

(五)     实施集中采购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

(六)     其他违反本办法和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集团公司《一级采购物资目录》中涉及的进口机电产品采购,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口机电产品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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